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oriyako (何妨吟啸且徐行)
2016-08-04 20:57:04板规救济途径部分之申诉规则
2. 申诉须撰写申诉书、于处分后七天内(前任板主判决案件不在此限)
以群组信件向所有板主共同为之
A.申诉被板主受理时,时效暂停
B.板主处理申诉后,以程序驳回者,驳回时时效继续进行
C.时效之进行,以三日为限,逾时视为未申诉(前任板主判决案件不在此限)
其中“C.时效之进行,以三日为限,逾时视为未申诉”
请问此点规定所指为何?
视为未申诉之情形有哪些?未提出申诉者,视为未申诉?
以三日为限,系指程序驳回后,得提出再申诉期间的消灭时效?
逾时不作为之样态为何?
烦请释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