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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Dmango (爱战暱称的哪个白痴)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爆卦] 林奕含 南检新闻稿 懒人包
时间: Tue Aug 22 14:46:43 2017
林奕含南检新闻稿懒人包
以下摘录《台南地检署侦办陈O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结案新闻稿》
https://goo.gl/Yhkqvh
懒人的懒人区块:
一、林家属无论检察官传唤几次,就是不对陈国星提告。
二、因家属死都不提告,未来便失去再议权。
三、没有任何其他被害人,以任何方式向南检告发陈国星,就算南检主动调阅过往警局、
家暴中心纪录,也无任何陈国星之性侵案件,连疑似都没有。
四、南检向家属调阅林之电脑、日记等证物,家属皆不肯提供,并且要求检警往后不要来
打扰家属,也拒绝南检进入林陈尸处采证。
五、南检传唤林方证人22名、陈方证人12名。
六、陈国星与林高二下学期(17岁)才认识,高于法定16岁,可合意性交。
七、通联记录证实,98年6月14日后双方才有互动。
八、陈与林在98年6月时已不具师生关系。
九、单科补习教师不具备利用权势胁迫之关系。
十、陈林第一次性交时间点应为98年8月间,当时已非师生关系。
十一、林从来没有对心理师、社工、医师说过自己遭受性侵,也没有任何医院验伤纪录。
十二、林遗书完全未提到遭受过性侵。
十三、林好友指证林平时就常常想自杀。
十四、林女曾向挚友“世世”与挚友(代号A8)介绍陈为其男友,互动亲密。
十五、林曾向好友们聊过与陈发生性关系,但从未提过遭受性侵。
十六、林在认识陈前便已因长期偏头痛忧郁症至神经科、精神科就诊,诊。
十七、林第一次精神科住院纪录载明是因:为了想当作家而从医学院休学、与补习班老师
之恋情,此两件事皆与父母发生冲突,因此服药过量自杀住院,完全无提及遭受性侵。
十八、心理咨商纪录表明,林自述双方是谈恋爱。
结论:只能不起诉处分。
一、林家属无论检察官传唤几次,就是不对陈国星提告。
二、因家属死都不提告,未来便失去再议权。
林女家属经检察官多次传唤到庭并询问是否对陈O星提出告诉,林女家属均表明不愿提出
告诉。...本案因林女家属并未对陈O星提出告诉,故依法林女家属并无再议权。...
三、没有任何其他被害人,以任何方式向南检告发陈国星,就算南检主动调阅过往警局、
家暴中心纪录,也无任何陈国星之性侵案件,连疑似都没有。
自本署分案调查迄今,均无其他被害人亲自或以书面、电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至本署告
诉或告发陈O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罪嫌,又经调取陈O星最新之刑案资料查注纪录表并函询台
南市政府警察局及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未见有其他被害人就陈O星
所涉犯行之报案纪录。
四、南检向家属调阅林之电脑、日记等证物,家属皆不肯提供,并且要求检警往后不要来
打扰家属,也拒绝南检进入林陈尸处采证。
...至于林女生前所遗留之个人日记、手札文件与电脑等相关资料,经承办检察官多次请
求家属提供,家属均表示无法提供。另台北地检署检察官亦于今年5月2日相验案件调查时
,派警与林女之父亲联系,林父即向警表示家属不愿究责,并表明请检警毋再打扰家属,
且表示无意愿让警员进入林女陈尸处进行相关日记、电脑纪录及其他文书等有关性侵害资
料之蒐证。
五、南检传唤林方证人22名、陈方证人12名。
传讯情形:本案共计传讯被告3次、传讯证人共34人次(含医师4人、高中老师2人、高中
同班同学4人、补习班同学2人、大学好友1人、同心补习班负责人与行政人员共2人、闺蜜
2人、咨商心理师1人、基金会律师与社工共2人、作家好友1人、陈O星妻1人、林女父亲友
人1人、林女前男友1人、林女父母与夫共3人)。
六、陈国星与林高二下学期(17岁)才认识,高于法定16岁,可合意性交。
林女系80年3月生,高二、高三时分别系17、18岁,林女系自高二下学期5、6月以后方至
同心补习班补习,亦据林女之国、高中同学6人及同心补习班班主任、班导师等人证述在
卷,故可确认陈O星系在林女满16岁后始认识林女。
七、通联记录证实,98年6月14日后双方才有互动。
...林女之移动电话门号于97年1月间起迄于98年5月间止,并无任何拨出或传送短信至陈O
星持用之移动电话之纪录,而系迄于98年6月14日及8月14日始有第一次以上开门号分别传
送短信、拨出联络被告上开门号之通联纪录。另核对陈O星所持用之移动电话门号于97年1
月起至98年12月止之每月电信费帐单资料(显示项目同上)1份可知,陈O星于97年1月间
起迄于98年4月间止,亦无任何拨出或传送短信至林女持用之移动电话之纪录,而系迄于
98年5月26日始有第一次以上开门号拨出联络林女,嗣于98年6、7月间,分别有3次 、1次
以上开门号联络林女上开门号之通联纪录,而于98年8月至10月间则系陈O星联系林女较为
频繁之时期,最后一次联络日期则系于98年10月29日。...
