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母性保护解释令(女性劳工法定权益汇整)

楼主: notepad67 (145×154÷DB7)   2015-10-26 20:43:44
去辅导时常碰到一些女性对自己的权力不了解
在本板跟劳工板也有看过类似问题
给大家劳动部的正式答案参考
http://www.mol.gov.tw/topic/3068/13139/19153/
常见的在这,其他可自己看,跟女性有关的都在这了。
Q:女工因生理原因请普通病假无庸医师证明
A:女工因生理原因请普通病假,无庸提出医疗机构或医师证明。(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八十年七月一日台八十劳动三字第一六六一四号函)
Q:女工怀孕期间安胎应如何请假疑义
A:女性员工因怀孕不适需要安胎者,可依劳工请假规则第四条请病假,如有不足,再依同规则第五条规定办理。(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八十三年十二月廿八日台八三劳动三字第一二一一九七号函)
Q:女工可否于产前四周请产假?
A:查劳动基准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工分娩前后,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女工如于产前四周请产假亦属适当,如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妊娠期间女性员工得于产前分次请产假,亦无不可。惟女性因个人体质不同,于分娩前请产假时,应至少保留4星期于产后,以免妨碍产后恢复。
Q:有关未亲自哺乳之劳工,可否夜间工作?
A:查劳动基准法第三十条之一及第四十九条系规定女性劳工于哺乳期间不得从事夜间工作,故未亲自哺乳女性劳工不包括在内。
Q:产假之计算是否扣除假日?
A:劳动基准法第五十条所定之产假旨在保护母性之健康,该假期内如遇星期例假、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内无庸扣除。
Q:女工产假期间是否照发全勤奖金?
A:女工分娩前后,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为劳动基准法第五十条明定,乃女工应有之合法权益,不应视为缺勤,原有之全勤奖金自应照发。
作者: zvezda (star)   2015-10-26 21:19:00
作者: s314159 (圆周率)   2015-10-26 21:27:00
帮推呦
作者: camera99 (键盘观察家)   2015-10-26 22:08:00
这社会不怕不了解法规,是怕实行不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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