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PO,来补充后续。
自从2/6与老板不欢而散后,老板开始对我冷处理。
以往报告事情时老板都会拼命刁难,现在只指示几句就没了,
不过这态度还不错XD 至少比以前好多了
我以为当初和老板提过与劳基法不符,他们应该有去询问过劳工局,
(因为他们完全不再提此离职的事情)
问过后应该就知道资遣我,跟让我做到二月底比起来根本不划算。
没想到昨天老板女儿(总经理)告知他们有问过”会计师”(劳资法问会计师?),
说我已经是提出离职,因此要求我2/17提前离开不算资遣。
幸好我之前就有e-mail给劳工局,就把回复转给老板女儿,劳工局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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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工自愿离职之部分,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7条:“劳动契约应依本法有关规定约
定左列事项:…四、有关劳动契约之订定、终止及退休有关事项。…”是以,本着劳资自
治原则,劳动契约之终止方法应由劳资双方自行协定之,劳工若以口头或书面向雇主表示
离职,其离职即生效力,若原申请月底离职,雇主却要求提早离职且未给付工资,若您不
同意,即双方未能合意劳动契约之终止日期,雇主若强制离职,则违反劳动契约,您可依
劳动基准法第14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六、雇主违反劳
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并依劳工退休金条例(劳退新制劳工适
用)第12条:“劳工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适用本条例后之工作年资,于劳动契约
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但书、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或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终止时,其资遣费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资,每满一年发给二分之一
个月之平均工资,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最高以发给六个月平均工资为限…。依前项
规定计算之资遣费,应于终止劳动契约后三十日内发给。…”之规定,向雇主请求资遣费
。另如雇主拒绝受领劳务,依民法第487条:“雇用人受领劳务迟延者,受雇人无补服劳
务之义务,仍得请求报酬。但受雇人因不服劳务所减省之费用,或转向他处服劳务所取得
,或故意怠于取得之利益,雇用人得由报酬额内扣除之。”规定,劳工仍有工资之请求权
。
关于非自愿离职证明之部分,依就业保险法第11条第3项:“…本法所称非自愿离职,指
被保险人因投保单位关厂、迁厂、休业、解散、破产宣告离职;或因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但书、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各款情事之一离职。”是以,台端如符前揭规
定才可向雇主请求发给非自愿离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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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就是资方要求提前离开便算资遣,但是非自愿离职证明不适用于此。
我后来也有打电话给劳工局,得知资方要求2/17提早离职,
资方需给予: 资遣费+预告工资+特休7天转成工资
(我们公司没特休是违法的,可以要求转成工资,但我没提出来就是了)。
不过今天早上倒是挺好笑的,老板他们用施舍我的口吻说同意让我到二月底,
还说昨天已经问过劳工局,
当初2/6要求我做到2/17一事,我并没有回复便算同意,因此”不算资遣”。
但他们想说既然我想到2月底就遵照我的意愿,不跟我计较。
疑点:
昨天下班后才私下与老板女儿联系及转发劳工局回复,
(因为老板女儿也是下班前才谈论此事)
当时劳工局早就下班了,他们打给谁喔?
当然,他们也顺便说以前没有员工去完展览才要走(就我所知去年有两位),
过年的假期是给员工新一年的福利,都要离职了还放假说不过去,
领完年终又要放假很不应该之类的。
稍后我打给劳工局,得到劳工局的回复是:
“不论有没有在2/6提出异议,只要资方要求提早离职便算是资遣。”
反正老板他们就是想要扳回一城,照惯例要给员工洗脑是他们大发慈悲,顺便杀鸡儆猴让
其他同事知道我这样不可取。
关于过年前提出离职,我也曾动摇过,但看到板友回复:”老板这么机车 还管什么情理?
”
回想起这近两年的时间,受了多少气和委屈,便让我想要坚持下去。
老板对员工不好,我要离职还需要管他吗?
想想过去多少前辈也是被伤透才离职,就想要站出来让老板知道不是每个员工都那么好拿
捏。 我会在离职前做好自身的工作并交接给其他同事就算仁尽义尽了。
在想我要不要离职前顺便把今天问劳工局给我的回复直接拍他桌上XD
顺便说,特休7天的工资我就大发慈悲不跟你计较了。
大家新年快乐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