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板规之检举须知规定
“来信检举需在三十日内文章,逾期不受理,但可作为期限内检举之相关证据,检举时以
私信告知板主,须符合检举格式。
......
分身及个资检举可不限三十日
如有特殊状况亦可通融(由板主视情况认定)”
二、请问“置底检举区”等非“来信检举”之检举对象,是否亦需在三十日内文章?若是
,依据何在?是否有明文规定?
三、有关可通融之“特殊状况”,业经前板主SnowAmy释示,
“基本上只要资讯完备 板主一般来说皆会予以通融”。
(参考连结: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70325572.A.D1C.html)
是故,依前板主之解释,资讯完备之检举案,似可不限于三十日。
四、查板主gxu04于2016/10/20[公告] 禁言 pour0818一文,
违规文章发表日期为2015/9/26,
针对板友推文→ typekid: 板规说只能检举1个月内的文吧= =
回应“不好意思漏看日期,已修改掉 感谢提醒”、
(参考连结: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76895016.A.849.html)
似乎认为本案因违规日期已逾30日,原处分不当,而与过往板主解释相悖。
五、请问现任板主群,若已逾30日之文章,资讯完备之检举案,是否仍一律不予受理?
若是,请问有关前板主之解释不恰当一文,后续将如何处置?
另请问目前所谓可通融之“特殊状况”为何?
以上,谢谢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