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彩虹旗:性爱 - 废除恶法诱使儿童及青少

楼主: microXD (XD)   2016-11-03 03:31:27
知道彩虹旗红色:性爱 - 废除恶法,是诱使儿童及青少年性交戕害儿少身心健全发展吗
http://twpride.org/twp/?q=about/manifesto
http://twpride.org/main/?q=about/manifesto
摘录:
[红色:性爱 - 废除恶法,性权就是人权
性爱是个人生命力的根源,是人类文明创造的动力。
不论是LGBT为实践其同志生命的各种性爱主张、生活方式、言论型态,或是任何性少数族
群的非婚姻、非生殖的性爱生活方式或职业,都不该受到歧视、污名、剥夺。
人享有自主、多元选择性爱的自由,这种自由应该受到尊重、保障,不可被剥夺与限制,
也不该以异性恋、特定阶级的单一标准来衡量其价值。
我们主张废除箝制自主性爱、违反人权的三大恶法: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儿童及青少
年性交易防治条例第29条、刑法第235条。不再以伪称的“妨害善良风俗”、“保护儿童
青少年”、“扫除猥亵”之名,滥行反人性、违宪、侵犯人权之实,让包含LGBT在内的性
少数、青少年、成人自主的性爱不再被污名,不再生活于恶法压迫的恐惧之中。]
台湾LGBT网站写的没造假吧!历年同志大游行的主张一模一样修饰都不修饰,不要再说别
人无限上纲只是少数激进同志的主张,假的!眼睛业障重吗?
这次同志游行高度裸露,男生露性器官,女生露胸部,儿童或青少年在一旁观看却完全没
有防护。这是不争的事实我没说错吧!
贴一下少数人认为的恶法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 80 条有下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一、从事性
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一项至第三项之自治条例规定 者,不适用之。 二、在公
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意图与人性交易而拉客。
儿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第29条利用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或其他媒体刊登或播
送广告,引诱、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使人为性交易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 235 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
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三万元以下罚
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
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
否, 没收之。
#我一定向检方检举这次同志游行触犯刑法235条,相关人等著收传票慢慢跟检察官法官解
释吧!
#希望能有更多人报案检举将现场影音给警方
#儿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
第 1 条为防制儿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剥削,保护其身心健全发展,特制定 本条例
。大家认为这是恶法吗
我认识的朋友也有Lesbian也是不反对订同性婚姻专法,国外的彩虹旗红色是这样订义的
吗!台湾LGBT是在激进什么?主张废儿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然后争取同性婚姻能收
养小孩!
#LGBT主张触犯法律底线也违反普世价值,把LGBT主张要删的法律贴出来就要被扣上恐同
帽子?
#支持同性婚姻并订立专法保障也要扣上恐同帽子?
你真的知道六色彩虹旗所代表的意义吗?
其中红色的诉求除了“多元性爱”外,也包括废除“恶法”,台湾同志游行联盟特别点名
了三大恶法,分别是: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儿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第29条(现
已修正为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40条)及刑法第235条。而这些法律条文主要是在
规范嫖妓、拉皮条、引诱儿少被嫖、贩卖或散播猥亵物等行为。
如果这些法律废除了,将会使嫖妓、散播猥亵物获得正当性,而且也将会让更多弱势儿少
被推向色情文化的深渊。
#同志大游行 #彩虹旗 
现今社会对同性婚姻最大的共识是立特别法保障,原住民立特别法保障就是歧视吗?但同
性婚姻收养小孩绝大多数人是不支持的,讲白了小孩就像白纸同性婚姻若灌输同志文化难
保长大后不会影响小孩的性别认同,毕竟小孩长大后是异性恋的机率95%以上,而同性恋
远超异性恋的吸毒比例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让社会多数人不支持收养的原因。再请问提
单亲家庭来说嘴的有人会想单亲带小孩吗?可以问问国中小生愿意在人前提起自己是来自
单亲家庭的多还是同性婚姻家庭的多,说自己是来自同性婚姻家庭不会被排挤歧视霸凌的
机率高吗?问问自己的父母愿意让女儿到女同性婚姻家庭玩吗?
