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提离职后老板要我直接走,不给之后的薪水

楼主: chillheart (寒)   2015-02-06 23:45:00
根据劳基法规定,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
有20天的预告期(含周休及国定假日),
劳资双方都适用,所以会有以下情况:
劳方提离职: 2/6 提离职,最早可在 2/26 办理离职手续。
但会领不到足月薪水,且一般都会在工作日将劳健保转出,
今年 2/27-2/28 为连休假期,所以 2/26 公司就会先将劳健保转出,
除非资方很佛心,帮劳方到 3/2 才退保,但依原po状况,
不太可能这么佛心帮忙缴。
也就是说,劳方将会遇到:
1. 未足月薪水,改采日薪(须含假日薪)。
2. 劳健保中断,劳保只保到 2/26 ,健保则二月份皆须自缴。
基于上述两点理由,我是建议一般是最少要做到 3/2 才办离职手续。
而原po提出的几个问题,回应如下:
1.预告期:
预告期是必须的,但高于预告期的天数,
例如想做到 2/28 或 3/2 ,是可以跟资方协调离职日,
资方可以不同意,但不能低于预告期天数,
如果要劳方提早离开,就必须给预告期的薪资,否则就是资遣,
资遣就要拿资遣费及非自愿离职证明。
2.特休
公司无特休是违法的,根据劳基法规定,
员工满一年未满三年可享有七天特别休假,
公司不可以不给特休,但可以规范如何给。
例如年资计算方式为当年度1/1至12/31,
劳方必须是1/1到职并于12/31仍在职,那么隔年1/1即有七天特休,
如果是中途进公司,那隔年就是依比例给特休,
假设是6/1到职,隔年6/1至12/31共有四天特休。
另一种计算方式比较简单,就是到职当日到隔年到职的前一日,
例如6/1到职,那就是隔年5/31仍在职就算满一年,
6/1起有七日特休到再隔一年的5/31。
原po既然工作满18个月,那就是享有七天特休,所以可以争取,
但要注意年资如何计算。
另外就是特休如果没休完,也可以折抵成薪资给付,
但也有人是把离职日压后,先休完特休才办离职手续,
两种方式都可以,看怎么跟HR谈。
3.非自愿离职
拿非自愿离职完全不会影响下一份工作,但要注意非自愿离职单上,
资方通常只会勾选第四项(我记得是不适任),因为其他选项对公司都是不利的,
这时候就得跟公司谈判,不过公司大概都不会理你,
如果有时间,可以上劳资调解委员会申诉(预告期协商不成也可以申诉)。
至于下一份工作会不会知道你是非自愿离职,答案是不会,
但有两种例外情况:(1)你自己告诉HR。(2)HR打电话去前公司询问。
第一种跟HR讲清楚就好,第二种就是看你跟前公司HR的关系怎么样,
所以一般都会建议,如果是要走同产业,最好人情留一线,日后好相见。
4.年终
要求缴回年终也是违法的,雇主无权这么做,但年终并没有在劳基法有明确规范,
如果还没领年终就提离职,雇主其实可以不用给,
所以大家才会忍到等年终入袋才提离职,这点原po就有做到。
5.录音
其实录音是无法变成呈堂证供的,
除非你一开始录音时就告诉老板说你接下来的谈话都会录音,
这样录音的结果才可以变成证据。
总之,除非是问劳动局的承办人,才会比较熟知法条及相关规定,
如果问到的是志工,那当然都会回答不出来,
倘若真的有劳资纠纷,就直接上调解委员会申诉,
委员会会先发函请劳资双方在委员见证下先进行协商,
如果真的不成,资方也不理,那委员就会建议劳方采取下一步行动。
以上,是从大学打工到目前工作遇到的劳资纠纷心得,
也建议各位(男)女孩们要熟知这些关于劳方的基本权益,以保障自己。
※ 引述《kiki318 (KIKI)》之铭言:
: 求救>"<
: 我刚刚跟老板提出离职后,说想做到2月底,
: 老板要我做到2/17,后面的薪水就不给我,
: 还硬要我写声明是自愿做到2/17,
: 我跟他说劳基法规定没有这样,但他现在生气状态中不听我解释。
: 我现在正在努力地找劳基法相关规定,
: 希望有这方面的高手帮忙指点,谢谢!!
: p.s. 辞职全程我有录音,但不知道清不清楚
: 内文补充1.: 已有拿到年终
: 内文补充2: 我们公司无特休
作者: kiki318 (KIKI)   2015-02-07 00:11:00
谢谢你的回复,真的解说得十分清楚。我们公司员工只有8人,未来相同产业方面我想应该不会是问题公司老鸟几乎都年纪大了,所以也不想多争取什么,所以老板就像是夜郎一样,真的很想给他个教训..面试时说一切照劳基法,但是进去后跟我们说因为周休二日放很多假了,所以没有特休。我提出离职时其实真的不想搞成这样,但真的被老板的态度弄得火冒三丈。很可惜录音没有什么帮助,我刚刚也上网了解一下,我想之后如果录音都要先告知,老板可能直接气死.......
作者: wunei   2015-02-07 00:19:00
我记得是当事人不须告知即可录音,第三人偷侧录才有问题
作者: s930406 (你啊骂)   2015-02-07 00:21:00
法院见
作者: a52051vik (520(′‧ω‧‵))   2015-02-07 00:26:00
其实劳健保3/2退的话,可以追朔退保日为2/28喔这部分我有电询过劳保局了,因为有时员工离职日压月底那天又是假日的话,如果提前在工作日退会影响员工权益所以劳保局说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办理并附注说明追朔为月底退保即可,但要附上辞职证明书就是~
作者: youvegotamai (性感小野猫)   2015-02-07 02:08:00
录音能不能当作证据要看是刑事还是民事,但即使相对严格的刑事,也不是每个法官都否认偷录的证据能力所以一般来说,只要录音内容对当事人有利,还是先提出去给法官。至于录音要不要告知,我是建议不用,对方有提防下很难录到有利的证据,还增加谈判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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