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台大摄影社事件,店家公审心态可疑

楼主: mmc109815038   2016-03-28 17:08:11
: 电话啊!
: 我不知道原来酸民能从这种鸟事中发泄那么多心理垃圾,也为台大生叫屈。我不是台大人
: ,我只是看不惯这个事件衍生的网络风向,无聊透顶莫名其妙。
: 没错,爽约是不对,但还有一种补偿叫做谈和,不会谈和还要仗着网络力量的势力才能捍
: 卫自己,我反而觉得这个店家问题也不少馁......
我也认为店家上网抱怨兼爆料 不算是好做法
比较好的做法是干脆点直接报警告诈欺
理由也很简单
假设你去一家快炒店点了十盘菜
菜上来了 你一口都不吃
直接走出去不付钱
这构成吃霸王餐的诈欺罪吗??
我想是构成的
不论你吃不吃 点完餐 餐厅煮好放桌上后
餐厅的服务已经完成
不论你吃不吃 你都必需付费 不然就违法
同理
台大摄影社的同学 在网络订餐 又在电话确认后
餐厅就开始备料 煮好 放在桌上
不论台大的学生吃不吃
餐厅的服务都已经完成
台大的学生必需付费
不然就违法 要判刑 (没前科应该是缓刑)
当然 眼前我看过那么多法律资料
并没有类似的判例 (我不是法律人)
因此 店家如果报警告诈欺 是否成立 还是要看法官心证
如果法官认为台大学生有错 那台大学生就必需罚钱兼判刑
然后新的判例也就诞生了
台大校方可能也意识到这件事可能违法 更有可能闹大
因此就请了一个教授压着学生去付帐道歉
所以这件事才能善了
不然这件事闹多大都是可能的
讲来讲去
我还是觉得店家不该上网爆料申冤
店家应该去警察局报案 写三联单
这样就有好戏可以看了
可惜店家没有这样做 就这样小事化无 实在可惜
又 我也不是台大的
作者: a0931884572 (莳生)   2016-03-28 17:09:00
构成要件不符需有诈欺之故意 这项就先挡下来了
作者: su4vu6   2016-03-28 17:12:00
两个同时进行才是最赚的 免费的媒体采访又可以给他们教训
作者: OyAlbert (蛋黃溫)   2016-03-28 17:13:00
懒得吐嘈,姑且不论tb,自己思考一下你这样随意课予一方刑责是不是宜就好
作者: Hanedas (南瓜塔塔麋)   2016-03-28 17:14:00
现在在聊死刑
作者: DolceVitter (返影)   2016-03-28 17:16:00
蛤,这不是民事的契约不履行范围吗,怎么跑到刑事去
作者: despair78214 (切丝哥)   2016-03-28 17:17:00
还有空告人 店家生意不用做了吗XD
作者: lovetoo (too)   2016-03-28 17:18:00
这只是民事纠纷,不是诈欺
作者: linda17a3 (510)   2016-03-28 17:18:00
双方契约有瑕疵
作者: kendal (kendal)   2016-03-28 17:19:00
你也是雄中?
作者: Hanedas (南瓜塔塔麋)   2016-03-28 17:20:00
不是欸 我成功的(误
作者: lovetoo (too)   2016-03-28 17:27:00
这不是霸王餐案例…,这只是民事纠纷国考要是出这题,妳这样写,分数会很惨的…这不是法官要心证的东西,这些学生的行为本质跟吃霸王餐的人不同,在诈欺构成要件上就先被排除了
作者: a0931884572 (莳生)   2016-03-28 17:38:00
订桌时是以诈术想骗店家让烤鸡跟烤鱼易持有吗?如果不是又怎会构成诈欺?犯意很重要 如果没有诈欺的犯意 又怎么会成立
作者: jujuice (jujuice)   2016-03-28 17:40:00
你先拿出被判诈欺的案例 根本没听过同样条件被判诈欺的根本没有事实成立的可能 检察官要凭借什么去用诈欺起诉没有前科的学生
作者: tse207 (Terrence)   2016-03-28 17:44:00
虽然你说的可能没错,但是告了99%没效果,没特别看过此案例
作者: qaz556644 (~乔~)   2016-03-28 18:04:00
报警解决时间三个月起跳 po网络一个晚上搞定 是我也po
作者: Qcloud (Direction)   2016-03-28 18:04:00
...你举叫鸡的例子还我笑了XD
作者: ALI5566 (阿里)   2016-03-28 18:04:00
可把前一小时准备烤的时候就打电话确认作为标准程序
作者: ALI5566 (阿里)   2016-03-28 18:05:00
不过有什么好报警的 社团不是打来要付钱了吗是店家想po文啊
作者: dp44 (lol)   2016-03-28 18:06:00
有诈术? 有交付? 有意图?
作者: kayak5566 (56不能亡)   2016-03-28 18:14:00
恩!还好你不是法律人...我看了一下觉得很好笑!有笑有推XD
作者: tina8411280   2016-03-28 18:25:00
你的论点很妙
作者: nasusii (dadawawawa)   2016-03-28 18:27:00
推,其实只要警局有笔录到,不管有没有构成诈欺,光是让学生知道“有笔录”就足以逼退钱了补啊我不能推文喔......
作者: ipad10 (芭蕉树另一半的外表并没3)   2016-03-28 18:29:00
==
作者: mickey1281 (好学姊)   2016-03-28 18:33:00
知道自己不是专业但楼上的质疑你都听不下去 很坚持自己呢
作者: dramadream (白毛小狐)   2016-03-28 18:48:00
台湾人普遍怕上法院 加上请律师很贵
作者: fireforce (fireforce)   2016-03-28 18:50:00
难啊 消费纠纷跟诈欺很难界定 走法律耗时又不一定告的成 是我也贴上网让他红
作者: yingrain (丽莎)   2016-03-28 18:54:00
这样不算诈欺,结束
作者: hsudens (派大信)   2016-03-28 19:42:00
这家店就是上次食尚主持人直播……嗯嗯…
作者: partyzoo (油炸绿番茄 )   2016-03-28 19:49:00
店家被艺人靠北过跟这台大生叫鸡不取到底有啥关系?
作者: lovetoo (too)   2016-03-28 20:46:00
妳该不会以为版上没法律人吧…?对一个连构成要件怎么审酌都不清楚,却用自以为对的论述想定罪,让人实在是懒得回…
作者: sa52781 (Vzj)   2016-03-28 21:06:00
还诈欺 笑了==
作者: lovetoo (too)   2016-03-28 21:11:00
一直可惜没有判例看…,连判决都可能没有了还判例咧…明明估狗就有的东西,为什么要别人特地回一篇?先去搞清楚“诈欺故意”再来吧…估狗“诈欺罪”…
作者: sa52781 (Vzj)   2016-03-28 21:20:00
然后在google判例跟判决的差别好吗...==
作者: lovetoo (too)   2016-03-28 21:27:00
XDDDD
作者: kody8624 (kody8624)   2016-03-28 23:05:00
诈欺是使人陷于错误,这个就先挡下来了,犯罪那有这么好成立
作者: sameil (charles)   2016-03-28 23:39:00
别自己脑补刑罚了啦,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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