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kytowerlll (东尼)》之铭言:
: 原新闻内其他的理由就不多讨论了, 避免演变成通奸存废的战场.
: 但单就把林奕含事件拿来当成犯除通奸罪的理由,
: 大概就像是拿江国庆案说因为无法避免冤死,所以要废死一样.
: 个人觉得是因噎废食.
: 法律本来就有其极限,确实可能会有怕性侵不成立反被告通奸的事件
: 或是冤死刑犯的事情发生.
: 但那不代表我们不需要这些法律, 而是要思考如果善用或是将相关法令立得更好.
: 顺带一提,如果真的是强奸却还用通奸来恐吓对方,
: 真应该再加重个好几倍来惩罚, 推这个应该会立即得到多数人的掌声.
部分赞成,但也有一部分提出其他意见当作参考。
通奸与强制性交或权势性交完全是两回事。如果有强制性交或权势性交,就不可能
同时构成通奸。但更重要的是,如果不能证明涉嫌人有强制性交或权势性交,也不
会当然就反过来构成通奸罪。刑事审判是一码归一码,即便被告通奸罪,告诉人与
检方一样是要证明两人有合意性交的事实。
实务上对于通奸罪的标准收缩得很严,完全遵循有疑唯利于被告的原则,除了有抓
奸在床、有体液、有录音录影等情况外,不会轻易下有罪判断,有些抓到脱光光盖
棉被,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都可以用各式借口(纯聊天、唱歌等)回避,
更别说如果只是口交的话,还不在刑法上“奸”的意涵之内(虽有极少数判决把标
准扩张到性器接合之外)。
所以结论是,林奕含的事件跟通奸罪的除罪化没有什么关联。司改国是会议要用林
奕含当作借口废除通奸罪,其实是在消费林。我个人虽然完全赞成废除通奸罪,但
非常反对司改国是会议利用这种消费的手段来自愚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