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陆文斯基女士算不算公众人物?
以最近PTT这几天有关刘小姐的标准来说
有些人认为不是,虽然受过多次新闻媒体采访,但毕竟她不是自愿性变成新闻人物
甚至于有些人认为就算她是公众人物,但因为这是陆文斯基女士的私事,不准讨论
但有些人认为陆文斯基女士是公众人物
更有些人认为她的私事和国家重要人物有密切关系,当然得要讨论
这时该怎么办呢?
这事情其实很简单,就让法院来决定嘛
言论自由不是事前审查制,所以任何人没资格去要求别人不准讨论什么事
你要讨论六四天安门事件、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事件、中国大官来台事件都可以
你要讨论隔壁阿花生理期到了,楼下阿牛吃了什么便当,楼上小明被车撞断腿也可以
但言论自由也不是无限的
所以当你不想被人讨论生理期到了没,还是吃什么便当或是被车撞断腿
你可以去提告
由法院来判断你权利有没有因为别人的讨论而受到影响
此为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
刘小姐发表过多次她要对数字周刊提告的意见
虽然不太清楚她有没有真的提告
但从这可以了解到她知道她可以经由法院来保护她的权利
同样的,当她想保护她的权利,她可以对那些她认为侵害她权利的人提告
反过来说
她不提告的话,你有什么权限去要求别人不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