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本版文章被推爆的版友被判刑55天拘役

楼主: culminate (吓死人的丑女)   2017-07-14 16:11:30
之前staff23在女版这发表文章
有一篇文章被推爆
内容大意是他要女版版友不用怕被告
然后教导女版版友一堆错误的观念
最后还要大家推文xxx我恨死你了
这种謆惑大家公开辱骂人的行为事实上为
法所不允许
请大家不要被洗脑就随人起舞去一起霸凌别人
Staff23最近已经因为带头网络霸凌被法院判刑
55天拘役,都将近2个月了
算是判得蛮重的
然后
霸凌议题在本版也曾经出现过
也呼吁有碰到霸凌不幸事件的人可以挺身出面
给那些在生活中喜欢欺凌霸凌别人的一个
震撼教训
作者: ghostrick (蛋头)   2017-07-14 16:12:00
私人恩怨带到这里来好吗?
作者: vicious666 (Seth)   2017-07-14 16:13:00
我觉得把id码掉就是有教育意义的文
作者: ghostrick (蛋头)   2017-07-14 16:15:00
还有 有兴趣的人可以搜寻一下底下图片中的名字
作者: vicious666 (Seth)   2017-07-14 16:16:00
不要做过头,但也要好好参考如何防范某种人的文章免得受害
作者: Nanoha   2017-07-14 16:17:00
这位culminate很有名 google他的id就知道了
楼主: culminate (吓死人的丑女)   2017-07-14 16:18:00
这人在本版试图带头侮辱人,该篇文章还被推爆,里面多的是本版版友因为他涉入案件,这不是私人恩怨,已经涉及女版被他謆惑犯罪的多位版友!一篇“avamaria请进”的文章,是再度玩弄假借他人之手来霸凌他不喜欢的人的手段,里面竟然有多达上百名版友被煽动了,这是要算谁的错?谁要负起责任?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7-07-14 16:28:00
怕.jpg
作者: makinoyui (大商共主・仙剑哥)   2017-07-14 16:29:00
逆贼大夫之前作威作福 乱删文 只能说 不意外
作者: GGononder (肥宅提督)   2017-07-14 16:30:00
警世文
作者: mayii1020 (喵迋迋)   2017-07-14 16:36:00
他一直都在乱版带起对立
楼主: culminate (吓死人的丑女)   2017-07-14 16:36:00
他那篇被推爆文章一堆人不分青红皂白就把人家抓出来在那边“xxx我恨死你了”请问是那些版友该被告?还是这种企图带头霸凌他人的人该抓出来打,并将他受到的教训公诸于世?
作者: q2520q (木天蓼)   2017-07-14 17:33:00
这个可以直接po出来,而且名字也没码
作者: mnvcxz (ya)   2017-07-14 17:46:00
.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7-07-14 17:49:00
尊重你的说法 我没看过该篇文章也不了解情况所以我不评论个案但我认为言论自由的保障应该有较高的优先性另外 原则上我认为个人名誉之评价 社会大众自有公评无须以法律强制介入若真存在司法介入之必要性与急迫性 也应该以民事为主例如美国社会 基本上所谓的公然侮辱大多数是民事赔偿诽谤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是相当严格的在法规范的密度上,应该有所权衡,也应该肯定言论自由再换另一个角度来看,有鉴于司法资源有限,个人希望司法资源应更多的保留给重大刑案如杀人、放火等类似妨碍名誉之类的口舌之争,应尽量敦促大众自律即便走上法庭 也应该鼓励和解、调解
楼主: culminate (吓死人的丑女)   2017-07-14 18:05:00
楼上所言甚是,但这个判决里面所载事实的不法内涵远远高于一般妨害名誉案件,我同意阁下观点,但不认同您在此案件下发表这样的看法,妨害名誉与謆惑犯罪跟发动网络霸凌已经是两码子事了,由这两种罪名的法定刑期迥异即观之甚明!
作者: osuv (欧叔符-胜丼骑士团)   2017-07-14 18:11:00
没看过
作者: intor (intor)   2017-07-14 18:15:00
颇呵
楼主: culminate (吓死人的丑女)   2017-07-14 18:30:00
http://i.imgur.com/5oUmvs5.jpghttp://i.imgur.com/7v0MBsR.jpghttp://i.imgur.com/ILc2Y79.jpghttp://i.imgur.com/vuPRsSc.jpg完全一模一样的手法,而那些可笑的谬误的文章逻辑内容竟然还有人随之起舞?这篇就是要让大家不要被他错误的想法误导!
作者: intor (intor)   2017-07-14 18:49:00
嘘你不犯法
作者: meowyih (meowyih)   2017-07-14 19:17:00
2014年的事喔, 现在 2017 了, 太久了完全没印象 XD
作者: mnvcxz (ya)   2017-07-14 21:23:00
:)
作者: ShinonoHouki (小只扫把)   2017-07-14 21:28:00
感谢提供案例参考 看来改天用的到 哈哈....等等 推错文了 请无视我抱歉...
作者: byon1009 (允衡)   2017-07-15 00:09:00
我觉得这有上诉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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