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键盘医学生
我想医疗究竟算不算服务业其实是个大哉问,可以从太多面向下去讨论
以下几点是我认为医疗跟传统认定的服务业的差异
第一:以直觉(!?)或者说常规来讨论,医疗与其他服务业最大的差异是
by谁的order做事?
传统的服务业是by客人的order做事(这里不讨论奥客的行为,单纯指契约成立
的消费行为)
例如你去餐厅吃饭你可以随意点你想吃的餐点,但你去看病没办法指导医生怎么
开药吧XD(不包含为了讨好病人而照病人开心乱开一堆药的无良医师)
或者有些厨师有自己的专业觉得某些菜一定要怎么煮、牛排三分熟、用什么配料
,也许他会在点餐的时候这样建议你;但顾客也可以坚持他牛排一定要全熟、汤面
不加葱花、香菜等等。
但在医疗场域病人只拥有低度的自由度,在现有选项里做出决定;比如病人可以选
择大肠镜要不要自费麻醉,但却无法决定我今天切除肝肿瘤要切除多大范围、胆囊
是否必须要一起拿掉。
再者,一位客人去美发沙龙,造型师当然可就他的专业来给予意见对方适合怎样的
发型;但最终要怎么染、烫、剪的决定权还是在客人手上,即便他根本不适合那个
造型。但是今天一位病人来到医院,他要做什么检查、用什么药、开什么术式的刀
,都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适应症(英文叫做indication,白话文就是符合特定的
标准,这些标准可能是临床症状、影像学诊断、抽血报告等等非常客观的条件);
并不是病人walk in说我最近对于我的阑尾感到有点厌烦(!?)我们就可以帮他把阑
尾切除(因为根本没有适应症)。
第二点:以法律层面来看(其实我跟法律不熟囧,只就我目前知道的说说看)
一般服务业的的业务内容大多就是民法的契约关系,只要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
致者,契约即为成立。因此一般服务业与顾客的关系其实是双向的,店家有拒绝
客人的权力,客人也有选择要跟谁建立契约关系的权力。(当然我知道现实状况
中受雇的人员可能也没有拒绝奥客的权力=_____=)
但医疗法规定第60条规定:医院、诊所遇有危急病人,应先予适当之急救,并即
依其人员及设备能力予以救治或采取必要措施,不得
无故拖延。
第73条规定:医院、诊所因限于人员、设备及专长能力,无法确定
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疗时,应建议病人转诊。但
危急病人应依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先予适当之急救
,始可转诊。 前项转诊,应填具转诊病历摘要交予病
人,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所以在紧急医疗状况时,法律明文规定医疗人员是无法拒绝病人的。再者,医学
伦理相关的规定也阐明任何时候医疗人员都是不能拒绝病人的。(不要跟我说伦理
不是硬性规定,很多医疗法判决都会把医学伦理的常规纳入裁判观点。)
再来若医疗行为等同于其他服务业,那医疗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七条??
法条就不贴上来了,消保法第七条的重点在于"无过失责任",定义是:在损害发
生的情况下,即使不存在过失或失误,亦需要负担损失赔偿的责任。而其重要性
则在于:在一般诉讼过程举证责任之分配上,因为原告往往无法证明被告之行为
系出于故意或过失,致使最后败诉无法求偿。
然而医疗本身存在不确定性,任何医疗行为都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即便没有任何
过失病人还是可能会出现并发症甚至死亡。再者,人的生老病死本来就是一个自
然的进程,若医疗契约等同于其他服务业适用于消保法第七条的无过失责任,那
医院每天赔钱就赔不完了(挖鼻孔)。(这部分实务上还是由法官认定,目前法律人
尚未有共识,我看过几篇判决书法官正反方意见都有。
其他较细项的比如说各行各业都可透过各种广告或置入性行销招揽病人,但医疗
广告的规范却相当严格(有兴趣可以去查),连网络上Q&A提供医疗咨询都不行。
或者紧急医疗法第14-2条规定:救护人员以外之人,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险
,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适用民
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
简单讲如果有人突然心搏停止,路人甲跳上去帮他CPR结果不小心把肋骨给压断
了不会有事因为符合避免紧急危难的免责要件;但如果你是医疗人员就sorry囉你
不适用紧急医疗法第14-2条规定。那如果装死不救,让路人甲去救行不行?
啊刚刚才说过医疗法第60&73条规定紧急状况不能拒绝病人了(丢笔)
第三点:还有原PO说到的特许行业的部分?
没错任何专业人员都需要证照才能执业,但医学生有总额管制(我不清楚医学院
其他系所有没有),一年能够成为医学生的人数是固定的;大家看到哪一间学校
新开设了医学系都是从其他旧有医学系的名额瓜分出去的。所以医疗其实是非常
封闭的行业,这点跟服务业的自由竞争市场性质上有点差异。
啊啊,忍不住扯了一堆,
我对于医疗是否是服务业其实是持否定观点,但并不代表我贬低其他行业的价值;只是认
为这两者间本质上仍有差异。
我也相信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难处,只能希望人民素质能随时间提升,大家可能也就不会
要争执医疗究竟是不是服务业的议题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