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男友过世了,共同存款的分配?

楼主: varda0821 (boy)   2015-09-30 15:51:10
建议还是找律师或可以找相关的诉讼资源帮助(法院、法扶、法律咨询等)
既然他的父母这么可误,当然是积极争取一毛都不给
手上这些资料都请保留原本并备份,建议在准备好之前不要跟对方有多余的沟通
免得让自己不利
以下为浅见(仅参考用):
赠与有分 遗赠 与 死因赠与
遗赠需要遗嘱为要示,但是遗嘱我国法律有严格的要示规定,
这样的短信备认为是遗赠的可能性大概不高
我会朝 赠与 的方向争取
最高法院103上字第1473号判决:“查民法第四百零八条第一项所定“赠与物之权利未移转
前,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其一部已移转者,得就其未移转之部分撤销之”之赠与人之任
意撤销赠与权,系专属于赠与人本身之权利,不得为继承之标的。原审系认施雪吟于生前
依系争同意书将二百万元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为施雪吟之继承人,则被上诉人于施雪吟
死亡后自不得依上开法条之规定撤销该赠与。原审见未及此,遽谓被上诉人已依上开法条
规定撤销施雪吟前开赠与,进而为上诉人败诉之判决,自有可议。”(审判长法官陈国祯
,受命法官陈光秀 )
民法第420条仅规定:“赠与之撤销权,因受赠人之死亡而消灭”,至于如果是赠与人死亡
,其效果又如何,法无明文。本判决认为,赠与人之任意撤销赠与权,系专属于赠与人本
身之权利,不得为继承之标的,也就是赠与人的继承人不可以撤销,其见解应值注意。
而花掉的部分就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吧,他是非善意(知情)的
这边毕竟是女版,建议还是将手上有的事实证据咨询相关法律从业人员
希望当事人早日找回生活的目标,不论是否争取这笔钱
作者: hanesubaru (subaru)   2015-09-30 15:57:00
推参考
作者: cindy82016 (Cindy)   2015-09-30 16:00:00
应该无法争取到让父母一毛都拿不到 因为法律有保障继承人的特留份 所以父母最少也一定能拿到他们原本该继承部分的二分之一
作者: CindyLinz (Cindy Wang)   2015-09-30 16:16:00
如果那份钱能视为已赠与的话, 那就不在遗产之列了
作者: aiyukkie (suw)   2015-09-30 16:32:00
但M有把自己的钱存入帐户,这部分应该还是她自己的...?
作者: poeoe   2015-09-30 17:03:00
重点在于怎么证明是M存的
作者: sd51330 (prettygirl622)   2015-09-30 17:32:00
希望争取回来
作者: schwarzregen (黑雨)   2015-09-30 21:55:00
短信为非对话意思表示,通知到达女友时发生效力将短信解释为欲成立赠与契约之意思表示,女友回复达成合意即可(男友已故则应向继承人为之)契约成立后,男友即负有移转赠与物之义务身故后则继承人继承此一契约债务 继承前须清偿债务女友或可拿回全部存款,此处无法解释为合法遗嘱
作者: yiyyi (Lucky~)   2015-09-30 22:09:00
如果只当遗赠,继承人可以主张特留分,所以不可能全部拿回钱都还没汇,只能说有意思表示,无法算是已赠与。
作者: lullaby1223 (Seelia)   2015-09-30 23:33:00
非常感谢您提供参考,也谢谢以上推文的板友这些讯息对我们来说很受用,也是一个很好的进行方向
作者: schwarzregen (黑雨)   2015-10-01 02:16:00
没有合法遗嘱就没有遗赠,请尽力主张履行赠与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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