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境外犯案就可以逍遥法外

楼主: blaukatze (姬 泰)   2015-03-27 14:20:00
※ 引述《yulinmp316 (放空)》之铭言:
: 这几天听到一个例子
: 一个有双重国籍的男生
: 2004年在美国以美国身分犯下对未成年少女性侵,
: 2006他被警方以拥有儿童色情片起诉,但是他并没有服刑而是逃来台湾。
: 美国警方在找他,他今生都无法到美国了,
: 一回去,再机场马上会被逮捕。
: 他现在台湾过的好好的,台湾拿他没辄因为他在台湾没有任何案底。
: 难到真的就让他无忧无虑的住在这,并工作?
: 好奇大家的想法与看法
为什么不行?因为司法审判权就是国家主权最具体的象征
现代国家对内虽然将武力独占,但是在国家和国家之间仍然是处于无法可管的自然状态
所以一百年前才会流行到处殖民,每个国家都像一个独立的人,只是体型力量没有物理的
限制
经过两次大战大家努力做出个UN,可是他也没有最高仲裁的权能,顶多只是个乔事情的地

到最后还是要看国家的力量,所以美俄发生战争或侵略大家也只是谴责而已
国家间的关系在缺乏最高权威机关的情况下就像清领台湾的时代
拉帮结伙,山头林立,林少猫的人在丘逢甲的地盘强奸了小女孩,丘的人当然要抓他去浸
猪笼,那林少猫办不办他?
答案应该很容易想像,看丘逢甲怎么跟他乔啊,如果想表达双方的友谊卖面子就交出凶手
如果跟你没交情甚至交恶,那就想太多,管你是真是假挺自己人先,大哥给你靠
国际刑法的基本是属人和属地,只有在这两种情况国家的主权才有惩戒他的资格
也就是自己人在别人家犯罪,或别人在自己家犯罪
例如前面那位先生如果当场被丘的人抓住,当然是直接浸猪笼,那林可能会跟他乔,请把
人送回来,我们自己处理,一定会给你个交代,这就是司法引渡
或是丘那里的习惯强奸的处罚是鞭二十驱之别院,但林的习惯是鞭五十,那把人接回来后
还会再鞭三十下,之类的其实用这样的想法很容易可以理解
原po提到当事人有双重国籍,所以其实台湾也是有审判权的,对未满14岁的人为强制性交
是加重强制性交,是本刑七年以上的重罪,而且是非告乃论的罪,理论上检察官可以起诉
他的
作者: yulinmp316 (放空)   2015-03-27 21:17:00
谢谢你,非常详细专业因为这个混帐一直在台湾逍遥,目前还在教幼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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