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通奸罪但书废除还是完全除罪比较好?

楼主: skytowerlll (东尼)   2017-05-19 17:42:40
※ 引述《moshenisshit (嘻嘻)》之铭言:
: 呃,如果你把夫妻看成多一个婚约的情侣,
: 一般大家面对劈腿男女多半反应是什么,
: 没意外应该是一片骂声、一片斥责吧?
: 这时候你很少看到会有人说破坏这对情侣的只有小三和小王吧?
可是也有人选择原谅而继续交往的阿.
甚至还有容忍对方有小三/小王的.
旁人看了很愤怒,一片骂声, 但"重点是"最终决定的还是当事人阿.
: 为什么一对情侣多了一张婚约,从劈腿改称外遇,
: 从原本单纯的劈腿问题变成有法律问题的通奸,
: 你就变成认为外遇只有小三跟小王有问题?
: 一个巴掌拍不响,外遇的那一方也是破坏家庭的凶手之一,
本来就一个巴掌拍不响,但是有追究权的是后害者(配偶),
而不是旁人,更不是通奸的两人之ㄧ阿.
至于婚姻和情侣本来就不一样,
如果一样,那干嘛结婚?
至于结婚多了婚约后需不需要通奸罪或是民事上如何保障,
这可以讨论, 但婚姻和情侣不同是无庸置疑的吧!
: 自己人搞破坏比外人搞破坏更可恶不是吗?
: 这就是为什么我主张通奸罪要马就全提告,要马都撤告。
我是觉得为了让所有加害者"都"受罚, 或是为了"公平"
就要否定掉告诉乃论存在的意义,或是否定掉受害者选择追究的权力,
实在是本末倒置了.
换个角度想,
今天某A被两个人揍了一顿. 两个人的伤害罪行都成立.
也是可以选择是否要对两个人都提告, 或是只告一个人啊.
假使其中一人妳想原谅他,或是不追究他的责任,
但是因为只能都告,或是都不告
结果不反而让另一加害人有机会因此而脱罪?
为什么要因为让加害者公平的"都受罚"或是"都不受罚"就要剥夺或是限制受害者的追究权?
法律规则就在那边,也知道对方已婚情况下.
既然选择要通奸,那还有什么好争是不是两人会受到相同的结果?
我是觉得,与其要马都告不然都不告这个但书,
不如加重瞒着已婚事实而外遇者的责任, 其外遇对象有权提告.
这样的话,隐瞒婚姻外遇者就会有所限制,也保障被已婚者欺骗的人.
而若已告知对方已婚事实,则表示外遇对象在知情下仍自主选择要与已婚者性交.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