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risis (大胖子)
2017-07-22 03:29:42※ 引述《generous309 (generous)》之铭言:
: 我本来是跟房东一家同住在一栋透天
: 但最近房东他们要搬走
: 其他房间租给别人,6-8个男生...
: 他们是同事,所以彼此都认识
: 想到之后要跟他们一起生活就很害怕
: 我也跟房东表示过恐惧,但她说她有挑过
: 那房客看起来很斯文,大不了她来陪我睡
: 我无言以对
: 毕竟没有权利要求她不租
: 我很想搬走,可是合约还没到(到9月底)
: 押金对我来说也很重要
: 请问如果我以害怕为由要求提早搬走跟收回押金合理吗?
: 而且我的工作是在这边支援
: 可能半年内就会搬离这个城市
: 要是这边押金不拿直接搬走
: 别的租屋合约至少也要半年
: 到时候可能亏两次押金
: 我很苦恼,请大家给我些意见好吗
:
作者:
uu70904 (uu70904)
2017-07-22 06:44:00觉得不太可能 当出签约就知道雅房出入本是复杂 若要安全起见 怎么不套房呢?
作者:
benka (*0*)
2017-07-22 03:33:00胡说八道 合约上最好有注明不能让男性入住
作者:
s425247 (s425247)
2017-07-22 03:44:00再说什么东西 别乱交 合约上有写限女才能这样好吗 傻眼
作者:
nekoten (猫天)
2017-07-22 04:03:00合约上哪里有这条件?
作者:
satzer (satzer)
2017-07-22 05:23:00不知道你所谓以法律的角度思考,是指哪国的法律呢?以我国民法来看,承租人要主张提前终止租约之规定系民法424条所称之租赁之房屋危及承租人之安全或健康得终止租约所以原PO必须主张房东转租他人这件事危及原PO安全健康像原PO这情形,新租客如果不是前科犯或者有什么可推测有高度可能会危害原PO安全的客观事实的话,很难举证有危险再来不主张424的话就是主张227-2情事变更,但在原PO这情况也是很难以举证转租会导致租约变得显失公平。y所以说不太懂您所谓的"更改租屋条件,当下签约已不存在"是根据什么法的角度得到的结论?
作者:
iSkycc (blue)
2017-07-22 08:42:00天才,陪钱即可
作者:
kdroro (autogod)
2017-07-22 09:41:00你完全用感觉来当法律耶 这样不ok喔
作者:
ccnoire (热爱生活 >///<)
2017-07-22 10:44:00看合约怎么签 除非有注明与房东同居 否则不算改变喔
作者:
ab784533 (laura0129)
2017-07-22 10:57:00其实可以喔,这个在法律上是一个情况重大改变的事由,只是如何重大略有模糊而已。女版才是一堆半桶水的法律人才自以为是吧0.0
这算重大改变情事吧?我觉得可以先跟房东谈看看,或是问看看那群男生是否还有朋友想租一起,有的话更好谈。
作者:
Freeven (夏舞枫)
2017-07-22 22:35:00重大个屁啊,是有多重大?合约上的事项有更改吗? 都没有嘛"感觉" 很重大怎么可以套用到法律上?除非你合约注明本栋限住女房客,不然这完全不构成重大变更对法律一知半解就不要出来丢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