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那么多讨论 发现一些人大概混淆了两个问题
1.精神疾病病人应不应该就医?
2.国家、县市主管机关能不能使用公权力强制令其就医?(摇摇哥案)
第1个问题我想毫无疑义,民众一定也是支持有思觉障碍之人能够就医
也不用提法院怎么管,因为法院的专业也不在去认定这个人是不是该就医
问题即在于2 行政机关能不能动用强制手段使其就医(强制送医)
首先当然要探寻法规依据 多数的乡民朋友应该认同我们国家是民主法治国
当行政机关要采取干预手段的时候 在本案中讲白话一点就是干涉摇摇哥行动自由
一定要有法律的依据 当然是有的 在此就不赘述
然而并不是在任何情况碰到思觉障碍之人就可以把他抓起来
把他送到医疗院所去治疗
在法律的规定就是有其要件 即什么状况下可以把他强制送医治疗
已经讨论到烂了 伤害他人或自己或伤害之虞
这是法律国所必须践行的正当法律程序
而在未践行正当法律程序所规范 行政机关行为即不适法
这不但是法律所规定 而是宪法所保障人身自由的内涵 有崇高的宪法价值
而于本案中 行政机关并没有理由依据去认定他有伤害或伤害之虞
而在小灯泡案后多数人就会说了
在政府不介入的时候说没有关心,在政府介入的时候又说违反人权等等 法院ooxx
这种情况就大概是把上述1跟2混淆的情况
事实丄照该法(精神卫生法)的规定
政府当然能够介入 使其就医
并没有说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介入
本案的关键即是在 介入的手段
事实上 行政机关遇到此案 没有迹象有伤人的事实(客观上伤害行为)
或是伤害之虞(有伤害的可能)
所采取的手段就没办法那么的直接 那么的强烈
其实法规中即有规定协助
在这种情况之下 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很多 又没有立即危险的危害
举例而言 行政机关可以先通知家属或保护人 社工等到场
经由劝说 或家属保护人等同意使他就医 或是他本人真挚的同意下(本案无)就医
然而本案中 是走该法强制就医的手段 当然法律有所规定要件
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内容 才可以走强制就医的手段
这是民主法治国所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 在此强调
一个法治国家在做行政行为应该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这大家都不反对吧
然而很多人就说了 都法律人在讲 一个精神病患在外闲晃会没有"之虞"?
反正有没有之虞都任由法律人解释 我经过就觉得很恐怖要闪远远的!!
既然法院认为侵害人权 那干脆把本法删了(隔壁某版有乡民彭有如此主张)
首先 所为之虞 或是刑事上虞犯
仍需要有行为时有客观事证判断才可以 而并不是任何一个人主观上觉得恐怖就可以
举例来说 我们假设有名精神病患A
当您走到精神病患A旁边 觉得他一直对你笑 你觉得心理上毛毛的 恐惧
这并不当然说明有伤害你的可能
但是假设今天A随意骂人 或是拿起七大武器之首的好折凳 开始乱挥 见人一样就骂
这时就客观可以认定他有伤害的可能
亦或是该A长期在凉亭休息 近期突然走向男女厕 蹓鸟的时候
客观上也可能认定他会伤害到人(性交)
在上述两种情况 报警处理 警察当然可以依照他的客观事实 将他强制送医
最后
法院的认定 不在认定精神病患应不应该接受治疗
这不是法律的专业 也不在法律人所会去认定的范围
本案法院去认定的 也是在说行政机关有无依照法律的要求去拘束人身自由
当行政机关没有依照法律的要求 法院当然的认定行政机关行为不合法 应该放人
法院并没有说 "行政机关在发觉精神病患下不能介入"
再次强调行政机关当然可以介入 只是介入的手段依情况有所不同 不能违法
或是该法有牴触宪法之虞去声请释宪宣告违宪
在也就是说明法院不是在认定精神病患应不应该就医
而是在判断行政机关强制送精神病患就医 有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
1精神病患应不应该就医与2国家能不能用强制手段使精神病患就医
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