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大法官确实在释字490号针对女性是否亦应服兵役做出解释
以下释字原文
立法者鉴于男女生理上之差异及因此种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于兵役法第
一条规定: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男子年满十八岁之
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届满四十五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第四条规定:凡身体畸形
、残废或有个疾不堪服役者,免服兵役,称为免役;第五条规定:凡曾判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者禁服兵役,称为禁役。上开条文,系为实践国家目的及宪法上人民之基本义务而为
之规定,原属立法政策之考量,非为助长、促进或限制宗教而设,且无助长、促进或限制
宗教之效果。复次,男子服兵役之义务,并无违反人性尊严亦未动摇宪法价值体系之基础
,且为大多数国家之法律所明定,更为保护人民,防卫国家之安全所必需,与宪法第七条
平等原则及第十三条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并无牴触。
大体的意思是因为男生跟女生生理构造不一样啦
所以女生不适合当兵,立法者做这样的裁量是可以的
乍看之下好像满有道理的
但这是否也是种性别刻板印象抑或是一种歧视呢?
适不适合当兵应该是建立在生理上,应该参酌各人因素不同
而不是一概以性别作为区分
如果说女性真的不适合当兵好了
那为什么军校会收女生 志愿役女生也可以签下去呢?
再加上现在也会做体检啊
若真的身体不适合自然可以因为体检而筛除
最后 我觉得最让大法官站不住脚的理由在于
现今有个 替代役制度
依各位在场优秀先进的知识水平 应该也知道
有许多替代役的工作不外乎跑跑公文 协助处理政府机关行政事务
若要以生理上的差异
作为认定只有男生要当兵的依据
我想怎么样平等原则都审不过吧
也是因为这样
我认为提案者才会认为只有男生要多浪费些时间是不公平的
以上浅见 谢谢大家
虽说如此
我也是不希望女生要当兵啦
如果以后生女儿看到她要当兵一定会很心疼Q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