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讲太长了。
一个人有没有精神病应该是由谁判断最适当?应该是精神科医生吧!
所以大家就会有个疑问是:今天法官又不是医生,干法官屁事,说放就放,好大der官威
阿?
但其实今天法官并不是要取代医生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
而是借由听取机关、医生理由,和给予反方一个质问的机会,以一个没有默认立场的人决
定有没有达住院必要。
也许会问的是,这样和取代判断有什么不一样?不一样地方在于,法官未必站在医生反方
在刁难医生,他只需要医生提出“强制住院的必要”合理说理,即可同意。
我们今天当然都相信,或“愿意相信”政府强制一个精神病送医是为了他好,还有大家的
安全。
但光是利用精神病打击异己、或有意无意的歧视履见不鲜,有兴趣的人可以搜寻“伤寒玛
莉”,她被以传染伤寒遭逮捕,他坚决否认患有疾病,但从未有人正视他是否具传染和必
要隔离事实,一共在孤岛隔离26年至死。跟中世纪宗教猎巫有9成像。
前阵子在中国,忘记是有学生主张独立,被中共以精神病之名逮捕?(主张是什么不太确
定,请楼下乡民补充)PTT乡民也是一片嘲笑和譁然。到底有病是政府还是学生?
设置法官审查并不是要质疑专业,但有病政府比有病人更危险,我们当然希望它不要生病
,但绝对要比对待危险的人更加小心。
不小心也打太长,只能说多一分审查,多一分保障
※ 引述《rockido (123)》之铭言:
: 看了那么多讨论 发现一些人大概混淆了两个问题
: 1.精神疾病病人应不应该就医?
: 2.国家、县市主管机关能不能使用公权力强制令其就医?(摇摇哥案)
: 第1个问题我想毫无疑义,民众一定也是支持有思觉障碍之人能够就医
: 也不用提法院怎么管,因为法院的专业也不在去认定这个人是不是该就医
: 问题即在于2 行政机关能不能动用强制手段使其就医(强制送医)
: 首先当然要探寻法规依据 多数的乡民朋友应该认同我们国家是民主法治国
: 当行政机关要采取干预手段的时候 在本案中讲白话一点就是干涉摇摇哥行动自由
: 一定要有法律的依据 当然是有的 在此就不赘述
: 然而并不是在任何情况碰到思觉障碍之人就可以把他抓起来
: 把他送到医疗院所去治疗
: 在法律的规定就是有其要件 即什么状况下可以把他强制送医治疗
: 已经讨论到烂了 伤害他人或自己或伤害之虞
: 这是法律国所必须践行的正当法律程序
: 而在未践行正当法律程序所规范 行政机关行为即不适法
: 这不但是法律所规定 而是宪法所保障人身自由的内涵 有崇高的宪法价值
: 而于本案中 行政机关并没有理由依据去认定他有伤害或伤害之虞
: 而在小灯泡案后多数人就会说了
: 在政府不介入的时候说没有关心,在政府介入的时候又说违反人权等等 法院ooxx
: 这种情况就大概是把上述1跟2混淆的情况
: 事实丄照该法(精神卫生法)的规定
: 政府当然能够介入 使其就医
: 并没有说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介入
: 本案的关键即是在 介入的手段
: 事实上 行政机关遇到此案 没有迹象有伤人的事实(客观上伤害行为)
: 或是伤害之虞(有伤害的可能)
: 所采取的手段就没办法那么的直接 那么的强烈
: 其实法规中即有规定协助
: 在这种情况之下 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很多 又没有立即危险的危害
: 举例而言 行政机关可以先通知家属或保护人 社工等到场
: 经由劝说 或家属保护人等同意使他就医 或是他本人真挚的同意下(本案无)就医
: 然而本案中 是走该法强制就医的手段 当然法律有所规定要件
: 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内容 才可以走强制就医的手段
: 这是民主法治国所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 在此强调
: 一个法治国家在做行政行为应该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这大家都不反对吧
: 然而很多人就说了 都法律人在讲 一个精神病患在外闲晃会没有"之虞"?
: 反正有没有之虞都任由法律人解释 我经过就觉得很恐怖要闪远远的!!
: 既然法院认为侵害人权 那干脆把本法删了(隔壁某版有乡民彭有如此主张)
: 首先 所为之虞 或是刑事上虞犯
: 仍需要有行为时有客观事证判断才可以 而并不是任何一个人主观上觉得恐怖就可以
: 举例来说 我们假设有名精神病患A
: 当您走到精神病患A旁边 觉得他一直对你笑 你觉得心理上毛毛的 恐惧
: 这并不当然说明有伤害你的可能
: 但是假设今天A随意骂人 或是拿起七大武器之首的好折凳 开始乱挥 见人一样就骂
: 这时就客观可以认定他有伤害的可能
: 亦或是该A长期在凉亭休息 近期突然走向男女厕 蹓鸟的时候
: 客观上也可能认定他会伤害到人(性交)
: 在上述两种情况 报警处理 警察当然可以依照他的客观事实 将他强制送医
: 最后
: 法院的认定 不在认定精神病患应不应该接受治疗
: 这不是法律的专业 也不在法律人所会去认定的范围
: 本案法院去认定的 也是在说行政机关有无依照法律的要求去拘束人身自由
: 当行政机关没有依照法律的要求 法院当然的认定行政机关行为不合法 应该放人
: 法院并没有说 "行政机关在发觉精神病患下不能介入"
: 再次强调行政机关当然可以介入 只是介入的手段依情况有所不同 不能违法
: 或是该法有牴触宪法之虞去声请释宪宣告违宪
: 在也就是说明法院不是在认定精神病患应不应该就医
: 而是在判断行政机关强制送精神病患就医 有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
: 1精神病患应不应该就医与2国家能不能用强制手段使精神病患就医
: 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