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ggy51016 (雷雷雷)》之铭言:
: 小弟不专业路人
: 前几日在刚好一个场合上跟基督教的朋友讨论到这件事情
: 我自己讲完觉得我自己逻辑有点冲突
: 不想发fb那我同温,发数字又觉得十篇只有一篇认真回,所以来这里请教
: 朋友说他真的很支持同性恋另立伴侣法
: 保障所有签同意书,遗产等相关权利
: 但她觉得孩子天生要有爸爸妈妈
: 并播了一个成人表示她很爱自己的妈妈跟其伴侣,但表示成长过程中真的需要一个父亲的
: 影片做论证
: 我表示如果要这样想是否该限制取不到老婆的人或是离婚的人领养小孩
: 照朋友的主张如果要讲的确该考虑这些事情而他也认同
: 但接着他回问我说
: 如果两个人不论性别可以成婚缔结家庭
: 那三个人四个人的多元成家
: 近亲之间是否也可以
: 如果都是行为能力人的话
: 那同婚支持者的终极目标是否也该一力推动
: 我思考了两天
: 发现不管我自己怎么觉得听起来他的说法都是合逻辑的
: 但总是觉得怪怪的
: 想请各位逻辑高手告诉我我的思考哪边有盲点
: 或是哪些书目提到的可以参考
: 谢谢大家
P大你好,针对你朋友对于同婚的说法,本人表示一些意见共同讨论
你朋友的论点大致上如下:
1.同婚可以,近亲、人兽、未成年应该也要可以
2.孩子应该有选择有一父一母的自由
首先是第一点的部分:
第一点的部分涉及一个立法的问题,亦即"我们该如何决定何种婚姻是被允许的?"
换句话说,禁止某种婚姻型态、允许某种婚姻型态的界线在哪?
我想,这个判断标准其实各位应该都知道:
宪法第23 条
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宪法已经很清楚揭示,原则上不得限制他人自由,
例外有四种情形可以例外限制,妨碍别人、紧急危难、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立法委员在针对婚姻型态立法时,一定会"针对各种不同的婚姻类型"去判断法律的限制究竟有无道理,而不是A被禁止所以B也不行,这样的犯了逻辑上严重错误。
就同婚而言,两位成年人的结合,事实上并无妨碍他人自由,也不会破坏社会秩序,则自然没有道理限制他人。
但是就近亲婚而言,除了有基因上的考量外,另一个考量是避免亲等结构破坏,造成继承顺位的影响。白话而言,今天某父亲生了A子B女,父亲与B女又产下C女,B女究竟是C女的母亲或姊姊,造成C女亲等定位上产生混乱,将来继承势必有严重争议。换句话说,亲等就是在维持亲属、继承的基本结构,自然不可能开放逻辑上冲突的婚姻类型。
就人兽、未成年人而言,则是着重结婚的同意没有任何瑕疵,今天只要一方缺乏同意的能力,婚姻的契约当然就没有成立的理由。
就多人成婚之禁止而言,追本溯源其实在追求性别平等所为的禁止,你可能疑惑,这样同时开放一夫多妻或是一妻多夫不就平等了?但以台湾目前男性仍然处于经济较为优势的地位上来看,多人成婚恐怕只会一夫多妻远高于其他,而不是真平等。
但是事实上社会总在变迁,尤其在台湾正快速步入老龄化,许多社区老人,因子女离乡背井疏于照顾,我们也不能忽视部分人有就近互相照应的需求。因此在婚姻平权外,更有"多元成家"的草案。让多人也可以互为家属身分(注意:非配偶,是家属身分),你若对于多人家庭型态有兴趣,也可以参考相关草案。
总结而言,你朋友的逻辑上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也就是这些婚姻类型必须要一一分别检验标准,不可以把人与物禁止结合的理由反过来套在同婚身上。
关于第二点部分:
小孩是否一定要有父及母的组成?
我想这个问题跳跃太快,首先你必须要了解几个资讯,
1.我国民法允许单人收养
2.我国收养必须要经过【法院】许可,法院会考量【社工】【生父母】【出养子女】的想法,同时考量收养者社会经济地位及其他能力而为准许,目前认定上是十分严格的。
所以事实上并没有说养就养的可能性,这个论点自始就是假议题。
况且从逻辑上来看,单身男、女允许收养小孩,两个男或女禁止收养,
岂不是自打嘴吧的立法吗?既然如此,何不一开始立法就限制收养人一定要一男一女?
因此以上述理由作为反同婚的依据,恐怕是没有道理的,以上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