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bmnatsu (アラシのチカラ)》之铭言:
只能说,真抱歉,警察真的无能为力,因为,台湾没有STALKER相关法令。
之前版上也有过遇到跟踪狂的文章,当时那篇文章当中我就有提过,
跟踪狂这东西,日本欧美已经有相关规定,偏偏自认为先进的台湾没这玩意。
说穿了,因为难以认定,又怕被利用滥用。
台湾法律一直强调人权,近几年更是有点变本加厉。
像是新推行的提审法,或许是有他的用处,但是,截至目前为止,我没遇过
真的引用这法条要求要见法官的嫌疑人。
难以认定,这是最大的难处。
每个法律人,对法律都会有自己的一套见解。
最近一个案例,一个被害人被自己的同居人妨害性自主,甚至语言上已经有威胁生命,
带同前往医院就医验伤的时候,医生也都认同应该可以申请紧急保护令了。
只是来处理的妇幼队学长要我打电话给家防官询问,而我们的家防官很消极处理,
最终只有申请暂时保护令。
这案件发生在11/11,当天晚间22时声请暂保,还没下来,今天下午就发生
加害人偷偷潜入将屋内的监视器主机搬走的状况。(毕竟曾是同居人)
我是不清楚后续处理情形,当天处理的时候也是支援帮忙,
只是当时家防官跟妇幼队学长的处理方式,我只能说,真的真的很消极。
因为,家防官当时说了,
紧保审核的要件有四个(抱歉内容我没有记得很清楚),
这个案件顶多算0.5,很难审核成功,可能还需要去出庭。
因为我没有处理过这方面案件所以不清楚,只是昨天被害人来制作笔录的时候,
也是对妇幼队的学长很有意见,说态度很消极等等。
会提这个案件,不是要原PO你去请保护令(推文中有提到禁止令,我想是指这个),
因为你也请不过,你跟他没有任何关系。
而是说,警方对这种“有可能发生不好的事情”的状况,处理上有很大的限制。
之前那次跟踪狂的文章,叙述中,该名跟踪狂并没有对发文者做出违法的情事,
但是行为对发文者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甚至恐慌,这部分与你可说类似。
因为那个跟踪狂没有做出违反法令的举动,所以,警方并无法以任何强制性的作为,
来制止或阻止这名跟踪狂。
不过原PO你的状况多了一层:诽谤、违反个资法。
针对个资法(推文中有网友提及)的部分,我找了个网页给你参考:
http://www.fenc.com/magazine/show_faq_new.aspx?SN=6914
《个人资料保护法系列四》──人肉搜索行不行?
远东新世纪法制室/黄筱嫥
如果你前文中所提及,你的那些资料,都是有办法在网络上“公开”找的到的,
那可能就像这篇文章中所说,不适用个资法的保护。
但是你文中有说到你脸书有设定仅有朋友间可见,而你说要停用MAIL,
对方马上用MAIL跟你说停用也没用,
从这段当中,我就无法很肯定的去认为,他所收集到的资讯都是你“公开”的资料。
这部分可能就要看你自己去审酌,到底他在该篇小说当中所公布的东西,程度到哪边。
再来,诽谤的部分,
诽谤: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因为你文中有提到,好像对方友邀请你的亲友去阅读该篇小说,
而小说当中,他杜撰了有关他的内容,或者说,美化了他自身,然后有着墨到跟你之间的
感情等等,
我是不清楚你亲友看完之后的反应,或是有没有跟你做求证等等的动作,
但是以这个部分来说,如果你要告他诽谤,
你可能必须要去找一些曾经看过该篇小说的人来帮忙做证。
做什么证?作证说,他文章当中所泄漏的你的资料,以及其他一些相关内容,
让他们足以判别他是在说你。
这一点很重要,另外文章也要备份,不管是打印也好照像也好截图也好。
加上他是在网络上面散播,很多人去按了赞,甚至主动邀请你朋友去看,
已经透过网络文字散播,有达成加重的条件,你可以告他加重诽谤。
只是,罪刑就像上面说的,2年以下。
至于其他的骚扰行为,打电话、MAIL、PTT站内信等等,
我不清楚频率如何,听你说起来好像一个月数次,
若以这样的频率来说,你想要对他做民事求偿诉讼,可能难度相当高,
加上,你之前有没有对这些行为加以蒐证?
台湾法律是很妙的。
我今年就有处理一件,违反保护令的案件,
内容是:被害人报案称加害人以电话骚扰,案件由派出所制作笔录之后送来我这。
卷宗当中有附上一般保护令,条文当中确实有禁止加害人对被害人做出任何骚扰。
但是当我通知加害人来做笔录(我在高雄,加害人在台中),
并且调阅了他们的通联之后,才发现,
根本藕断丝连阿,被害人自己就会拨打电话给加害人,甚至频率高达一个晚上2.30通。
加害人也对我诉苦,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这种状况,之前也因为被移送,他被处罚锾。
哪有这种拿着保护令的人可以打电话骚扰人家,然后回电一通就被提告的。
只是,因为该张保护令的存在,我还是只能将加害人移送到家事法庭。
我是不知道后来他有没有被罚款,只是一个出租车司机,因为要来做笔录,又要开庭,
必须要从台中搭高铁来高雄,又要搭高铁回去,实在是很伤也很累的事情。
时常听到人家说,法律,不是保护弱者,是保护懂法律的人。
我实在没有办法否认这句话。
所以,跟踪狂相关法令,其实我不意外台湾没有,甚至,如果要台湾立委赶鸭子上架
随便生一套出来,那我还宁愿他们不要生出来。
没有做好配套措施,没有做好查证举证机制,没有做好法官相关判定规范的话,
跟踪狂法令会变成很恐怖的工具。
这几年不是没有女性对男性胡乱提妨害性自主的案例。
当然我知道这只是少数,但是,在没有看到的部分呢?
所谓仙人跳,我自己的同学就遇到过,最终花钱消灾。
这是不会有记录的。
结果最后感觉自己一直在离题= ="
总之,若你要对他提出告诉,不是不行,只是要做好准备,蒐证资料要备妥。
恐吓的部分,其实很主观,“你在这样我就告你喔!”,这段话就可以提告了。
只是到了法庭,检座法官会怎么去判定,则是他们的自由心证了。
版友的意见也很多重要的,从原PO的内容中,对方对你的出没位置,甚至是住处公司等,
我想是了若指掌,要是真的想要对你不利,在你例行路线上堵你可能不难,
怎么保护自己的安全,除了版友说的防狼喷雾、电击棒之外,
其实哨子,就是一个很简单又有用的小工具,或是蜂鸣器之类的。
凤新阿.....凤山分局学长人都不错的,有状况或是对方有更激烈的行为的话,
不要怀疑,报警请求协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