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刑法227

楼主: yingrain (丽莎)   2015-11-09 12:11:40
(非法律专业人士,欢迎指错更正,算是抛砖引玉作用吧)
首先看一下法条
相关的是221、222跟227
第 221 条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22 条
犯前条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女犯之者。
三、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药剂犯之者。
五、对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八、携带凶器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27 条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221跟222是强制性交罪跟加重强制性交罪,
也是我们最熟悉的性侵害,就是在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使用违反其意愿方法发生性行为
222则强调一些状况下更可恶应该要加重刑期,例如对于未满14岁、出租车、
侵入民宅性侵、持武器威胁等等
227则是有点像是国家为了保护某个年龄以下的国民所设置的规定
也就是说未满16岁不应该有性行为,即使双方都愿意的状况下仍然违法
这是保障国民的身心发展而订定的法条,各国都有"age of consent"(同意年龄)
的规范,并不是什么新奇的事情。
问题在于,有些状况,例如两个15岁的情侣为性行为时,
是否真的需要把双方视为触法者而用刑事处罚呢?
[台湾目前措施]
在台湾为了让一些状况可以稍微不那么用刑事处罚,订定了两小无猜条款
第 229-1 条
对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罪者,或未满十八岁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条之罪者,须告诉乃论。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未满16岁,另一方未满18岁时,是告诉乃论
BUT....
因为我们的家庭氛围中,并不会因为双方是男女朋友就觉得很OK,再教育就好
通常会觉得是一方诱拐甚至说是强迫另一方发生
"我儿子/女儿很乖,怎么可能愿意这样,一定是对方诱拐/强迫的"
所以在实际状况下,出现了很多情侣不想告,但双方爸妈坚持要告的状况
其实缓解的效果没有到很好,而且花费很多司法成本在这类案件中
[可能作法]
1. 直接废除227?
那就要说到,如果不符合221、222要件的性行为就不用刑事处罚
其实还是蛮麻烦的
例如60岁跟2岁发生性行为,途中没有任何"违反意愿的方法",似乎就无法可罚
这时候也要搭配另一个事情来看,也就是白玫瑰运动
因为很复杂的种种状况(个人觉得是法条没办法让法官去用来严罚,而非恐龙法官)
最高法院决议只要未满七岁,无论是否有违反其意愿,一律就以222条加重强制性交论处
在这个状况下,满7岁到未满16岁间,本来发生性行为的状况是可以用227来处罚另一方
想像7岁跟50岁的人之间发生性行为,一般人应该都希望立法规范
当然好处在于15岁跟15岁那对小情侣就可以不用上法庭,但显然如果无法处理上述问题,
也不是一个好的措施。
2.他国作法
他国仍然制定类似227的法条,但也积极让我们心中的两小无猜除罪
取而代之的不是台湾采取的告诉乃论,而是直接不违法
例如年龄几岁,另一造与其年龄差距应该在某个范围内
(一方15岁,可能另一方只能大3岁以内之类的)
总之其实这件事情不简单
现行的法规很有问题,但它绝对也保障了一些国民的权利,
要废、要修等等,很需要大家抛出想法来讨论
※ 引述《Vicky163099 (我爱兔几)》之铭言:
: 刚刚脸书好友分享了一则影片(护家盟der
: https://www.facebook.com/fhltw/videos/1515851158732216/
: (先不说这个谷阿狗东施效颦
: 完全没有谷阿莫的轻松诙谐反而让我莫名很恼怒)
: 针对这个议题
: 请问深入研究过的大家
: 有什么见解呢?
作者: Vicky163099 (兔几兔几蹦)   2015-11-09 13:01:00
谢谢你的分析!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5-11-09 13:02:00
工作上有遇过几件227的案件,老实说以我这个旁观者的立场,我觉得那些所谓未满16岁又两情相悦的,其实未必是真的“两情相悦”,若因为被害人(?)主张两情相悦就不告,我认为会有问题18岁在刑法上已被认为是成年,应该要知道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该做,除非不知另一方未满16岁,否则确实应该处罚至于符合俩小无猜条款但父母坚持提告的...我遇过的实务都判超级无敌轻(叫他去上个几堂课而已)
作者: nigra (光大稻)   2015-11-09 13:46:00
妳没提到 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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