若直接改民法我想请问,当双性恋在同性婚姻期间爱上异性甚至上床之后想离婚是不是就
先触犯刑法通奸罪呢,若同性婚姻因爱上异性无法合意离婚是不是就要用离婚诉讼来绑住
对方一辈子呢?这是社会能认同的吗?每个人都有父母,可以问自己的父母看看当女儿想
要结束同性婚姻与异性交往甚至结婚必须打离婚诉讼法官可能判决不准离婚甚至输了官司
会一无所有甚至每个月都要付一大笔钱给对方有多少父母是赞成的!还是同性婚姻只要有
分居是实单方就可提出离婚登记,不爱了就是不爱了改爱上男人不行吗。就拿数字板最爱
讨论的女性当兵问题来说男女性有先天本质上的不同,齐头式的平等是真平等吗?同样的
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有先天本质上的不同,齐头式的平等是真平等吗?
而同性恋远超异性恋的吸毒比例是不争的事实可以先解释一下吗?顾左右而言他是心虚吗
?社会都包容支持立特别法了还要得寸进尺争取绝大多数人不认同的收养权,不认同同性
婚姻收养的都是假平等这样对吗
还有重点是现场很多小孩连12岁都不到,你知道游行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了
吗!图都出来了还再扯什么?吸毒暗示是正当行为?这不是自私什么是自私,请问游行的
主办单位有限制参加年龄吗?违反儿少法却要争取同性婚姻收养小孩
违反儿少法是不争的事实可以解释一下为何要违反儿少法吗?顾左右而言他是心虚吗
再重贴一次儿少法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第 49 条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遗弃。 二、身心虐待。 三、利
用儿童及少年从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四、利用身心障碍或特殊形体
儿童及少年供人参观。 五、利用儿童及少年行乞。 六、剥夺或妨碍儿童及少年接受国民
教育之机会。 七、强迫儿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骗、绑架、买卖、质押儿童及少年。
九、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 十、供应儿童及少年刀械
、枪砲、弹药或其他危险物品。 十一、利用儿童及少年拍摄或录制暴力、血腥、色情、
猥亵或其他有害儿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图画、录影节目带、影片、光盘、磁片
、电子讯号、游戏软件、互联网内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诱使儿童及少年处于
对其生命、身体易发生立即危险或伤害 之环境。 十三、带领或诱使儿童及少年进入有碍
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十四、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自杀行为。 十五、其
他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现场图片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7918872.A.D13.html
作者: super10000 (超级无聊)   2016-11-03 03:38:00
这三法均有大法官解释揭示修法方向,他们似乎刻意忽略解释意旨
作者: kageo101 (kageo)   2016-11-03 03:59:00
供三小
作者: hotmimi (萬華孫悟空)   2016-11-03 04:16:00
请问你说露性器官跟露胸部的照片影片在...?哦...护家盟的声明文 .. 怪不得.. =_=
作者: Freeven (夏舞枫)   2016-11-03 04:31:00
到底是在共三小把一堆风马牛不相干的事情拿来抹黑同性,没大脑吗
楼主: microXD (XD)   2016-11-03 04:50:00
违反刑法第 235 条叫不相干!不要秀下限了有没有同志游行晚上播放阴茎照片的八卦https://goo.gl/d06Kvc跟检察官解释这叫跟刑法235条不相干吧
作者: contrav (魂斗罗V)   2016-11-03 05:04:00
看到护家盟就知道整篇崩溃不用浪费时间看了
楼主: microXD (XD)   2016-11-03 05:22:00
楼上崩溃乱扣别人帽子!
