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一下我对通奸除罪化的看法好了,因为我不是念这个的,所以难免会有不专业,请不吝
指教,谢谢。
基本上我是支持性自主权的,所以我认为用刑法去惩罚配偶跟配偶外的人发生关系是在
妨碍性自主权,婚姻又不是卖身。
你要规定夫妻只能跟配偶做爱也行,世界上的确有些国家是这样,不过那些国家你不会喜
欢就是了。
再来就是大家提到的配偶撤告的问题,除了大家常说的,元配原谅老公却对小三提告以外
,根据我之前看到的资料,台湾男女外遇比例其实差不多,但是提告率很明显男大于女,
因为我们社会的父权主义,使得通奸罪变相地成为压迫某个性别的法律,这样真的好吗?
而且,法律凭什么介入一个人的感情关系,说什么伤害配偶感情,那夫妻天天吵架的要不
要管一下啊?
有看过我之前写的东西的就知道,我在法律这方面是很反感政府的过度介入的,因为我很
怕那种老大哥式的社会,我说过:宁可纵放犯人,也不愿使政府过度扩权。更何况,通奸
罪根本不算罪,罪是要有法益侵害的,对台湾法律稍有了解的就知道,台湾现在是硬拗,
把通奸放在社会法益这块。
通奸要除罪化,当然也得有配套措施,像韩国之前也有通奸罪,民事赔偿也因此比较低,
但通奸除罪化之后,就开始要提高民事赔偿了,现在怎样我不清楚就是了。
所以八卦版在那说有钱淫人妻女都没差,简直是天大的笑话,像老虎伍兹之前外遇,直接
一半以上的财产没了,这样就很好,你要玩就让你赔,看你多能玩。
说来好笑,台湾每次在比薪水的时候,都拿先进国家当标准,结果这种通奸罪却去跟垃圾
比,在地图上努力地找还有这种罪的烂国家,然后来说:嘿,你看哪个国家也有啊。
别跟我说美国,美国那些有通奸罪的州,我没记错的话,好像没有人因此被判刑,通奸罪
只是拿来当道德象征,真正将通奸入罪并且执行的都是垃圾国家,再说一次,垃圾国家。
连中国都废通奸罪了(虽然有破坏军婚跟重婚罪),拜托,别在这方面落后人家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