八、陈与林在98年6月时已不具师生关系。
九、单科补习教师不具备利用权势胁迫之关系。
关于陈O星涉及刑法第228条第1项之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罪嫌部分:
(一) 林女于台南同心补习班(高三学测总复习班)之课程系在98年5、6月间结束。而
林女于98年间,系于1月30日左右参加学测(2月中下旬放榜)、3月开始参加推甄(5月初
放榜)、98年7月1日参加大学指考(7月下旬放榜),是堪认陈O星与林女间之师生关系,
至迟应于98年6月左右补习课程结束后即已结束,渠双方即不再具有补习班之师生关系。
(二) 林女于上开98年6、7月前,虽于台南同心补习参加补习时,受教于陈O星,姑不论
陈O星仅系林女之单科补习教师之一,参酌相关司法实务见解,陈O星既非林女就读学校之
老师,对成绩并无何评等之职权,陈O星仅是依其补习班老师之身分职责,于补习班教课
期间补强学生之国文能力,实际之学习成果仍依赖学生个人之资质、努力等众多因素,陈
O星虽因收受补习学费而对林女有教育之地位,然对林女之在校成绩乃至于其后参与大学
学测,并无任何决定权柄,且林女亦可自由决定前往上课与否,甚亦可不参加上课听讲而
仅课后观看上课录影内容,尚难认陈O星有何利用权势之可能,是陈O星与林女间,于台南
同心补习班上课期间,彼此应无任何监督权势、服从配合之关系,当可认定。
十、陈林第一次性交时间点应为98年8月间,当时已非师生关系。
...至陈O星与林女为第一次性交行为之可能时点,参诸陈O星称其与林女是自98年8月间开
始约会,而于98年9、10月间为性交行为外,再对照陈O星与林女间确系于98年8月间起有
开始密集通联之情形,另佐以林女于部落格文章内所提及之“8月11日”之日期,及证人
林女之父母、A4、A5、A6、A8等人所述有关知悉林女与陈O星交往之时间,当认双方发生
第一次性交行为之时间,应以98年8月间为最有可能之时点,而斯时林女业早已结束同心
补习班之补习,与陈O星间已无所谓师生关系...
