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为何台湾似乎很多驾驶转弯都不礼让行人?

楼主: vvus (不囧)   2015-04-03 02:29:00
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拥有绝对路权
这样的观念在欧美日之类的先进国家很普及
台湾的交通规则虽然也有这样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第 103 条
汽车行近未设行车管制号志之行人穿越道前,应减速慢行。
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时,无论有无交通指挥人员指挥或号
志指示,均应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
汽车行经未划设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时,无论有无
交通指挥人员指挥或号志指示,均应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
但因为长期以来很少人重视
所以台湾一直都没有养成行人于行人穿越道有“绝对路权”的概念
一直以来都是谁车大谁就是老大的想法,你弱势你就得让路
还好最近有一则新闻让人欣慰
行人最大!车撞闯红灯行人 罚锾多12倍http://goo.gl/vdIYrZ
有时间的人可以看一下这篇的宣导文
行人的绝对路权 http://goo.gl/4R4wjG
“路权”系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关设施之优先级,对于取得路权者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而未取得路权者则无通行权,必须等待具有路权者通过,取得路权后方可通行。
而所谓的“行人路权”,也就是行人使用道路、优先通行的状况。行人穿越道,是提供行
人使用的,车辆不得侵占、行驶于行人穿越道;而行人 在使用穿越道时即拥有路权,其
他汽机车均须礼让其优先通行。为保障行人安全,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一零三条亦规定
:“汽车行近未设行车管制号志之行人穿越道前,应减速慢行。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遇
有行人穿越,无论有无交通指挥人员指挥或号志指示,均应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汽车行
经未划设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时,无论有无交通指挥人员指挥或号
志指示,均应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这项规定强调了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拥有“绝对
路权”的概念。
另外,行人在人行道和骑楼的用路权 也应被重视,人行道和骑楼应是保障行人安全行走
的绝对空间,但在台湾,摊贩营业占据人行道上、机车占据骑楼、违法路霸的情形却履见
不鲜,着实影响了行人的 用路安全。其实,行人路权是需要被保障的,为了让行人行走
的更为便利、安全,任何占用人行道及骑楼空间的行为该是被禁止的。如何强化行人在人
行道及骑楼路 权的观念,还给行人一个畅行无碍的空间。
‘行人路权’是行人使用道路安全权利的保障,相同的,行人也有不能侵犯其他车辆的
路权,法律规定行人应行走在划设之人行道;不得在道路上奔跑嬉戏、阻碍交通;穿越道
路时则必须经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桥或人行地下道,不可跨越护栏、安全岛来穿越马
路。等尊重其他车辆通行路权的义务。当行人在道路上有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或
警察指挥者、不在划设之人行道通行,或无正当理由,在未划设人行道之道路,不靠边
通行者、不依规定,擅自穿越车道或于交通频繁之道路或铁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
、嬉游或坐、卧、蹲、立,足以阻碍交通之情形,亦将处新台币三百六十元罚锾,或施
一至二小时之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路权的概念应是相对的,不论是行人或是汽机车驾驶者在道路上行驶,都有注意路况与
礼让其他用路人的责任与义务。当所有的用路人都能保持着‘遵守交通规定’、‘尊重路
权’、‘礼让行人’的心态时,相信不仅能让您我都能行的平安,也可以让我们的社会
更加和谐而美好,不是吗?
◎基本观念
走路,是我们每人每天都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何行的安全,是在现代人在这个交通繁忙社
会的重要保命守则。在行人穿越道上行走,不但是行人行的权利,更是为了维护行人自身
安全的必要观念。
◎安全守则
1.行人穿越道是行人通行用的。机车不可以骑上行人穿越道,也不可任意停放,妨碍行人
通行。
2.行人穿越道、人行陆桥、地下道皆是供行人穿越马路的道路。车辆在行人穿越道或未划
设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到行人要通过,须先礼让行人穿越。
3.行人不任意跨越护栏、安全岛来穿越马路,不侵犯行车辆通行的路权。
4.依交通号志指示或警察之指挥来穿越马路,不任意穿越车道、闯红灯。
5.汽车行近未设行车管制号志之行人穿越道前,应减速慢行。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关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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