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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cholar (lescholar)
2016-12-20 18:32:17我赞同同志是否可以领养小孩首先要考量的是小孩的利益。允许同志收养及合法化同性婚
姻小孩是符合小孩的利益的,这不仅仅是为了同性恋者自己的权利。
参见拙文 同性恋者收养小孩的政策面思考: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78558018
一、没有科学证据显示同性恋者抚养的小孩表现较差:如同美国心理学会(APA)于2004年的
正式声明中表示的:“没有科学证据显示能不能当个好父母跟其性倾向有关:同性恋男女跟
异性恋父母一样可能为孩子提供具支持性和健康的环境。”美国最高法院审理关于同性
婚姻的宪法争议时,美国心理学会、美国儿科学会、美国医学会、美国精神医学学会、美
国精神分析学会、国家社工协会联合发表的意见书表示:“认为同性恋者是比较不适任的
父母或认为他们的孩子的心理健康和适应力不如异性恋父母的小孩是没有科学基础的”。
另一份由美国社会学学会写的意见书也认为:“学术界的共识很清楚:同性恋父母的孩子过
的跟异性恋父母一样”。怀疑的人可以去找找这些文献所引用的研究。
参见拙文:支持同性婚姻或同性收养的专业组织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169147275
有些人批评,目前对同性恋亲职的研究没有使用大样本,这不正确。M. J.
Rosenfeld(2010)的研究使用2000年美国户口普查的5%公开样本,样本包含数千个男女同
性恋伴侣户中的小孩,结果也符合学术界的共识。
详情参见拙文:同性恋者的孩子的课业表现:美国户口普查的结果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78555558
至于常为同性婚姻的反对者所引用的 Regnerus(2012) 研究,也是被各大学术机构批评方
法差劲,其使用的是网络填写的问卷(故有许多匪夷所思的数据),而且还只有两个人是真
的由同性伴侣所养大的。详尽的批评参见这里: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149765864
我对护家盟/下福盟官网引述的其他"研究"的评论: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162126113
有人可能说台湾跟美国不一样。但我要说美国搞不好比台湾更恐同,因为美国是基督教保
守派势力庞大的国家。他们所引述的研究的小孩多半成长在90年代,那时候的美国肯定比
现在的台湾恐同。依据盖洛普民调,在1996年美国仅有27%的人支持同性婚姻,远比现在
台湾约有一半的人赞成同性婚姻为低。
二、小孩被同性恋者收养比待在社福机构好: M. J. Rosenfeld(2010)利用美国户口普查
的结果显示待在任何一种家庭型态的小孩,都远比待在社福机构中的小孩要好。而目前确
实有许多儿童等待被收养。
三、巩固现存的同性恋家庭:许多人一提到同性恋收养就想到他们想从孤儿院收养一个孩
子,这是不对的。事实上他们很可能想收养的是伴侣的孩子。
根据Rothblum、Balsam(2004)对美国佛蒙特州的同性婚姻的研究发现,34%的缔结同性婚
姻的女同性恋者有孩子,19.3%缔结同性婚姻的女同性恋者有来自前一段关系的孩子。
17.9%缔结同性婚姻的男同性恋者有孩子,10.6%缔结同性婚姻的男同性恋者有来自前一段
关系的孩子。
假想一个例子:A、B两人为异性恋夫妻,他们生下了小孩C。AB两人离异后、B与带着孩子
同性伴侣D同居。D虽然跟小孩C住在一起,但这个孩子跟他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禁止同性
伴侣收养小孩将使事实上担任小孩监护、照料工作的人,无法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叫做保障家庭吗? 更甚者,假如B死亡,由于D跟C没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这小孩势必
离开原本他已经习惯的家庭,这是为了小孩的福利着想吗?
四、现行即有对收养资格的审核:目前即有对收养小孩的审核机制,依据民法第1076-1条
,收养需得其父母同意。民法第1079条规定,收养小孩还必须得到法院认可。家事事件法
第116条:“法院认可未成年人被收养前,得准收养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定期间,供法
院决定之参考”。又依同法第119条准用第106条和108条规定“法院为审酌子女之最佳利
益,得征询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之意见、请其进行访视或调查,并提出报告及建议。
”收养时法院“应依子女之年龄及识别能力等身心状况,于法庭内、外,以适当方式,晓
谕裁判结果之影响,使其有表达意愿或陈述意见之机会;必要时,得请儿童及少年心理或
其他专业人士协助。”
实务上收养小孩必须经过冗长的评估过程,法官会据此判断是否核可收养。我可以保证,
即使现在台湾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小孩,法院也绝对会以非常严厉的标准来审核同性恋者的
领养请求,让没做足准备的人淘汰在外。同性婚姻未通过前,法院和社福单位本来就需针
对未成年人的收养为个案考量。
五、最后补充,现行台湾民法本来就没有禁止同志收养小孩,民法并无禁止单身者收养。
只是因为收养需要其亲生父母及被收养者本身同意(但被收养者未满七岁时,应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又需法院评估是否认可,使单身者收养未成年人的成功案例较少
而已。只是台湾的民法规定除了收养人为夫妻外,禁止共同收养(民法第1075条)。故拒绝
合法化同性婚姻并不能禁止同志收养小孩,而是使被收养的小孩仅能跟同性伴侣的其中一
方建立亲子关系而已,亦不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