十一、林从来没有对心理师、社工、医师说过自己遭受性侵,也没有任何医院验伤纪录。
十二、林遗书完全未提到遭受过性侵。
十三、林好友指证林平时就常常想自杀。
...本案林女于97、98年间,查无因遭性侵害而前往医院进行验伤采证之纪录,是本案无
从如同其他性侵害案件,有社工人员、医师及心理师等专业人士协助被害人与家属,而得
参酌相关辅导个案经过之直接观察及以个人实际经验为基础所为之书面或言词陈述。另参
酌林女于106年4月26日所写遗书,内容主要系与亲友道歉诀别,并未提及任何有关其曾遭
性侵害之内容,而经讯问林女死亡前1、2日曾分别与林女以脸书传讯联络及见面之大学好
友A12与作家好友A13等2人,其中证人A13并未表示林姓女子有何异常举措,而证人A12则
称林姓女子罹有精神疾患,经常想要自杀,当日即向其表示想自杀等语,是即难认林女之
自杀与曾遭性侵害有关。
十四、林女曾向挚友“世世”与挚友(代号A8)介绍陈为其男友,互动亲密。
十五、林曾向好友们聊过与陈发生性关系,但从未提过遭受性侵。
...又本案经回溯林女于案发时即高中大学时期之人际网络,经传唤与林女关系至为交好
之证人A4(即林女自国中一年级起之好友,林女于部落格文章称之为“世世”)到庭证称
:其刚上大学时,林女有约其与证人A8在台北的华山文创园区的PIZZA店,并对其等介绍
陈O星是她的男朋友,当时双方互动亲密。林女曾说她真的很喜欢被告,林女从来没有跟
其说过她遭性侵害,其见过林女与陈O星约三、四次,即分别在台北华山文创园区、信义
诚品、喜来登饭店谈判时。证人A8(即林女自国小时起之好友,林女于部落格文章称之为
“采”)证称:其只有见过被告一次,就是在刚上大学时,林女约其与A4和陈O星共4个人
在台北华山艺文中心内的餐厅见面,感觉双方在交往而介绍男朋友给其等认识,当时双方
互动就像情侣,林女从来没有跟其说过她遭性侵害,林女在与被告还没分手及第一次住到
精神病院时,都有跟其提过她有与被告发生性行为,并没有提到被迫的情形。又证人即林
姓女子高中同班同学A6(林女部落格文章称其为“可可”)、高中同班同学A5(林女部落
格文章称其为“河河”)、同心补习班同学A10等人均亦证称林女曾于不同时间告知其曾
与陈O星交往一事,是本案经审以证人A4、A8与林女之交情均至为亲密深厚,林女之父于
本署侦查中明确表示A4与A8均系林女之闺蜜,另参酌林女于台大医院精神部病房住院期间
,证人A4尚有在院陪同看护等情。再酌以林女父母带同林女于台北喜来登饭店与陈O星夫
妻谈判时,亦系证人A4陪同在场,是堪认证人A4与A8等人上开经具结后之证述内容,应甚
值采信,被告所辩其未曾对林女强制性交等语,应并非全然无稽。
十六、林在认识陈前便已因长期偏头痛忧郁症至神经科、精神科就诊。
十七、林第一次精神科住院纪录载明是因:为了想当作家而从医学院休学、与补习班老
师之恋情,此两件事皆与父母发生冲突,因此服药过量自杀住院,完全无提及遭受性侵。
另经细绎林女相关医疗纪录(97年12月间起台大医院神经科门诊、 远东联合诊所、国立
成功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奇美医疗财团法人奇美医院等医疗院所之门诊及及住院纪录与
就医纪录明细)其中均未提及曾遭受性侵害一事,而由林女于台大医院第一次住院(98年
11月25日起)之病历资料可知,林女其有长期偏头痛及忧郁症等病症,嗣因自台北医学院
休学,及希望成为作家之志趣、与补习班国文老师陷于恋情等事未获其父母认同,而与其
父母关系紧张,并于前一日因与其父母发生冲突后服药过量,始经送急诊治疗并嗣收住于
精神部病房,而该次住院病历全部资料,亦未提及林女有遭性侵害之相关内容。
十八、心理咨商纪录表明,林自述双方是谈恋爱。
又依据林女历次心理咨商纪录,虽咨商纪录上显示其曾提及“被强迫”及“诱奸”等词语
,然心理咨商纪录另显示林女亦曾表明认为那一段经验“就是一场恋爱”,及其“当时很
愿意满足对方的欲望,好像是她的责任,同时有一种权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对方”
等语,是依上开心理咨商纪录内容彼此不无歧异之情形下,亦堪认陈O星与林女为性交行
为时,当下是否确有违背林女之性自主意愿,尚非全然无疑,自难据此即遽对被告绳以强
制性交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