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在我想法中,这两者的作法都是
“现行法律规范的条文想要达到A目的,但人们把条文拿来进行并不违法,
但也不完全符合当初制定法律规范目的(即为A)的B行为”
以顶新而言,法律规定成品符合可让人食用的标准即可(A),
而顶新的确让成品符合标准,但造出成品的那些原料成分却有待商榷(B)
以秒买秒退而言,是好市多让会员享有零风险,
避免会员买到不合适或是瑕疵商品(A),但消费者使用这个手段来抵制厂商(B)
如果我们对付任何钻洞的人,手段也是采用钻洞的方式
我个人是不懂这样我们跟对方的差别在哪里?
如果解释是“我们抱的是好的心态阿”
这个我更不能接受,因为你心存善念就可以把钻洞行为合理化吗?
那要怎么定义善?
你的善也许是别人眼中的恶啊?
更别说这样以后谁要尊重法律? 反正心存善念最重要
现在我们抱持着打倒黑心厂商,使用钻洞手段,因为我们“不相信司法”
“司法都被有钱人把持”,那请问什么时候才能相信司法?
我们不现在开始注意法律,改善法律,法律永远只会被懂的人把持
补充:
有人问到作法,没错我的确是该讲出来啦
我个人现在在设法搞清楚各项食品规范,以及继续追踪顶新案
之后会找寻如何去建议修改有疑虑之规范的方法
※ 引述《lovepork (我爱猪肉不爱牛肉)》之铭言:
: 我的感觉秒买秒退就是种钻小聪明的手段
: 本质上跟顶新卖黑心油的手法是一样的
: 只是秒买是种抵制手法 而卖黑心油则是商业获利的行为
: 问题在于台湾人的本性和人格特质
: 就是喜欢钻漏洞 贪小便宜 短视
: 只是呈现在不同层次上的行为模式
: 但本质上是一样的
: 有人也这么觉得吗?
: 你要说以暴制暴
: 我倒觉得这是一种性格上特质所造成的宿命
: 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