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司改决议通奸除罪化 防止下一个林奕含

楼主: Nausicaae (可以帮我买卫生棉吗)   2017-05-20 21:31:54
※ 引述《skytowerlll (东尼)》之铭言:
: 原新闻内其他的理由就不多讨论了, 避免演变成通奸存废的战场.
: 但单就把林奕含事件拿来当成犯除通奸罪的理由,
: 大概就像是拿江国庆案说因为无法避免冤死,所以要废死一样.
: 个人觉得是因噎废食.
: 法律本来就有其极限,确实可能会有怕性侵不成立反被告通奸的事件
: 或是冤死刑犯的事情发生.
: 但那不代表我们不需要这些法律, 而是要思考如果善用或是将相关法令立得更好.
: 顺带一提,如果真的是强奸却还用通奸来恐吓对方,
: 真应该再加重个好几倍来惩罚, 推这个应该会立即得到多数人的掌声.
部分赞成,但也有一部分提出其他意见当作参考。
通奸与强制性交或权势性交完全是两回事。如果有强制性交或权势性交,就不可能
同时构成通奸。但更重要的是,如果不能证明涉嫌人有强制性交或权势性交,也不
会当然就反过来构成通奸罪。刑事审判是一码归一码,即便被告通奸罪,告诉人与
检方一样是要证明两人有合意性交的事实。
实务上对于通奸罪的标准收缩得很严,完全遵循有疑唯利于被告的原则,除了有抓
奸在床、有体液、有录音录影等情况外,不会轻易下有罪判断,有些抓到脱光光盖
棉被,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都可以用各式借口(纯聊天、唱歌等)回避,
更别说如果只是口交的话,还不在刑法上“奸”的意涵之内(虽有极少数判决把标
准扩张到性器接合之外)。
所以结论是,林奕含的事件跟通奸罪的除罪化没有什么关联。司改国是会议要用林
奕含当作借口废除通奸罪,其实是在消费林。我个人虽然完全赞成废除通奸罪,但
非常反对司改国是会议利用这种消费的手段来自愚愚人。
作者: charles0939 (希望)   2017-05-20 21:36:00
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扯在一起,委员素质有待加强
作者: DarkHolbach (宇智boyo)   2017-05-20 21:37:00
我不认为那是在消费人,其实被性侵反被告通奸的案例很早之前就有了,如果能借由这次机会改也是好事
作者: charles0939 (希望)   2017-05-20 21:40:00
性侵是双方非合意,通奸是双方合意,从没这种案例
作者: disappearair (倖存者偏差)   2017-05-20 21:42:00
推推 到底有多想除罪化?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7-05-20 21:50:00
同二楼 和仙人跳
作者: todao (心里有数)   2017-05-20 21:54:00
不该把林跟通奸除罪化绑一起 +1。另外,在有合理配套前不支持通奸除罪。
作者: Leonieye (汝汝)   2017-05-20 21:56:00
大部分的人平常比较不会注意通奸罪,所以废除声音即便努力解释,也比不上活生生实例有用,这蛮悲哀但一直都这样XD
作者: todao (心里有数)   2017-05-20 21:57:00
没合理配套就除罪的后遗症是社会失序,那远比部分人利用通奸罪搞仙人跳更严重。
作者: charles0939 (希望)   2017-05-20 22:00:00
会通奸就会,不会的就不会,有通奸罪存在也不会阻止男女情爱发生
作者: todao (心里有数)   2017-05-20 22:02:00
可以除罪,前提是要有合理配套,台湾目前民事诉讼主要在填补损害,很难出现美国那种钜额赔款。没有合理配套就直接除罪只会害到人,不支持。
作者: charles0939 (希望)   2017-05-20 22:09:00
另外,刑法重婚罪也没有存在必要
作者: DarkHolbach (宇智boyo)   2017-05-20 22:43:00
之前就有过告性侵但证据不足反被告通奸美国的钜额赔偿也是有钱人才那么多一般小老百姓是要付多少,就财产分一分差不多
作者: charles0939 (希望)   2017-05-20 22:55:00
那是因确有通奸情事,小三不满被甩,才去状告性侵,其结果当然罪证不足,而后来原配告通奸,有证人证物,当然通奸罪成立,这才符合法律的逻辑性至于惩罚性赔偿金是师承美国法立法,我国的智慧财产权法、消费者保护法皆可看到其相关规定
作者: todao (心里有数)   2017-05-20 23:16:00
惩罚性赔偿兼具传统民事赔偿及刑事制裁特色,要求通奸除罪化又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朋友其实自相矛盾了。老话一句,通奸除罪可讨论,在合理配套出现前直接除罪则会害到人,不支持。
作者: skyviviema (天泽)   2017-05-21 01:23:00
根本没有自相矛盾 通奸罪最争议的问题就在会留前科为什么可以一直忽略这个关键点呢
作者: Teresa1026 (Peace )   2017-05-21 01:25:00
按司改会的说法 似乎已默认林是性侵的受害者
作者: skyviviema (天泽)   2017-05-21 01:38:00
我是回应我上面那位说主张惩罚性赔偿者是自相矛盾他如果愿意正视一下通(相)奸罪会有前科问题不会那样说
作者: todao (心里有数)   2017-05-21 02:33:00
要求通奸除罪的理由之一就是“反对刑事介入私人感情问题致污名化为犯罪”。而“惩罚性赔偿”与传统民事赔偿最大的不同就是多了“惩罚”的标签及刑事制裁的内涵。如果主张通奸除罪搞到最后还是在支持对通奸行为使用刑事色彩浓厚的惩罚性赔偿予以制裁,那当然是自相矛盾了。而我国目前也不存在对于通奸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还是老话,通奸除罪可以讨论,但没有合理配套前直接除罪会害到人,不支持。事实上,主张通奸除罪者若真认为通奸及相奸行为没错,那就连一般民事赔偿都不该支持了。因为民事判赔的前提就是配偶及小三共同侵害了元配的权利。所以若一方面主张通奸及相奸只是私人感情问题没有对错应该除罪,却又说除罪后还有民事赔偿制度可以利用,那也是标准的自相矛盾,前后不通了。
作者: skyviviema (天泽)   2017-05-21 04:57:00
讲了那么多还是不愿面对所谓"前科"这件事造成的后续影响力 到底在回避什么一件事情是错误的也不见得等于是犯罪为什么前面都讨论过的事情还可以一再跳针
作者: todao (心里有数)   2017-05-21 17:45:00
看不懂不再解释。已花许多时间在同一件事上进行重复说明了。
作者: skyviviema (天泽)   2017-05-21 19:27:00
是喔? 请问有其他人看到t针对前科这件事做任何解释吗?
作者: alphabear (我要吃自助餐)   2017-05-22 08:15:00
师娘的日常,律师的话术,乡民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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