洨弟妹带大家看一则最高法院的稳定见解,啾咪~
102年台上字1310号刑事判决节录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之强制性交罪,系为保护性自主权法益而设,性交必须绝对“
尊重他方之意愿”,除出于所列举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之手段外,尚包含其他方式
,祇要违背他人之意愿,罪即成立。而所称“违反其意愿之方法”并不以使被害人达于不
能抗拒之程度为必要,祇须所施用之方法违反被害人之意愿,足以压抑被害人之性自主决
定权者,即足当之。至于双方是否关系亲密、曾否发生性交接触,或被害人于遭受侵害时
曾否喊叫、以肢体抗拒,或其身体有否受伤、衣物是否遭撕毁等均非所问。
回到本案事实
督到一半,对方不给督,你不停督
有罪。
穴穴各位。
※ 引述《moriyako (何妨吟啸且徐行)》之铭言:
: 请问某对男女原先为合意性交,且已有性器接合之事实,
: 但在翻云覆雨过程当中,女方突然因情绪激动,
: 而失控大喊“拎邹骂不爽干了”数次,
: 但男方听闻后,未立即停止,仍持续进行性交行为,
: 请教各位法律专家
: 这样会构成妨害性自主相关之罪吗?
: 个人觉得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
: 男孩女孩都应该好好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