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大家好,我只是个电机理工宅,对冲之鸟议题上好奇作了一些深入的了解与分析,由于本
身法律背景薄弱,如果有误,还望各位给个建议:
先说结论(以下是我本人对冲之鸟是岛的质疑):
冲之鸟不是岛就是礁的情况下,如果冲之鸟是岛,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21条
第2款所述“除第三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
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Except as provided for in paragraph 3,
the territorial sea, the contiguous zone,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an island ar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applicable to other land territory)”,
其中冲之鸟以南的KPR海域大陆架(UNCLOS第76条)国际上联合国大陆礁层界线委员会
(CLCS)无法就冲之鸟是岛(注1)来解释KPR海域的大陆架而加以确定,
所以我个人认为国际法并未承认冲之鸟是岛。
本文,简单叙述联合国中充之鸟争议:
拜读完了高圣惕教授关于“论联合国大陆礁层界线委员会对日本提案之决定”研讨会文章,
以下是我整理的内容:(如果我解读有误,请各位再给我建议)
2008年11月12日,日本向CLCS提出外大陆架之提案,提案当中包括太平洋中的七块区域,
日本希望借此提案,获得CLCS的建议,再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 UNCLOS)第76条
第8项,来公布该国外大陆架的外部界线,因而取得法律上的合法性 及确定性(final
and binding)。在这七块海域当中,有有三块系与冲之鸟所画出的200海浬圆周相邻,分
别是冲之鸟以北的SKB海域、冲之鸟以东的MIT海域,以及冲之鸟以南的KPR海域。
为了阻止CLCS对于日本提案的审议工作,中国以及韩国政府随即依据CLCS的议事规则(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CLCS,简称ROP)向联合国提出反对性的外交照会。在2009
年照会中,中国考虑到冲之鸟的自然状况,援引UNCLOS第121条第3款,主张冲之鸟礁在法
律上不能产生 EEZ 及大陆礁层。
在2011年8月,当CLCS举行第28届会议时,中国政府提出一项外交照会,提出以下论点,
来强调CLCS所不能做的事情。
“作为由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水文学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机构,委员会应避免其工作影
响包括第121条在内的《公约》有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适用,
涉及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涉及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是具
有普遍性的重要法律问题。依冲之鸟礁主张大陆架将严重侵蚀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的国际海底区域。在冲之鸟礁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确认定之前,如果委员会就日本画界案
涉及冲之鸟礁部分提出建议,认可依冲之鸟礁主张外大陆架,将对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海
洋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备注:《公约》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其中第121条是岛屿制度。
而联合国大陆礁层界线委员会(CLCS)是由UNCLOS第76条(大陆架)第8款成立,只
能用来建议、解释200海浬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但CLCS执权范围不能解释UNCLOS
第121条,只能引用。
(注1)2012年4月,CLCS召开第29届会议,“委员会(CLCS)考量:委员会不能对于KPR海域
采取任何行为,直到相关照会所指出的事宜遭到解决之后(The Commission considered
that it would not be in a position to take action on the parts of the
recommendations relating to the Southern Kyushu-Palau Ridge Region until such
time as the matters referred to in the communications referred to above had
been resolved.)”。
备注:而照会就是上述中、韩向联合国提出反对性的外交照会,以UNCLOS第121条第3款,
主张冲之鸟礁在法律上不能产生 EEZ及大陆礁层。
文章针对“日本政府CLCS在29届会议后主张CLCS认可冲之鸟是岛的正确性” 从日本提出
的执行摘要中也进一步提出质疑:
“6.2. …The continental margin in this region [MIT] comprises the
Izu-Ogasawara and Mariana Arcs(伊豆-小笠原岛弧) and adjacent submarine
highs, which together form a natural prolongation of Japan’s land mass on
the Arc represented by islands such as Minami-Io To Island(南硫黄岛).”(日本执
行摘要-第6.2点p.12)
https://imgur.com/aT9zOyS
“6.7. …The continental margin in this region [SKB] consists of two parts.
The eastern part comprises the Izu-Ogasawara Arc, which forms a natural
prolongation of Japan’s land mass on the Arc represented by islands such
Tori Shima Island. The western part comprises the Kyushu-Palau, Daito and
Oki-Daito Ridges, which together form a natural prolongation of Japan’s land
mass on the Ridges represented by islands such Kita-Daito Shima Island,
OkiDaito Shima Island and Oki-no-Tori Shima Island.”(日本执行摘要-第6.2点p.22)
https://imgur.com/7BP5pjx
(1) 就第6.2点MIT海域而言,主张其为日本的外大陆架的理由,根本不是因为冲之鸟
(Oki-no-Tori Shima) (研讨会文章33点)
(2) 其中第6.7点SKB海域而言,主张其为日本的外大陆架的理由当中,冲之鸟礁只是一小
部分。而CLCS对于日本提案的建议书的摘要,重点极为简单,SKB海域成立的理由,是基
于该海域作为日本本土的四国(Shikoku)及本州(Honshu)两个大岛的自然延伸部分,
而非冲之鸟礁的自然延伸部分。(研讨会文章36点有进一步说明)
最简单的重点就是:
国际上如果承认冲之鸟是岛,那CLCS为何不以冲之鸟为岛情况下承认KPR海域作为日本外
大陆架的合法性?
国际上如果承认冲之鸟是岛,那CLCS为何不以冲之鸟为岛情况下承认KPR海域作为日
本外大陆架的合法性?
国际上如果承认冲之鸟是岛,那CLCS为何不以冲之鸟为岛情况下承认KPR海域作
为日本外大陆架的合法性?
最后,我个人认为国际法上并未承认冲之鸟是岛,
此前提下,日本也不该享有200浬的排他性经济海域。
更无权在海上扣押台船
高圣惕教授研讨会文章:http://goo.gl/JPfXO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http://goo.gl/eSvQte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原文):http://goo.gl/i9B3c9
日本执行摘要(原文):http://goo.gl/5GlwEL
研讨会文章中提到CLCS对于日本提案的建议书摘要:http://goo.gl/jzKYP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