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被新竹货运人员骚扰该如何处理?

楼主: Lipius (Lipius)   2015-06-30 01:55:23
抱歉,昨天精神不济回应的不够清楚,现在趁著还有精神来做点简单的整理。
原PO到警局提出告诉,警察不愿受理或是说即使受理成立也偏低,是因为“告诉”
是针对“刑事案件”。
除了刑法所规范的犯罪行为以外,在性骚扰这块,会有“刑事犯罪”的是性骚扰防
治法第25条强制触摸罪(我不喜欢这个名称,但因为算是俗称,所以姑且用之):
“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
处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 以下罚金。
前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所以警方才会说要有“身体接触”,否则提告也很难成立。
原PO今天遇到的状况,属于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的范畴:
“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 性别有
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
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
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这样的状况下,原PO能做的是提出“申诉”,而申诉要怎么提,请向你所在的县市政
府提起,依照性骚扰防治法第13到15条,县市政府会将申诉案件移给新竹货运调查,
新竹货运调查完后会做出性骚扰是否成立的调查结果。
原PO收到结果后,如果调查成立,对方也没有提起再申诉,那县市政府就会对对方依
照性骚扰防治法第20条,裁罚一万到十万;如果对方再申诉,那么就会由县市政府的性
骚扰防治委员会进行再申诉的调查。同理,如果新竹货运调查结果不成立,原PO也可
以向县市政府的性骚扰防治委员会提起再申诉,对于最后的调查决议仍然不满意,也
还有诉愿、行政诉讼等可以提。
一个性骚扰事件发生,我们要先判断到底要适用性骚扰三法中的哪一法来请求救济。
如果“性骚扰事件之一方为学校校长、教师、职员、工友或学生,他方为学生。”那
么适用的就是性别平等教育法;如果受害者是在职场上,执行职务之时受到性骚扰(上
司、同事、客户等等),那么适用的是性别工作平等法;以上二种情形以外的,例如公
车上咸猪手、陌生人私讯性骚扰,则是性骚扰防治法的处理范围,但其实性骚扰三法
适用之间还有很多暧昧模糊的地带,但那个太复杂了,在此就打住吧。
如果性骚扰事件伴随着身体上的碰触,符合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时,除了刚刚讲的那些
行政申诉以外,还可以向警局提起性骚扰“告诉”,让行为人走一趟刑事流程。
无论有无肢体碰触,都可以提起民事上的损害赔偿,向性骚扰行为人请求因性骚扰而产
生的财产、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行政申诉的结果是政府对行为人裁罚罚锾;刑事告诉的结果是法院对行为人处徒刑、拘
役或并科罚金(但处徒刑和拘役几乎没看过,都是以罚金居多);民事求偿才是法院判
行为人必须赔偿多少钱给受害者。
在台湾遇到性骚扰事件,会因为受害者、加害者身份、性骚扰行为态样的不同,而适用
不同的法律和流程,所以有一点复杂,也让受害者比较辛苦,尤其是伴随着害怕报复、
害怕隐私被揭露等社会压力,要为自己挺身而出是很不容易的,原PO很棒,很有勇气,
希望我这落落长的一篇有稍微帮助到面临类似问题的女性(还有男性)。
作者: chubeewan (揪笔)   2015-06-30 02:27:00
推,谢谢热心
作者: leosally (Em)   2015-06-30 02:28:00
推!!
作者: chubeewan (揪笔)   2015-06-30 03:02:00
刚刚没推到补推
作者: faqucu (发哭)   2015-06-30 03:15:00
推热心,感谢你~
作者: Grecie (容)   2015-06-30 07:31:00
作者: Handfight (才不是花枝呢)   2015-06-30 09:16:00
专业推 虽然我不是原原po但是觉得这个整理很有用
作者: likangrace (沊沊)   2015-06-30 10:55:00
推~~
作者: vvdollyvv (missS)   2015-06-30 12:46:00
谢谢妳!我非常需要了解这些相关法条与解决的途径,真的很谢谢妳解释的这么清楚,否则很难据理的去处理毽噫q
作者: shihyajulia (<<喵呜~~>>)   2015-06-30 19:05:00
推,谢谢你的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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