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采“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其重点在于贯彻
无罪推定原则,检察官应就被告犯罪事实,负实质的举证责任,法庭
的证据调查活动,是由当事人来主导,法院只在事实真相有待澄清,
或者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以及被告重大利益时,才发动职权调查证据
。
现在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只能调查“对被告利益”的证据。
关于被告有罪之证据的举证责任,完全是检察官的事情。
而检察官是行政院下面的法务部管的,虽然是行政权兼司法权,
但上面是可以用行政权干预检察官办案的(例如:调走),美其名检
察一体。
问题就是出在检察官这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