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朋友撞到穿越马路的行人

楼主: etdiday (etdiday)   2015-12-05 16:40:36
大家好
朋友今天原本要过生日
在三线道的内侧直行突有行人冲出
车速虽不快,但因反应不及
碾到行人的脚板造成粉碎性骨折
好在有行车记录器做为证据
是行人穿越马路的问题
想问的是
这样调解或和解,大概金额会多少呢?
还有…在对方开刀住院期间探视
朋友很尴尬不知道要说什么…
让对方受伤的确很不好意思
应注意而未注意是朋友该负责的部分
但行人违规在先
我们认为该认错也不是,不认错也不是…
朋友很无辜,还被对方家长指责
就是他害我小孩脚受伤!
这个状况有解吗?
可怜的朋友生日不用过了(・_・;
作者: shou0823 (↗沉默a大多数↙)   2015-12-05 16:48:00
有解,之前有行人从内侧安全岛跑出来被撞,判驾驶免责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5-12-05 16:49:00
提告向对方请求车子和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 shrimpball (猫球 >_<)   2015-12-05 16:50:00
应该是你朋友要跟对方要求精神赔偿吧!是对方不守交通规则耶...
作者: orinoco (orinoco)   2015-12-05 16:51:00
有法律问题就找律师 自己慌张地处理事情搞不好损失更大
作者: LeiChian (格雷的50只老虎)   2015-12-05 16:52:00
对方不遵守在先
作者: orinoco (orinoco)   2015-12-05 16:52:00
不如花钱交给专业人士帮你处理
作者: LeiChian (格雷的50只老虎)   2015-12-05 16:53:00
然后对不起我刚刚瞬间眼残看成朋友穿越时空的人(面壁
楼主: etdiday (etdiday)   2015-12-05 16:56:00
好喔!谢谢大家的建议,会跟朋友说,他一直在哎声叹气
作者: gginindr (金城武是本名没错)   2015-12-05 17:00:00
看到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我笑了一看就知道没念过什么书一看就知道没念过什么书
作者: SamMark (里维士官长)   2015-12-05 17:01:00
先请律师再说吧 专业的问题专业解决先请律师再说吧 专业的问题专业解决虽然请律师花钱 但自行处理保证弄巧成拙会花更多的钱
楼主: etdiday (etdiday)   2015-12-05 17:02:00
呃…楼上也不要嘘嘛…当然是会合理的处置,精神赔偿不会考虑,只要不损失就好
作者: plating (远方的鼓声)   2015-12-05 17:03:00
某楼如果念比较多书可以给建设性推文吗
作者: info1994 (凹嗚~)   2015-12-05 17:03:00
别鸟他 叫保险公司处理
作者: wak (默艾)   2015-12-05 17:03:00
先找律师吧 至于那种没唸书的乱呛就不用理了
作者: info1994 (凹嗚~)   2015-12-05 17:05:00
这种根本不关你朋友的事 直接表明你没钱 假如你要钱就上法院 然后就去索讨维修费跟精神赔偿
楼主: etdiday (etdiday)   2015-12-05 17:05:00
OK的~谢谢你们
作者: shrimpball (猫球 >_<)   2015-12-05 17:05:00
只会乱呛没唸书怎么不去看看新闻报导这种行人违规穿越马路造成的车祸究竟是谁要赔谁?笑死人了
作者: info1994 (凹嗚~)   2015-12-05 17:07:00
不要马上找律师 先问保险公司啊!然后不要乱给承诺碰到钱的问题直接跟他说.我会叫保险公司跟你处理
楼主: etdiday (etdiday)   2015-12-05 17:09:00
谢谢,对方爸爸是说先不讨论对错,让他脚伤先处理好再谈
作者: lturtsamuel (港都都教授)   2015-12-05 17:09:00
念很多书的大大可以教我Burnside's theory吗>////<
作者: judicialp (蓝色龙猫)   2015-12-05 17:14:00
碰到钱的问题都推给保险公司也不好 要说保险一定理赔我本身也会尽我能力赔偿 展现诚意最重要 因为对方在告诉期间可以告你 以刑逼民到时候你就难搞了 虽然对方错比较多 但告诉权还在你就输了一半
作者: march0331 (MARCH)   2015-12-05 17:16:00
有报案吗?有报案吗?有报案吗?非常重要所以说三次有报案吗?有报案吗?有报案吗?非常重要所以说三次
作者: info1994 (凹嗚~)   2015-12-05 17:16:00
