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yrmb47 (1996/08/24)》之铭言:
: 我的看法是性骚扰累犯就代表他没办法控制住他的冲动
: 这并不平常 能犯下刑法的都是少数 别合理化好色的范围
基本上像这种无法控制性冲动的人
跟一般人的性欲是两回事
人都有性欲
但是不是每个人都有冲动控制的问题
像这种屡次犯罪的人
我会建议他要持续接受持续性的治疗
要表达意见、参与社会活动都是个人自由
但是要参选立法委员、中华民国的国会议员
我就觉得不适任了
想想立委的权力有多大吧
以后要是有女助理呢?
或者是国会的女性工作人员?
立法委员适合给这种冲动控制有问题的人当吗?
社运团体、苗栗县推不出别的人了吗?
(我是苗栗人,我真的快欲哭无泪)
至于其他护航的
不管是真护航还是见猎心喜假护航
我觉得意义都不大
而且都是反效果
还有别提什么有心理阴影很可怜,看了就火大
被害人的心理阴影是你造成的,你永远也弥补不了
还有脸提你的?
你自己的心理阴影是你自己的业
自己要承担
赎罪是你的自由,不代表别人就要接纳你
或者是以为做了什么就可以将功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