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对方闯红灯 我方需要赔吗

楼主: ysu1584 (青雉)   2015-12-03 00:56:01
※ 引述《vkvkoo36 (瑢瑢)》之铭言:
: 事情是这样的
: 我弟开车跟我爸出去买东西
: 在一个十字路口我弟绿灯行的时候
: 一个中年老伯简称甲
: 往左手边过来撞到我弟车子驾驶左边车门
: 甲整台机车飞出去头部受伤
: 机车很像蛮严重的零件飞的到处都是
: 我家的车只有车门一点刮伤
: 我弟车速不快因为看到绿灯刚起步而已
: 当下甲请我弟不要报警
: 他说他知道自己闯红灯
: 但我弟还是报警还帮他叫救护车
: 后来做笔录时甲竟说他是绿灯是我弟闯红灯
: 因住乡下使用小货车所以没有装行车纪录器
: 路口也没有监视器我弟问过附近店家都没有
: 后来想说算了自认倒霉
: 两个礼拜后对方打电话要求和解
: 请我方赔医药费跟机车修理费
: 我弟当然说不要他又没做错
: 今天调解委员会请我弟12/8过去调解
: 请问我弟需要赔吗?
: 我弟只能接受强制险互赔
: 如果需要赔多少才是合理的?
: 因为没什么车祸的经验很多都不懂
: 所以请各位帮忙给点意见
: 谢谢
:
作者: chakichaki (少年子弟江湖老)   2015-12-03 01:06:00
推这篇实在 。原文推文还有什么要警察去查的,其实警察的功能到那张初判表就结束,那张纸还只是参考而已如果有保险,其实可以让保险去谈,另外行车记录器是第二道保险,必备
作者: hoij79627 (诚征回收业者)   2015-12-03 01:13:00
新闻那种翻案成功变无罪之所以会被报导就是因为难得一见吧(茶)
楼主: ysu1584 (青雉)   2015-12-03 01:18:00
初判表其实于法无据,只是让保险公司参考方便理赔的,至于强制险只赔对方受伤的部份,车辆财损不在理赔范围内,除非有加保任意第三人责任险(财损)才会赔车子,真的建议要买台好的行车纪录器啊XD回应h大,你说的应该是被告最后被证明没有‘过失’才有可能翻案成功
作者: hoij79627 (诚征回收业者)   2015-12-03 01:26:00
好像有听说车祸几乎没有某方“完全没有过失”的(大概除了某方完全静止在路边的状况吧......)光是一条“应注意而未注意”就够打死90%以上的人了
作者: shermanqoo (Dr.Q)   2015-12-03 01:39:00
蛮中肯的 同道中人楼上别在听说了,事实上交通案件法官比以前开明多了,以前都各五十大板一来现在科技比以前进步 二来保险发达 三来法官态度无过失大有人在,只是妳没去注意当然 过失认定是很鸟没错,但也没妳想的那么鸟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617/521989.htm案子太多了 懒得一一po 自己用关键字 无罪+随便一个违规去蒐吧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job_id=143893&parent_path=,1,188,&article_category_id=217&article_id=74667
作者: diy7822 (懒惰)   2015-12-03 02:01:00
作者: hoij79627 (诚征回收业者)   2015-12-03 02:34:00
刚刚听从shermanqoo大的教导google了一下,我想我弟当年应该就是败在那时的霸王条款下...... 这几年虽然很强调路权,但如果遇到一个还是喜欢霸王条款的法官还是没辄吧?除非愿意花大量心力自己蒐证,或是花大钱委任律师?
楼主: ysu1584 (青雉)   2015-12-03 03:00:00
回应h大,有法谚说:“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诉讼案件都讲求证据,而现在有些证据是要自己未雨绸缪的,像如果在产业道路发生车祸,大概也只能依赖车上装的行车记录器了,另外你指的帝王条款是?
作者: hoij79627 (诚征回收业者)   2015-12-03 03:02:00
我指的是“应注意而未能注意”啦!而且后来才知道简易判决超级不利被告的啊......那时警察还有找到一台有监视器有拍到车祸状况,证明的确是对方突然穿越而造成我弟闪避不及,但也没用
楼主: ysu1584 (青雉)   2015-12-03 03:15:00
“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其实说的就是刑法“过失”的定义,严格来说不是帝王条款,而是刑事案件里“主观要件”的认定,如果在相同情况下,一般大多数人都没办法避免该起车祸,那当事人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过失”,“无过失”就会不成立过失伤害罪了,因为法律很有人性,不会强人所难。另外,会走“简易判决”的程序代表被告有认罪,所以案件相对较单纯,可以速审速结,是否对被告不要看个案来认定啦
作者: hoij79627 (诚征回收业者)   2015-12-03 03:20:00
喔喔!感谢回复!反正都过好几年了,9万的易科罚金也逼当时还是学生的我弟去打工分期付完了
楼主: ysu1584 (青雉)   2015-12-03 03:38:00
九万对穷学生来说算是天价啊!我学生时代时户头里还从来没超过九万(远目财去人安乐,人平安就好
作者: hoij79627 (诚征回收业者)   2015-12-03 03:45:00
嗯......天价无误!本来想叫他去劳役,但正好快毕业可能来不及做完,只好花钱摆平了(毕业后随时会入伍)
作者: dus530 (神射手 )   2015-12-03 08:31:00
运气吧,没什么是ㄧ定的
作者: crocolebron (抠抠)   2015-12-03 10:14:00
红明显 初步分析表不具有证据能力 虽然说这样这种case 有附总比没附好 希望可以唬ㄧ唬老人家(误
作者: shermanqoo (Dr.Q)   2015-12-03 11:19:00
所以初判表要被废了
楼主: ysu1584 (青雉)   2015-12-03 15:24:00
很遗憾的,初判表本来在今年11月1号原本要废了,结果交通部、金管会及保险公司联手出来唉个几句,就又继续沿用旧习了(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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