已刑逼民有差吗 做劳动服务就好啊 而且还不一定要赔然后绝对绝对不要跟他说 尽我的能力赔钱 直接给保险公司然后绝对绝对不要跟他说 尽我的能力赔钱 直接给保险公司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5-12-05 17:18:00
路权是妳朋友的,遵守规则又有影片为证,很可能可以免责
作者: info1994 (凹嗚~)   2015-12-05 17:18:00
烦恼就好 别乱给承诺 别乱教= =
作者: lio293123 (HAHA)   2015-12-05 17:19:00
去找找路权吧搜寻路权+红绿灯会有实例,不一定对你朋友有利但是看了心里多少有底,不会这么慌
作者: coconut322 (夏天很热)   2015-12-05 17:21:00
先问保险公司+1
作者: teatea ( 请记得帮宠物戴名牌)   2015-12-05 17:24:00
去法律版或车版问,那边会讲法律面跟现实面,要面对诉讼跟赔偿的是当事人,有人受伤全丢给保险处理到时被告过失伤害不要意外,保险公司不会替你想会不会有前科或被判罚金
作者: judicialp (蓝色龙猫)   2015-12-05 17:24:00
麻烦某些自认很懂的找一个完全不用赔1元的过去判决供我参考 包括刑事民事哦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5-12-05 17:31:00
实务上,台湾都是乡愿啦!尽量推和解或者推去调解
作者: teatea ( 请记得帮宠物戴名牌)   2015-12-05 17:31:00
就算成立也不用怕,有钱给政府,没钱作社会劳动,要花费时间处理而已,可能影响心情很久
作者: judicialp (蓝色龙猫)   2015-12-05 17:32:00
看过这么多案件 当事人关系人心力交瘁 花时间心力跑法看过这么多案件 当事人关系人心力交瘁 花时间心力跑法院 大家都没自己的事要做了吗 到最后大多在争说对方态度怎样 宁愿花钱请律师赌一个不确定结果也不愿意赔对方易服劳动也会占用自己上班时间 罚金最低6万缴给国家易服劳动也会占用自己上班时间 罚金最低6万缴给国家继续跟他耗民事官司 就是认为自己没错干嘛赔对方 何必~~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5-12-05 17:32:00
有的人会狮子大开口,那就建议不要和解,让法院去判所以说先看事故责任鉴定的结果是怎样啊?总不能没有责任还非要赔偿吧? 要赔偿也要符合比例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是要看个案的情形来判断
作者: info1994 (凹嗚~)   2015-12-05 17:39:00
不过那种专门跟你耗的就真的很烦
作者: teatea ( 请记得帮宠物戴名牌)   2015-12-05 17:41:00
看对方开价多少,让保险去跟他乔,但自己要了解调解情形,价钱真的乱开到一个金额就请个律师替你跑法院,车祸案件跑不到几次法院啦,搞不好请律师加罚金都还算划算
作者: comparable (灰蜡烛)   2015-12-05 17:42:00
C大那应该不是“比例原则”,而是民事的“过失相扺”,不是故意挑骨头是有关键字会比较好找
作者: Gmo (鸡摸边界)   2015-12-05 17:43:00
影片先贴出来
楼主: etdiday (etdiday)   2015-12-05 17:46:00
gmo大大,为了保护当事人我个人是不建议公布影片,因为对方也身着制服,只是想询问处理事宜,并不是要公审对错,后续还是要当次人自己去解决当*事人
作者: iSkycc (blue)   2015-12-05 18:33:00
先私下合解看看 没记错行人闯红灯罚一些钱
作者: sting47 (AK-47)   2015-12-05 20:05:00
行人是闯红灯但在斑马线上,还是直接在无斑马线的路上穿越?周围100m有无行人穿越道?
作者: chingtian (武田小百合)   2015-12-06 03:36:00
老公今年开车撞到闯红灯的行人,车速不快,对方骨折有开刀住院,休养了2~3个月对方因走在斑马线上,所以有行人最大条例,老公被开红单,警察后来判决是老公开车付3成、行人付7成责任保险公司以强制险赔钱,对方付我们修车费,最后签和解书和解了
作者: ts1688 (天涯孤独)   2015-12-06 10:18:00
没超速 依号志行使 发现违规行人闯越后时间上应变不及这种情况没有所谓过失&应注意而未注意除非妳朋友蠢到做笔录时说:我就"没看到"他跑出来阿!正确说法要说: 有看到 煞车也踩了 但是仍无法避免掉事故法官会依据"正常"驾驶人反应时间来衡量 当然一切前提就是绝对不能在该路段超速 行经路口 行人穿越道 闪红黄灯........等等 是否有减速 只要该做都做了 基本上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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