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新规定生效!禁止跳槽同行 雇主须给半薪

楼主: blueberrypie (我爱樱桃派)   2016-10-08 13:37:03
此新闻中施行细则是因应去年12月劳基法新增的第9条之1而来。
劳基法第9条之1内容:
未符合下列规定者,雇主不得与劳工为离职后竞业禁止之约定:
一、雇主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
二、劳工担任之职位或职务,能接触或使用雇主之营业秘密。
三、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之范围及就业对象,未逾合理范畴

四、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
前项第四款所定合理补偿,不包括劳工于工作期间所受领之给付。
违反第一项各款规定之一者,其约定无效。
离职后竞业禁止之期间,最长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缩短为二年。
新闻中提到的月薪的一半就是第一项第四款之合理补偿。
合理补偿之详细条文(施行细则第7条之3)如下:
本法第九条之一第一项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补偿,应就下列事项综合考量:
一、每月补偿金额不低于劳工离职时一个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
二、补偿金额足以维持劳工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间之生活所需。
三、补偿金额与劳工遵守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范围及就业对象之范
畴所受损失相当。
四、其他与判断补偿基准合理性有关之事项。
前项合理补偿,应约定离职后一次预为给付或按月给付。
可以看到的是,月平均工资50%只是其中一个考量事项而已,
而月平均工资不是单纯的底薪,
薪资结构中哪些项目是“工资”也并非仅以底薪即判断工资之数额。
作者: DenTisGirl (殫題思 女_)   2016-10-08 14:26:00
让我想到之其有个家伙要带着研发数十年的技术跑中国
作者: ohole (欧猴)   2016-10-08 15:27:00
谢谢解释,明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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