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爆卦] 编出来的故事-邱和顺案

楼主: billy3321 (雨苍)   2015-06-09 22:46:30
小弟看到这边前几天有人讨论到邱和顺案,因此把这篇文章转过来。
若有不妥,请告知小弟,谢谢。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LTlfJjl ]
作者: billy3321 (雨苍)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爆卦] 编出来的故事-邱和顺案
时间: Tue Jun 9 22:37:54 2015
今天,有退休员警出来证实,邱和顺曾遭到台北市刑大员警的刑求。相信很多
人对邱和顺案有点陌生,小弟在此跟大家聊聊邱和顺案曾经发生的事。这篇文
章很长,毕竟是历经数十年的案件,如果您不太习惯阅读长文,可以存起来慢
慢看。
图文好读版: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3860691.A.B6F.html
要提邱和顺案,首先就要提起当时震惊社会的柯洪玉兰分尸案,以及陆正案。
柯洪玉兰分尸案
柯洪玉兰在民国76年11月24日上午从保险公司外出后就失踪,直到当年12月12
日在竹南镇一处水沟内发现一具头部、双臂都被切除的躯干,才发现柯洪玉兰
的尸体。附近还有找到黑色塑胶袋,内有皮鞋、刀子等物。
陆正案
民国76年12月21日,新竹市国小四年级学童陆正与同学在补习班门口玩耍,同
学离去后,陆正在短短的18:10~18:15之间被歹徒绑架。且当晚18时40分至19时
30分之间新竹陆家即接获3通勒赎电话。
在之后10天内,歹徒陆续打十几通勒赎电话。最后在高速公路南下99.9公里处,
由上面的路桥垂下篮子,歹徒要求把100万元放进篮子,取走篮子和款项。
77年1月1日13时45分歹徒最后一通来电,告知仅拿100万元,其老大并不满意,
陆正由歹徒之大姊头带去高雄玩几天,要陆母准备凑足500万元等语,从此再无
讯息。
破案过程
民国77年9月初,警方线民己○○向北市刑大密报其听闻外甥罗○勋(时年15岁
)提及外甥之友人参与掳人勒赎之事。9月18及19日己○○及罗○勋在警局制作
秘密证人笔录,指称听说被告等人涉犯陆正、柯洪玉兰案。
民国77年9月29日北市刑大依秘密证人笔录拘提邓○振、余○祥、陈○宏等少年。
邓○振、余○祥、陈○宏陆续坦承犯行,并指摘参与之共犯包括朱○坤、邱和
顺、吴○贞,与罗○勋陈述一致。经警方追查后,共犯扩大至罗○勋、林○明
等人。共犯于警方循循善诱下,接连坦承犯行且下跪道歉,邱和顺、吴○贞、
朱○坤等人亦陆续坦承犯案。
民国77年9月30日警方至邓○振家中临检,查扣番刀四把。
在邱和顺家搜出麻绳四条、便当袋一个,与陆母证述交付赎金之下垂绳索味道
相符,篮子相似,且四条麻绳相系之长度超过取赎地点之陆桥与高速公路之相
距高度。
民国77年10月间,被告等人于案发现场模拟作案情形,并于检警及多数记者面
前,拿香祭拜,被告邓○振、罗○勋、陈○宏、吴○贞并陆续向陆正父母下跪
道歉。
警政署针对歹徒勒赎录音与共犯之声纹比对进行鉴定,结果认为民国77年1月1
日歹徒最后一通勒赎电话(130字)之声纹与共同被告余○祥之声纹有19字相
似。
历经半年左右的调查,检察官及警方一共制作了“288份”笔录。终于在78年2
月4日,检察官以之前查扣的番刀四把、四条麻绳、声纹鉴定及被告等人288份
自白作为依据,将被告等人以掳人勒赎等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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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事实的认定
柯洪玉兰是遭被告以绳索勒毙、死后分尸。
陆正是遭被告邱和顺持刀刺杀腹部致死(因为没有找到尸体,所以没有验尸!)。
可是,陆正、柯洪玉兰尸体的其他部分却至今仍找不到。依据这12个被告的自白,
被告带着警方上山、下海,却查无陆正及柯洪玉兰的尸体。
如果要确认是谋杀,凶器也是很重要的证物。
可是,经调查,扣案绳索并无曾勒杀柯洪玉兰之迹象。扣案四把番刀及一支屠刀,
均无所谓“死者”之血迹反应。
对于勒赎电话之声纹与共同被告余○祥之声纹相似的证据,首先,检方只有举出
“其中一段符合”就作为证据提出,而非完整的声音片段。调查局认定声纹应有
至少40字符合,但余○祥之声纹与歹徒勒赎电话的130字仅有19字“相似”。卷
内声纹图谱不完整,以致无从判断鉴定结论是否合理,也没办法给专家验证正确
性。更重要的是,勒赎电话录音之母带已不知所踪,鉴定人赖锡钦于更七审作证
时更自承声纹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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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参考调查局的录音鉴定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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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证据,邱和顺案也有很多疑点。
