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工作平等法 第 7 条
雇主对求职者或受雇者之招募、甄试、进用、分发、配置、考绩或升迁等
,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但工作性质仅适合特定性别者,不
在此限。
前阵子 在战同工不同酬的时候
我跟一个女性主义者说 要是你觉得某个职业
存在着当两个人做类似的工作 男性薪资普遍高于女性的现象
那你应该想办法开家公司 然后全部雇用女性 降低人事成本
这样不但可以赚一笔 也可以渐渐淘汰那些思想落后的沙猪老板
最近却有人告诉我 全部雇用女性 会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
但是 只雇用女性的原因 是他们去其他公司都被压迫 所以CP值比男性高啊
与其说是性别歧视 不如说是正义终于得以伸张吧 哪里不平等了?
当所有人都被迫用高价雇用男性 同工不同酬当然永远无法解决
性别工作平等法 虽然表面立意良善
大家觉得 有没有可能 它才是台湾迈向同工同酬的最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