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修民法推婚姻平权 邱太三:不能只想

楼主: microXD (XD)   2016-11-17 02: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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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头壳
修民法推婚姻平权 邱太三:不能只想我要的
针对立法院17日将审议婚姻平权等相关议题,法务部长邱太三16日表示,支持每个人追求
幸福权益,但他也坦言,若直接修改《民法》,还得考虑后续衍生法律配套的问题,“不
能只想我要的”。
邱太三16日下午与媒体进行茶叙。由于17日立院委员会将对同性婚姻议题展开审议,而反
对团体也将赴立院抗议,法务部的态度也备受关注。
对此,邱太三表示,台湾过去两派意见纷扰已久,但都未能有有效对话,他指出,法务部
的态度很清楚,即支持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但在追求权利时,所涉及层面也有不同面
向、内涵,从现今法制上而言,仍有不同问题要面对、配套要去设计。
邱太三指出,法务部作为《民法》主管机关,若要直接修改《民法》,相关配套也要一并
研拟,且若各部会有涉及以民法为基础的法律,也都要一并考量是否完善,以避免修法后
衍生出问题,如内政部可能就会涉及户籍法、国籍法问题。
邱太三表示,各国在处理该议题上都会选择最好的方式,如另立同性伴侣法专法,或者直
接修改、新立婚姻法等,法务部还是认为应该按部就班、逐步推展,他强调,“不能只想
我要的,而不考虑衍生出来的问题”,这部分17日也会再跟委员沟通、讨论。
心得
很担心邱太三会不会被完成阶断性任务请辞阿,网络很多传言高层是...,高层没否认也
没证实。
法务部书面意见晚上出炉了,当中提到将民法中的夫妻、父母用语修正为“配偶”、“双
亲”,恐不符立法的普遍性原则,宜审慎评估。
法务部指出
[法律具有“普遍性”,若为保障同性恋者的婚姻权益,迳将民法亲属编及继承编中“男
、女、夫、妻、父、母”等两性用语全面移除,恐因有男有女、有夫有妻系社会多数现象
,而不符立法的普遍性原则。此外,法务部也考量除民法外,其他法律的“夫妻”、“父
母”用语可能也须一并配合修正。
尤美女版本虽未将“夫妻”、 “父母”、“祖父母”等性别用语全面移除,但所谓 “平
等适用”用语,现行法制并无体例,且以“夫妻权利义务之规定”、“父母子女权利义务
之规定”为适用范围,其法律明确性仍有斟酌空间。]
我举个例子外国人申请归化来台移民署要怎么分辩她们是lesbian还是闺蜜(bestie),就算
她们在国外有登记为同性伴侣又如何?许多国家同性伴侣,法律上分离不需要双方合议!
信不信一堆人会这样钻漏洞申请归化为台湾籍!取得身份证后其亲属也可以办理依亲呢!
两案人民关系条例是不是也要修因为对岸是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好让陆籍同志也能来台定
居,现行制度对岸来台取得台湾籍是不用放弃中华人民共合国国籍的呢!取得身份证后其
亲属就可以依亲来台呢
入台证好难申请喔!当对岸中上阶级很少阿!
https://goo.gl/DSJ6oP
唐凤被问到同志婚姻需要有名有实的议题时表示,先不管民法怎么讲,把稳定关系写下来
,请公证人公证,这就是一个名份,就是民事契约。他说自己与伴侣已有公证过的民事契
约,这就是一个名份。而未来若立法院通过《民法》修正案,促成同性婚姻合法化,他也
不一定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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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谈国际法
高等法院法官判决文认为宪法人民权利章中,并未明文列举“婚姻权”,民法有关男女双
方当事人才能结婚规定,是立法者就婚姻和家庭制度的维护所为价值判断,并没有违宪疑
义之处,也没有牴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16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3条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
利国际公约》第10条所保障的婚姻、庭庭权利,都指涉“成年男女在自由意志下的结合”
而非男男或女女。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的前身)在2002年对新西兰同性婚姻权申诉案的解释指出
,人权公约所提婚姻权利是“单纯一男一女的自愿结合”(Joslin v. New Zealand, Com
munication No 902/1999)。换言之,以人权捍卫同性婚姻权利,只是扭曲婚姻权的原意

2004年的《多哈宣言》(联合国档案A/59/592),经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并获得包括美
国、南美洲、亚洲、非洲及中东等149个联合国会员国签署。《多哈宣言》第4条及第13条
确认家庭是由丈夫与妻子(husband and wife)组成,并重申婚姻是男女两性的自愿结合
,此与人权委员会2002年对婚姻权的解释若合符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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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障同性婚姻的立法方式上,南非与英国系以另定专法的方式处理之。此制度与修正既
有之婚姻法之差异在于区分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之法律,由独立之新法来规范同性婚姻之
要件与权利义务。
而希腊仅限同性使用伴侣制度且禁止同性收养等于另立专法,而承认同婚的葡萄牙同性收
养法案需要全民公投覆决,匈牙利则是禁止同性收养,这些老牌民主国家不怕被说成假平