在柯洪玉兰尸体发现的现场,有发现一个疑似真凶弃置的黑色塑胶袋,里面有杀
猪刀、针筒、皮鞋等物,也被指认为柯洪玉兰所有,但所有被告笔录都没有提到。
而且这个黑色塑胶袋之后也找不到了。
在告知勒赎取款的信封上有采取到指纹,但指纹与被害人家属、承办员警、所有
被告比对,没有人相符。
邱和顺等人的自白说当天中午过后不久将柯洪玉兰从工作地点骗出掳走,但有人
证指出当日18时左右还有人看到柯洪玉兰,而且当天天候良好,几乎无误认可能。
被告罗○勋与邓○振指出柯洪玉兰遇害当天穿着长裙,但证人却称被告穿着绿色
七分裤。
邱和顺称柯洪玉兰受骗当天被押至亚洲旅社或国都旅社投宿,但两间旅馆人员都
称当天未看见两人来投宿。
被告自白的凶刀与陈尸现场所发现的不符。
被告自白的分尸手法与杨日松博士研判的分尸手法不符。
被告称陆正案弃尸海边,但应可漂流至岸上,不至于无法寻获。
邱和顺也有完整的不在场证明。
根据邱和顺一开始的证词,12月21日陆正案案发当天傍晚,他和吴○明到888租车
行一同租车,租车单上写“承租期间自76年12月21日19点40分起,至76年12月23
日20时为止,共计2天”。租车后,还曾在当晚8~9点开到吴○衡所经营的狗肉店
和友人吃饭。
当时的租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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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法院却认定,邱和顺在事前租车用来绑架陆正,这台车是第二天租的,不采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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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邱和顺绑架陆正所用的租车单查不到,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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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狗肉店老板吴○衡原先是邱和顺的不在场证人,事后居然被警方转为被告,作
为掳人勒赎共犯起诉。
被监察院弹劾,却不被法院认定的刑求
以上种种自白和证据的不相符,其实都指向一个大问题:刑求。这个案子,最大
的问题在于12名被告均遭到刑求。
被告在法院审理的时候,有告知法官曾被警方刑求。有部分刑求有警询录音可证,
警方经监察院纠正,参与刑求的员警已遭起诉,而法院审理后,以妨害自由、伪
证罪等罪判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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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刑求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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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法庭怎么看判决这件事?法院是这样判断的:
1、本院勘验结果未见有刑求情事。
2、因录音内容无法辨识,是以无法证明是否有刑求情事。
3、录音有警方口气不佳(例如:逛个屁),然尚无从由录音译文中查见有刑求
情事。至于辩护人所主张有疑似有出现打耳光声音,无法从录音译文中认定
确系刑求。
4、录音中,有“警察很大声”、“拍打声”的状况,然尚不足证明警方有刑求
之情事。
5、本院前审勘验编号3光盘,见邓运振应讯时下身着三角内裤,然因该光盘内未
见有确实询问之时间,故无法确认与和警询笔录有关,亦乏有何具体遭刑求
之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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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只要288份笔录里,把有刑求的部分剃除,剩余就可以采信了。288份
笔录,要证明被打288次,才能全部都不采信。这合理吗?
连最开始的罗○勋也承认遭到刑求。在更十审,他这样说:
问:“为何会在一被逮捕就承认你有参与这二个案件?”
