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侵空姐贞操权 医判赔150万

楼主: Leo0422 (里歐)   2016-06-21 11:30:09
各位版友大家好
关于这个新闻中的 "贞操权"
只有我觉得很奇怪吗???
在我的认知中 "贞操"
不就是以前父权社会中
对女性的一种压迫吗??
可是法官却拿这种词作为判决
让我觉得很奇怪???
请各位版友不吝指教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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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完全认同新闻中男生应受到法律之制裁
可是用"贞操"的名义 让我怀疑法官思考是
否还停留在过去的父权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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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hatzKiste (键盘毛利兰)   2015-06-21 11:30:00
应该说,要判得要找个法学里存在的名义,毕竟法学上没有青春权或生育权这种东西,但其实法官大可用人格权去判就好,只能说当事人律师自己要扯到贞操权,法官不过是顺着她提的判她赢而已
作者: Anyotw (Yoman)   2016-06-21 11:33:00
诉状的诉之声明写什么,法官顺着判而已,这次应该是法官背黑锅
作者: touchbird (新竹彭于晏)   2016-06-21 11:36:00
觉得判决还满怪的 那劈腿不也可以告了
作者: SchatzKiste (键盘毛利兰)   2016-06-21 11:37:00
不奇怪啊,此案重点是瞒骗交往,而且当事人找律师告民事是正确的,很多人第一直觉是告刑事,但刑事大概连起诉都不会能告成大概一半也要归因于男方管不住自己的嘴,讲那些垃圾话,我猜连法官看了也有火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6-06-21 11:40:00
法条就写“贞操权”啊,觉得不好就修法吧
作者: cat763152001 ( )   2016-06-21 11:42:00
195
作者: SchatzKiste (键盘毛利兰)   2016-06-21 11:43:00
看情况啊,理论上可以告,成不成要看个案,个人意见是劈腿就甩了对方就好,除非像此案十几年光阴投进去
作者: blueberrypie (我爱樱桃派)   2016-06-21 11:44:00
这种是依个案而定。这件情况比较特殊是隐瞒非常长的时间,又八成有发生关系(不然不会主张贞操权)。
作者: artcicaday (Zero)   2016-06-21 11:46:00
感情问题当然能借由民事介入审理,但能否判赔则是另一回事。贞操权是法条规定所载,两性皆可使用。
作者: poeoe   2016-06-21 11:48:00
哪有法条有规定贞操权 这判的非常奇怪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6-21 11:49:00
主张贞操权是有点奇怪,其实笼统的说人格权就好了XDD民法195QQ
作者: gginindr (金城武是本名没错)   2016-06-21 11:50:00
民法195
作者: poeoe   2016-06-21 11:50:00
不法侵害贞操权....这是哪里不法啊Orz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6-21 11:55:00
不法不限于法律,也包括公序良俗甚至诚信原则等,不过如何适用还要再就个案研究一下吧XD
作者: beartsubaki   2016-06-21 11:56:00
此例一开 后患无穷(如果是在common law系统下的话啦)
作者: blueberrypie (我爱樱桃派)   2016-06-21 11:57:00
倒也未必,个案有太多情况会被审酌了
作者: simdavid (凉小面)   2016-06-21 12:00:00
刑法跟民法判决有很大差异,大家都习惯以刑法看判决惯了,看民法判决觉得奇怪是很正常的
作者: beartsubaki   2016-06-21 12:01:00
英国那一套(美国则两套均有) 以先例作为判决依归当然要看实际运用 只是那个概念存在以后 像前面推文说的 如果爱情长跑10年然后一方出轨勒
作者: ppc ( )   2016-06-21 12:07:00
google很难吗???
作者: beartsubaki   2016-06-21 12:09:00
不过看了一下原新闻 这案的重点好像不适合我那例子..
作者: poeoe   2016-06-21 12:26:00
果然 本案判决依据不是用不法侵害贞操权 不然太怪了如果本案状况都能扩张到不法侵害贞操权 那只要劈腿大概都可以被扩张到了
作者: willix83 (willix)   2016-06-21 12:50:00
建议你可以看一下相关法条
作者: eiriyuki (pocky)   2016-06-21 13:11:00
判决书里其实有提到法官认为贞操权是性自主的决定权被告隐匿已婚的事实等于隐匿性自主决定权的重要事项性行为对象是否已婚会涉及刑法通奸罪 所以算是重要事项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6-21 13:24:00
上面那居然是王泽鉴教授的见解~~XD
作者: sherbet   2016-06-21 13:25:00
法律当中的用语几乎都是有专有定义的 通常是透过法学讨论或判决判例共同形成 不是你用中文程度去理解就能讲对
作者: poeoe   2016-06-21 13:33:00
其实以通奸罪而言 没告知反而是让通奸罪不成立
作者: eiriyuki (pocky)   2016-06-21 13:47:00
王泽鉴教授的天龙八部影响力无远弗届啊XD关于原PO的问题,其实本件判决也有稍微提到男女朋友劈腿因不涉及第三人权利 法院不宜介入过深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骑士)   2016-06-21 13:54:00
这个东西,男生也有
作者: sweety655633 (星辰星痕)   2016-06-21 16:42:00
如果贞操权要扩张解释到性自主权强制性交不就成立了然后医生没上诉吗这也能吉
作者: simdavid (凉小面)   2016-06-21 16:59:00
1.还可以上诉 2.这是民法
作者: sweety655633 (星辰星痕)   2016-06-21 17:09:00
所以民刑法的性自主权有不一样?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6-21 17:15:00
强制性交的条文看一下就知道了啊,要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比较有趣的是,男方有医师执照,但好像没在做医生?年收才十几万而已,google了一下他名字也没看到相关资讯
作者: sweety655633 (星辰星痕)   2016-06-21 22:15:00
对啊但民事的法官不是说这是“违反意愿的方法”?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6-06-22 01:43:00
法条没说贞操权限女性,王泽鉴也说男女都有贞操权,且贞操权之实质内涵就是性尊严与性自主权,详见侵权行为法(王泽鉴著)2015年6月版,没唸书不要出来秀下限,懂?补推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6-22 06:15:00
强制性交里所谓违反意愿,它的程度要和前面强暴胁迫类似这件比较像是欺瞒重要事项,让女方基于错误的认知而同意发生性行为,两者差很多
作者: sweety655633 (星辰星痕)   2016-06-22 11:42:00
所以这到底哪里有不法性?明明自己也知道没确认清楚还是决意要跟他休干到底哪里违反意愿了呢假如性别对调女的隐瞒年龄跟性交男的会涉及与未成年人性交罪这样女的不也是隐瞒重要事项?照这种标准是女的侵害男的性自主权不是吗怎么就变换男的自己要查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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