等,假友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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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立委的提案多由国会助理草拟,委员本人签字。立法院多数的法案条文都是照行政机
关的版本通过,行政机关提案的通过率也比立委自己提的通过率还高许多,因为只有行政
机关才具有资源提出专业的修法意见
邱太三在立院说道:
(任何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不管性倾向都有追求幸福权利,而态度保守则是因为社会
上需要有不断的沟通跟对话的机会,让更多人理解,而且不同团体有不同的主张。
因《民法》当年是以两性为基础而立法,若修改会牵涉到家、宗族等法律关系,像是户籍
法等等法条是不是要调整,修改后会不会造成什么牴触。若要推动婚姻平权进度要快,就
是直接立伴侣法。)
法务部研议的法案委由清大研拟,“同性伴侣法制实施之社会影响与立法建议”研究计画
由清华大学副教授林昀嫺主持,研究案主要目的是在考量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研拟我国同
性伴侣法制之具体条文。
计画主持人:林昀嫺 副教授
学经历
http://www.lst.nthu.edu.tw/files/15-1176-16802,c5880-1.php
协同主持人:黄诗淳 副教授
学经历
https://goo.gl/gZtglW
难道林昀嫺 ,黄诗淳两位副教授的专业会比不上立委,国会助理,没有资格研拟法案
研究团队参考德国同性伴侣法架构、我国民法内涵及他国实施同性婚姻法或伴侣法的经验
,草拟我国同性伴侣法草案初稿,做为深度访谈、焦点团体座谈、4场公民会议的讨论基
础。
研究团队预订于105年10月2日在台中;10月23日在花莲;11月5日在高雄;11月12日在台
北,举行共计4场公民审议会议
直接修改民法后,通奸罪怎么认定!难道为了同性婚通奸难认定就要废除通奸罪,民法亲
属篇一堆法条的夫妻,父母等字样通通要改
身分证,户政的字段也要更改,还有伴侣关系怎么结束比较适当,结束之后有什么权利义
务,可不可以一体适用民法这都需要专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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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摘自林昀嫺副教授团队的研究计划
以我国婚姻制度来说,结束婚姻的方式有两愿离婚(双
方自愿同意分开)、裁判离婚(法院判决分开),以及调解或和解离婚(法
院或第三人介入下协议分开)。在离婚后,可能有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决定
的问题,也可能会有损害赔偿与赡养费的请求。
在伴侣盟 2013 年提出的多元成家草案里,关于伴侣关系结束的方式
并不像婚姻那样严格,伴侣关系可以由双方合意或一方单独决定结束,并
用书面向户政机关登记;只是若一方单独决定结束,必须提出已书面通知
他方的证明。伴侣关系结束后,其中一方可依其为家庭提供之家务劳动,
向他方请求偿还;而关系解消并不影响对子女所负义务,双方仍需协商监
护、探视等安排。
可其中一方单独决定结束关系,在制度的设计上各有利弊,大致如
下:
1. 在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提供较好的退场机制:现行婚姻制度下,
除两愿离婚及调解离婚外,依民法规定,原则上须符合特定事由始
得诉请离婚,造成婚姻常在双方十分不堪的状况下收场。若在伴侣
制中得由单方解消关系,即可在关系已难以维持时结束。
2. 使伴侣积极面对与经营关系,重新思考关系的意义:单方解消制度
的存在,或许更能迫使伴侣面对彼此遭遇到之问题,积极经营双方
关系,亦重新思考关系的价值与意义,而非以法律规范作为逃避问
题之方式,并以制度束缚彼此。
3. 成本低且程序简单,可能未经深思熟虑:解消程序成本低,不排除
伴侣可能一时冲动、未深思熟虑提出解消,在制度上或许可以有犹
豫期或其他程序设计作为缓冲,并加强他方收到通知的确认义务。
以法国、德国与英国伴侣制度来看,法国伴侣关系的结束方式与多元
成家草案里之规定十分相近,伴侣可以双方合意或单方结束关系,而后续
的权利义务依照彼此当初约定处理。
德国与英国则是符合一定情形时(如德国分居达一年且无法期待关系
继续、英国分居达五年),可以向法院请求结束伴侣关系;关系结束后,
德国与英国皆设计有赡养费与伴侣退休年金分配的请求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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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结婚很好阿,大部分人都
持正面看法的,但要有配套措施兼顾儿少平等权及社会公平正义
#儿少也是弱势
#法务部的同性伴侣法草案一定要送进委员会并案审查
作者: ru899 (爆米花)   2016-11-17 02:43:00
作者: GoodElephant (翊今寶寶,說你好。)   2016-11-17 02:44:00
日本也懂黑箱?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6-11-17 02:46:00
依照立法院的速度 另立新法,再准用民法之相关规定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6-11-17 02:47:00
可能是最快的……
作者: fuhu66 (⊙)(⊙)   2016-11-17 02:52:00
你肿么都这么晚发阿,早点睡好吗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6-11-17 07:06:00
作者: happynancy (想飞)   2016-11-17 12:22:00
谢分享 蛮重要的 感觉华人很会钻漏洞 徒法不足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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