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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妺花成年后,凭空掉下巨债,薪水帐户还被扣。
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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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08 月 06 日 12:13
许姓男子 10 余年前因替李姓友人作保欠债 542 万余元,许男 1995 年过世后,
他与前妻所生的两名女儿,因不知道父亲有负债,因此没有到法院办理抛弃继承,
542 万元债务因此转到 2 女儿身上,
女儿们直到成年后薪水帐户被扣 4 万余元才知此事,
2 人提出债务人异议之诉后,台北地院以《民法》2008 年修正后,
采全面限定继承,而 2 女继承时虽在修法前,
但因 2 人当时尚未成年也适用限定继承,判 2 人免背父债。
判决指出,许男生前替李姓友人担保向宝岛银行贷款,李男还不出款,
银行转向许男追债,许男过世后,宝岛银行改名为日盛商银,仍持续追债,
但查不到许男有遗产可偿债。
直到去年,银行查到许男女儿有薪资收入,银行转向许氏姊妹追债,
并查扣 2 人帐户中的 4 万余元。
2 姊妹认为,从小未与父亲往来,不应背父债,因此向法院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台北地院审理认定,许父过世时,2 姊妹才分别 10 岁、9 岁,由爷爷养育,
不知父行踪与财产状况,无从办理抛弃继承,才继承了父亲的债务,
但《民法》已在 2008 年修正后,采全面限定继承。
至于在 2008 年前的继承,《民法继承编施行法》规定,
继承时若是未成年、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也适用限定继承,
法官据此认定,2 姊妹也适用限定继承,
限定继承是指债主只能针对债务人遗产范围内,向继承人追偿,
判 2 女儿免背父债,银行仅能从许父遗产中求偿,
日盛商银也应将已从许男女儿帐户中扣得的 4 万余元归还。
(刘志原╱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