证人答:“我不得不承认,因为被刑求。”
问:“ 检察官有无刑求你?”
证人答:“检察官没有。”
问:“既然检察官没有刑求你,为何你没有向检察官说你被刑求?”
证人答:“检察官只有一个人,我要面对的是十几二十几个警察,我要是向检察
官说我被刑求,检察官离开后我要如何面对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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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共同正犯邓○振、余○祥分别由警员陪同,分批各自出发前往所指认
的丢弃陆正尸体地点,一致指陈是将陆正尸体弃置崎顶海边,代表这12个人罪证
确凿。
但问题是,大家可以看看根据他们对白历次寻找尸体的地方:
宝山乡山上由某桥往河丢
经过新竹站十至二十分钟程之某桥往河丢
旧港溪的一条桥下面的河
新竹海边桥下
苗海边崁下之湾
宝山某处埋掉
崎顶海边走约三十公尺处
请问这些地方哪边比较不会因为找不到尸体而被继续刑求?很明显就是海边了。
这也要了解了解邓○振,余○祥这几位国中生的关系。他们都是同一所国中的,
常常翘课,到海边玩。
在几个地方都找不到尸体,刑求之后,他们曾经私下串供,就说尸体丢到海边,
我们国中常去玩的海边。
大家可以看看这支短短四分钟的影片,里面就有刑求片段。大家可以思考,自己
判断,这样的声音、影像,究竟是不是刑求?而警察还在录影中侃侃自谈,很得
意“来一个招一个”。
https://youtu.be/LCNE8b0idK4?list=PLRmb6wn7laayV0pEFcaAQBIvT31n5mlYn
但法院在判决时,对于这些种种盲点却自有一套解释。
比如说,更十一审判决书P.81-82里写,“…勒赎电话之录音母带已于监察院调
查本案警员刑求时,于刑事警察局及监察院间公文往返逸失,惟该证物之逸失
系承办单位保存不力所致,该逸失之不利益,不应由被害人陆正之家属承担…”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4.jpg
法院所谓承办机关保存不利的效果不能由被害人承担的说理,看起来似乎言之成
理,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国家保管不利所造成的结果,虽然确实不应由被害人来
承担,但难道就应该由被告邱和顺等人来承担吗?法院的结论似乎是肯定的,不
能让被害人承担国家的过错,所以应该由被告邱和顺等人来承担,而承担国家过
错的下场是──死刑。
最后这12名被告判决如下:
邱和顺:死刑(案发时年27岁)
林○明:17年(案发时年26岁)
吴○贞:10年(案发时年19岁)
吴○衡:不受理(病故,案发时年24岁)
林○纯:10年8月(案发时年29岁)
朱○坤:10年(案发时年23岁)
黄○福:15年(案发时年18岁)
邓○振:16年(案发时年16岁)
余○祥:16年(案发时年16岁)
曾○祥: 8年(案发时年17岁)
陈○宏:13年(案发时年14岁)
罗○勋:15年(案发时年14岁)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无须基础事实的証明,即认定该当事人无罪。证明被告有犯
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诉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在台湾法律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指出证明
之方法。”
结果证据遗失、和自白不符,居然还能成为判罪的理由,必须由被告来承担这个
责任。这是什么奇怪的见解?
