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不小心怀孕了...

楼主: TyuzuChou (子瑜我老婆)   2016-07-19 12:02:07
※ 引述《ftrain ()》之铭言:
: 这件事情其实也没有违法。
: 因为如果是国外发生的行为,是无关本国法律的阿,
: 再来就是如何妥贴地把小孩子处理掉,
: 维持原本美满幸福的日子,
: 仙人踏步有时错
: 生理一时的欢愉,这种大家有时后都会禁不住,
: 无可厚非吧。
: 换成是我在国外,有机会吃一下鲜,也会吃阿,又没什么。
: 没必要把人性圣人化。你我都可能会作的事情,同理心。
嘘 arrfu: 回到法律这种最低道德标准了?问题是台湾人在国外犯罪也适 07/19 11:47
→ arrfu: 用台湾法律啊?充实一下妳护航的脑袋好吗? 07/19 11:47
这不是护航法
仅为单纯法律常识文
相关条文:我国刑法
第 4 条
犯罪之行为或结果,有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者,为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

第 5 条
本法于凡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适用之:
一、内乱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妨害公务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二之公共危险罪。
五、伪造货币罪。
六、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二条之伪造有价证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条、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十八条及第二百十六条行使第
二百十一条、第二百十三条、第二百十四条文书之伪造文书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种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条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条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海盗罪。
第 6 条
本法于中华民国公务员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适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
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及第一百三
十四条之渎职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脱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条之伪造文书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侵占罪。
第 7 条
本法于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前二条以外之罪,而其最轻本刑
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适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罚者,不在此限。
第 239 条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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