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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pad67 (145×154÷DB7)
2016-02-15 23:02:53雇主为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
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
于本案中,店长为该员雇主,指挥监督其作业。
并调整其职务,显见具有实际管理权。
这个案子的原po并未述明其顾用形态。
惟由截图可知,为每年约聘之定期劳工。
雇主若为想整肃原po之人,尚有许多方式。
除非店长本身为受委托经营,但未具人事任免权。
故想以调动职务方式,暗示自行离职。
本案描述未显全貌,实难判定。
但若一个公有多重机构,专责人事管理单位。
有定期契约,却故意告知无劳保。
并可避开劳保局,国税局,迳行向健保局投保。
实在令人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