更可怕的是,根据壹周刊报导,本来这次这波要执行的死刑中,邱和顺就是其中
一个。若不是卷宗被监察院带走,邱和顺恐怕已经难以平反了。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news/20150605/20651785
以上,是民间司改会部分针对邱和顺案的许多资料中整理出来的摘要。当然这些
说法大家可以信,大家也可以不信,质疑这样的说法。
但是,小弟还是想诚挚邀请大家,有空真的可以上法庭,亲自聆听一次法官、检
察官、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怎么讨论案情,亲自用自己的眼睛,来认识台湾的司法。
6月24日,徐自强案即将开庭,这是台湾著名冤案之一,徐自强案,是当年侯友谊
主导办案下产生的冤案。当时共同被告的录音录影,以及一些关键证据,也和邱
和顺案一样离奇消失。目前台湾被判死刑仍未执行最久的两位死刑犯,就是徐自
强案的共同被告。其中一位被告黄春棋,6月24日早上9点30,将会出庭,和徐自
强进行交互诘问。
有兴趣的朋友,小弟在此邀请你们过来看一次,听一次,用自己的眼睛认识台湾
的司法。
徐自强案开庭资讯
时间:6/24 (三) 9:30 传唤共同被告
地点: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大厦 专一法庭(台北市中正区博爱路127号)
https://jrf.neticrm.tw/civicrm/event/info?reset=1&id=27
参考资料
邱和顺案23年死刑定谳 案情争点大补帖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3257
公视独立特派员:死神的交易
https://youtu.be/0ZgcxpITwKI
https://youtu.be/rBAVvQUSdKI
作者: dogger (Marjorie)   2014-06-09 22:39:00
未看先推
作者: isalin   2014-06-09 22:39:00
作者: IHD (终于要等到时空变异了吗?)   2014-06-09 22:39:00
先说一下是哪个退休员警吧 不然这种文一多 也是很累然后先帮人民讨狗官的钱吧 杀江国庆的 否则就是柿子挑软罢了
作者: patato2 (㊣裁判杀手熊㊣)   2014-06-09 22:41:00
作者: 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   2014-06-09 22:41:00
不管啦反正不能废死
作者: demonh311 (Dream)   2014-06-09 22:42:00
加油
作者: zxcvbbb ( )   2014-06-09 22:43:00
冤狱 一直叫嚣要死刑的酸民出来说话阿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4-06-09 22:44:00
不管啦 !!!!! 我们就是要死刑 !!!!!!!!!!!!!!!!!!!!!
作者: 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   2014-06-09 22:45:00
这篇反废死不敢进来
作者: sea5705 (MO)   2015-06-09 23:05:00
刑求真的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
作者: magumica (magumica)   2015-06-09 23:07:00
阿顺加油QAQ
作者: ashkaze (畏怕阳光)   2015-06-09 23:09:00
这背后是有什么阴谋吗??
作者: befly10015 (befly)   2015-06-09 23:24:00
重大刑案还是可能误判 罪证确凿根本是…
作者: ashkaze (畏怕阳光)   2015-06-09 23:24:00
原来如此...
作者: pikasusu (皮卡苏苏)   2015-06-09 23:37:00
作者: icegail (我是我)   2015-06-09 23:40:00
徐自强有不在场证明却不被采信
作者: kaaaaat (persevere)   2015-06-09 23:45:00
真的对台湾司法很失望
作者: smt3457 (jacky)   2015-06-10 00:22:00
作者: seavon (Rock to die!)   2015-06-10 00:26:00
推。这篇好少人/_>\
作者: susuless (澄)   2015-06-10 00:34:00
作者: forgetcry66 (欸腐六六)   2015-06-10 00:36:00
作者: cwjing (cwjing)   2015-06-10 00:51:00
作者: judith612   2015-06-10 01:08:00
作者: york13468 (York)   2015-06-10 01:08:00
作者: a190190190 (AnnieQQ)   2015-06-10 01:21:00
作者: shounyuh (shoun)   2015-06-10 01:29:00
推(好哀伤…)
作者: kageo101 (kageo)   2015-06-10 01:33:00
那个年代刑求是家常便饭 现在不能明目张胆但会有小动作
作者: snowcat (猫雪)   2015-06-10 02:27:00
作者: sherbet   2015-06-10 08:20:00
推 法院一样是个官僚系统 有专业的人也不见得就认真工作还没爆出来的不知道有多少
作者: gloriedenia (香)   2015-06-10 09:00:00
加油!
作者: cc0420 (mmmm)   2015-06-10 09:38:00
那年代的警察一堆没良心的。
作者: wenwarmsun (wen)   2015-06-10 09:41:00
推 旁听过一次小小案件,震惊于法官的敷衍轻率…
作者: ricehsieh (生米煮成熟饭)   2015-06-10 11:02:00
5、本院前审勘验编号3光盘…这边名字没马到
作者: eitingirl (Eating)   2015-06-10 11:03:00
推!!!!
作者: SHIU0315 (SHIU)   2015-06-10 12:13:00
作者: a13369 (吃掉奶奶的大野狼)   2015-06-10 12:48:00
但我想对凶手明确的案件来说,死刑还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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