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结果不意外。但是对于曾经付出的一点小努力,依然感到十分失望。
虽然判决书还没有上网,我们还是能从法院的新闻稿看出端倪。
这个官司最大的问题是检察官自己搞不清楚食安法。
我们先看新闻稿的内容:
本案检察官起诉被告魏应充、陈茂嘉、常梅邝、杨振益、曾启明、蔡俊勇透过内容不实之
检验报告欺瞒食品主管机关,使不能供人食用之油脂伪以食用油名义输入,再予精炼降酸
以规避检查,进而制造供人食用油脂销售,涉犯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嫌、制造、贩卖
妨害卫生饮食物品罪嫌、诈欺取财罪嫌、食品卫生管理法第49条第1项掺伪假冒罪、加重
诈欺罪嫌。
检察官认为违法的部分是什么?
一、输入时附上的检验报告造假。
二、越南进口的油品是不能供人食用的。
三、精炼之后降低酸价规避检查。
虽然有三点理由,但是总归一句就是越南的油品不是食用级的油品。
那么什么是食用级的油品?所谓食用级的产品不仅在检验上必须合格,在制程上也必
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规。换句话说检验合格,如果制程不合格也不会是食用等级油品。
越南大幸福到底是不是合格的油品制造商?
如果大幸福是自越南其他油品制造商购油,这些制造商有没有合格的食品制造资格?
顶新自己的内部人员讲大幸福的油品收自"千家万户":
https://goo.gl/I2b5hx
即便所谓千家万户是夸张的说法,至少油品来源甚多,试问这如何做品管?这些供应
商到底合不合格?
这些才是检方真正必须着力的点。
饲料油和食用油的差别并不是单纯只是品质差异。
这听起来似乎很违反直觉。我举黑杰克当例子,黑杰克的医术很好,但是他没有执照
,所以只要执行医疗业务就是违法,他的手术好坏与否不会影响密医罪是否成立。只
要是食用油,它就必须由合格的食用油厂制作,若是大幸福没有食用油制造资格,所
制造的油品就一律是饲料油,即使品质再好都不可以作为食用油。检方根本不需要去
证明大幸福的厂房不合格或是产品劣质,只要大幸福不是越南官方许可的食用油制造
商或是收的油源制造商不是合格厂商,顶新所购买的油品就是“饲料油”!
动物能吃的人不一定能吃,但是人能吃的动物一定能吃。日本把回收废油处理过后可
以添加到饲料里面,但是即使精炼过人能吃这种油品吗?当然不行!
至于酸价这个问题,法院自己也很清楚酸价代表的是新鲜指标,酸价愈高油品越是不
新鲜︰
鉴定人薛复琴鉴定意见:自学理或技术性文献可知酸价在卫生上并不具特别意义,仅为油
脂的品质或新鲜度认定上的指标。
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
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一、变质或腐败。
高酸价的油算不算变质的油品?
我曾和几位食品所的老师通信询问日本油品酸价的报告问题,以下是他的回复:
2.您所举的一排的日本油的酸价数目,确实都偏高。简单地说,新鲜的榨取的油粗榨
,酸价都不可能这么高。除非是经过长时间,在不良好储存条件,里面很多成分发生
氧化,酸价才会这么高。
3.这样的油,在日本,应该也不是食用等级的原料。
这位老师是谁我不便透漏。我当时询问的酸价最多不超过2.7。
2.7的粗猪油即便原始的材料是新鲜的,但是在不良的环境储藏,早已变成不新鲜的
原料。2.7其实不算很糟,因为业界验收进口粗猪油的酸价是4.0。
而且这个标准并没有被严格执行,详情可以自行参见强冠的判决书。
强冠的判决书出现最离谱的酸价是超过6以上!
或许食安法没有详细规定到什么样的品质算是变质和腐败,但是这样的原料油适不适
合精炼然后给人吃?
同样的情况出现在新的猪油卫生标准:
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638
若是食用猪脂应具良好色泽,不得有异臭或酸败气味。这些粗油符不符这个标准?
一直以来食品业界都讲没有规定中间物的标准,这到底是事实还是刻意扭曲?
新修的标准其实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
食品卫生法典里面明明讲猪油的酸价必须是在1.3以下,当初的CNS也是如此规定。
在定义上粗榨猪油以1.3做为标准,1.3以下人类可以食用,1.3以上则不行。
如果粗榨猪油不符标准却可以经由精炼进入食物链,何必规范粗榨猪油的酸价?
如果中间物没有标准可言可以任其变质,那么何必又规定初始的猪脂必须是新鲜的?
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三条明定:“本法用词,定义如下:一、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产
品及其原料。”
所以只要供人食用,不论是否是原料、中间产物、成品都算是食品,从来没有什么食
安法只规定最终产物这种怪说。
如果中间物的品质可以这样扭曲标准,那么为何麦当劳的炸油不能再次精炼?厂商可
不可以辩称这是它们制油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