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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民法未保障同婚 大法官宣告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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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志原 摄影|林俊耀
我国对于同性婚姻议题,历经资深同运人士祁家威历经41年奔走,成功与台北市政府针对
同性婚姻保障议题声请大法官解释后,大法官今(24日)作出解释,本刊接获内部消息,
大法官将宣告未保障同性婚姻违宪,大法官认为,现行法律未允许同性两人结婚,违反宪
法对婚姻自由的保障及性别平等权,法务部应研拟修法,保障同性婚姻。
此次同婚议题言词辩论庭共有四个争点,首先是针对现行民法亲属编中第二章婚姻规定,
是否容许同性别的两人婚姻?第二个争点是,如不容许,是否违反宪法第22条保障婚姻自
由的规定?第三个争点为,若不容许,是否违反宪法平等原则?最后一个争点则是,如果
立法创设非婚姻其他制度如《同性伴侣》制,是否符合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及第22条婚姻
自由的意旨。
在3月24日辩论中,专家证人台北大学教授陈爱娥、中兴大学李惠宗教授、警大教授邓学
仁、政大教授刘宏恩、台大教授张文贞、政大教授陈惠馨6位鉴定人报告,其中张文贞、
刘宏恩及陈惠馨认为,婚姻限制异性结合已属违宪,应在民法中开放同婚,陈惠馨还明白
指出,《民法》并未规定结婚限异性。
大法官最终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未保障同婚已属违宪,今(24日)以释字748号解释宣布
结论,并于今下午4时由司法院祕书长吕太郎公布解释文,也同步在网络上公布中英文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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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文
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
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
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于
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
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开
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心得:
支持同性婚姻入法
至于是否修民法或另立专法
是属立法刑成之范围。
因此本人支持修专法
且不支持同性收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