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转贴财政部的新闻稿
《赋税》2006/12/5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业务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车支付租金等之进项税额,
应如何辨别可否扣抵销项税额,常造成营业人之困扰,为此该局提供判断原则供营业人参
考。
该局说明,营业人购买自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订有明文。如果是以租赁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车,则应就租
赁型态加以判别,属融资(资本)租赁者,实际上是分期付款买车,除了营业人融资租赁
乘人小汽车是供销售劳务使用外,其支付租金、利息、手续费等而取得之进项税额凭证,
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若属营业租赁且供业务上使用者,其进项税额准予扣抵。至于要如何
认定租赁方式为融资租赁抑或营业租赁,依照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36条之2及财务
会计准则公报第2号“租赁会计处理准则”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融资租赁,否则
就是营业租赁:
(1)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所有权无条件移转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优惠承购权。
(3)租赁期间达租赁物法定耐用年数四分之三以上者。
(4)租赁开始时按各期租金及优惠承购价格计算之现值总额达租赁资产帐面价值90%以
上。
该局指出,实务上发现租赁业者为供营业人承租乘人小汽车租金进项税额凭证可扣抵销
项税额,而将融资租赁契约形式上设计成营业租赁契约,或订定3年短期租赁契约,惟在
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之营业人却可无条件取得乘人小汽车所有权之交易型态,上揭规避
情事,纵承租人原已申报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经查明确属不得扣抵者,将依法予以补
税处罚。
该局强调,营业人因业务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车时,应以租赁实质约定及帐载纪录作为
支付之进项税额可否申报扣抵之依据,并呼吁营业人勿为扣抵销项税额而作形式上规划,
以免事后经稽征机关查获遭补税处罚,得不偿失。
根据原PO的注一
我们公司被老板交代看车的,就是老板认为你的贡献已经到了超过公司期待的很多
,然后老板会私底下叫办到这件事情的人,去看车,然后公司办理租售,也就是租用年限
一到,这台车就归你了,不扣薪水,也跟奖金无关。
简单说 公司如果报税减免 就有逃漏税
车子给你 可能有赠与税
去国税局检举不知道有没有奖金可以拿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