作者: camelia2012 (咳咳)   2016-11-03 05:48:00
上色辛苦了
作者: BV033GFT (海口人)   2016-11-03 05:57:00
辛苦我的眼睛了
作者: ob0101321 (0101321)   2016-11-03 06:45:00
某盟才崩溃吧
作者: ru899 (爆米花)   2016-11-03 07:02:00
拍拍最近天气多变化 发病的很多 请务必保重
作者: alahuagua (阿拉花瓜)   2016-11-03 07:05:00
ˊˇˋ
作者: ruby981206 (星子与公公)   2016-11-03 07:07:00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11-03 07:20:00
护家盟其实以往有些论点还算有道理,但这篇根本莫名奇妙
作者: HayaSan (哈雅)   2016-11-03 07:21:00
一个猪队友影片可以无限上纲 那些性侵自己儿女的鬼父鬼母一大对 怎么没看到你跳出来反对异性恋啊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6-11-03 08:07:00
同意楼上
作者: lithaimo (莱斯艾摩)   2016-11-03 08:10:00
又是你
作者: HayaSan (哈雅)   2016-11-03 08:19:00
更别说那些一夫多妻的异性恋根本不符合你们的主张 你们要是去辜家王家门口抗议我还会觉得你们有点骨气呢XD柿子挑软的吃不就好棒棒
作者: su4vu6   2016-11-03 08:21:00
同道理来看 异性恋更可怕呢 应该禁止
作者: saureus (花生)   2016-11-03 08:30:00
作者: EarlyInMay (2000-2007)   2016-11-03 08:59:00
什么鬼
作者: rosy758 (路人甲)   2016-11-03 09:09:00
辛苦囉
作者: akiraedo (Aoya )   2016-11-03 09:17:00
每次看到这些陈腐的垃圾心态就令人气血攻心...
作者: maylin57   2016-11-03 09:17:00
昨天又有爸爸性侵的新闻了 唉…
作者: judicialp (蓝色龙猫)   2016-11-03 09:27:00
你先告诉我什么是猥亵 再来嘴 难道你看完这影片射了?如果没有 很难说是猥亵 只能说你基于歧视扣上猥亵的帽子
作者: bio2133 (琤)   2016-11-03 09:30:00
你好勤劳
作者: ajo865 (罗斯福路CUXI王)   2016-11-03 09:31:00
嘘嘘嘘
作者: bio2133 (琤)   2016-11-03 09:33:00
红字第一点,这不就是为什么要修法的原因吗?以前身为单亲也会害怕同学眼光的你知道吗?社会需要更多包容与尊重看不完,红字论点实在太可笑了,也一直在打异性恋婚姻的脸啊
作者: JHGF2468A (Joker)   2016-11-03 09:36:00
通篇废话
作者: kdldt   2016-11-03 09:37:00
作者: eDrifter   2016-11-03 09:45:00
作者: LanaLuna   2016-11-03 10:27:00
盟盟加油 盟盟站起来
作者: raphael01 (王太阳)   2016-11-03 10:40:00
特别标红字让大家注意你歧视吗XD
作者: bettybuy (什么事都叫我分心)   2016-11-03 10:59:00
说实在我觉得儿少法超废
作者: MrMushroom (无限期支持蕈类)   2016-11-03 11:01:00
真想看看写这篇文章的人长什么样子ㄏ
作者: pickmeup (pickmeup)   2016-11-03 11:57:00
希望圣诞节礼物能收到一个大脑
作者: mayuka   2016-11-03 12:00:00
有完没完
作者: AppleAlice   2016-11-03 12:19:00
讲的好像之前只认同异性恋的社会都一片和谐一样
作者: valinor (valerie)   2016-11-03 12:24:00
同性恋异性恋离婚都要打官司阿,你写的好像异性恋不用打官司不用付赡养费一样。然后外遇那点更白痴,外遇管你同性恋异性恋,外遇就是外遇!
作者: raul12 (有人)   2016-11-03 20:10:00
请问你说露性器官跟露胸部的照片影片在...?萌萌很爱无中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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