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00/9/1进公司,105/8/31满5年。
照理说本来105/9/1应该就可以请14天了(当时还是旧制)
但因公司采历年制,
所以本来我106/1/1~106/12/31可以请14天(新制改成15天)。
可是现在因为修法,加上公司要改回确定合法的年资制,
照目前部分人的说法,
我这个14天(新制变为15天)是105/9/1~106/8/31可以请,
因为我105/9/1~105/12/31已经请掉一部分了,
106/1/1~106/8/31只能把剩下的请完
可是明明之前采用历年制时,
我105/1/1~105/12/31请的10天是我103/9/1~104/8/31满4年时应有的权利,
怎么可以说我用到满5年的权利来瓜分满5年的14天(15天)的一部分,
导致我今年106/1/1~106/8/31可以请的天数变少呢?
不知道我有没有想错,如果有的话请大力批评指教,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