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被不算熟的人纠缠十年 (文长)

楼主: mileslo (罗仔)   2014-11-15 01:59:27
※ 引述《abmnatsu (アラシのチカラ)》之铭言:
只能说,真抱歉,警察真的无能为力,因为,台湾没有STALKER相关法令。
之前版上也有过遇到跟踪狂的文章,当时那篇文章当中我就有提过,
跟踪狂这东西,日本欧美已经有相关规定,偏偏自认为先进的台湾没这玩意。
说穿了,因为难以认定,又怕被利用滥用。
台湾法律一直强调人权,近几年更是有点变本加厉。
像是新推行的提审法,或许是有他的用处,但是,截至目前为止,我没遇过
真的引用这法条要求要见法官的嫌疑人。
难以认定,这是最大的难处。
每个法律人,对法律都会有自己的一套见解。
最近一个案例,一个被害人被自己的同居人妨害性自主,甚至语言上已经有威胁生命,
带同前往医院就医验伤的时候,医生也都认同应该可以申请紧急保护令了。
只是来处理的妇幼队学长要我打电话给家防官询问,而我们的家防官很消极处理,
最终只有申请暂时保护令。
这案件发生在11/11,当天晚间22时声请暂保,还没下来,今天下午就发生
加害人偷偷潜入将屋内的监视器主机搬走的状况。(毕竟曾是同居人)
我是不清楚后续处理情形,当天处理的时候也是支援帮忙,
只是当时家防官跟妇幼队学长的处理方式,我只能说,真的真的很消极。
因为,家防官当时说了,
紧保审核的要件有四个(抱歉内容我没有记得很清楚),
这个案件顶多算0.5,很难审核成功,可能还需要去出庭。
因为我没有处理过这方面案件所以不清楚,只是昨天被害人来制作笔录的时候,
也是对妇幼队的学长很有意见,说态度很消极等等。
会提这个案件,不是要原PO你去请保护令(推文中有提到禁止令,我想是指这个),
因为你也请不过,你跟他没有任何关系。
而是说,警方对这种“有可能发生不好的事情”的状况,处理上有很大的限制。
之前那次跟踪狂的文章,叙述中,该名跟踪狂并没有对发文者做出违法的情事,
但是行为对发文者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甚至恐慌,这部分与你可说类似。
因为那个跟踪狂没有做出违反法令的举动,所以,警方并无法以任何强制性的作为,
来制止或阻止这名跟踪狂。
不过原PO你的状况多了一层:诽谤、违反个资法。
针对个资法(推文中有网友提及)的部分,我找了个网页给你参考:
http://www.fenc.com/magazine/show_faq_new.aspx?SN=6914
《个人资料保护法系列四》──人肉搜索行不行?
远东新世纪法制室/黄筱嫥
如果你前文中所提及,你的那些资料,都是有办法在网络上“公开”找的到的,
那可能就像这篇文章中所说,不适用个资法的保护。
但是你文中有说到你脸书有设定仅有朋友间可见,而你说要停用MAIL,
对方马上用MAIL跟你说停用也没用,
从这段当中,我就无法很肯定的去认为,他所收集到的资讯都是你“公开”的资料。
这部分可能就要看你自己去审酌,到底他在该篇小说当中所公布的东西,程度到哪边。
再来,诽谤的部分,
诽谤: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因为你文中有提到,好像对方友邀请你的亲友去阅读该篇小说,
而小说当中,他杜撰了有关他的内容,或者说,美化了他自身,然后有着墨到跟你之间的
感情等等,
我是不清楚你亲友看完之后的反应,或是有没有跟你做求证等等的动作,
但是以这个部分来说,如果你要告他诽谤,
你可能必须要去找一些曾经看过该篇小说的人来帮忙做证。
做什么证?作证说,他文章当中所泄漏的你的资料,以及其他一些相关内容,
让他们足以判别他是在说你。
这一点很重要,另外文章也要备份,不管是打印也好照像也好截图也好。
加上他是在网络上面散播,很多人去按了赞,甚至主动邀请你朋友去看,
已经透过网络文字散播,有达成加重的条件,你可以告他加重诽谤。
只是,罪刑就像上面说的,2年以下。
至于其他的骚扰行为,打电话、MAIL、PTT站内信等等,
我不清楚频率如何,听你说起来好像一个月数次,
若以这样的频率来说,你想要对他做民事求偿诉讼,可能难度相当高,
加上,你之前有没有对这些行为加以蒐证?
台湾法律是很妙的。
我今年就有处理一件,违反保护令的案件,
内容是:被害人报案称加害人以电话骚扰,案件由派出所制作笔录之后送来我这。
卷宗当中有附上一般保护令,条文当中确实有禁止加害人对被害人做出任何骚扰。
但是当我通知加害人来做笔录(我在高雄,加害人在台中),
并且调阅了他们的通联之后,才发现,
根本藕断丝连阿,被害人自己就会拨打电话给加害人,甚至频率高达一个晚上2.30通。
加害人也对我诉苦,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这种状况,之前也因为被移送,他被处罚锾。
哪有这种拿着保护令的人可以打电话骚扰人家,然后回电一通就被提告的。
只是,因为该张保护令的存在,我还是只能将加害人移送到家事法庭。
我是不知道后来他有没有被罚款,只是一个出租车司机,因为要来做笔录,又要开庭,
必须要从台中搭高铁来高雄,又要搭高铁回去,实在是很伤也很累的事情。
时常听到人家说,法律,不是保护弱者,是保护懂法律的人。
我实在没有办法否认这句话。
所以,跟踪狂相关法令,其实我不意外台湾没有,甚至,如果要台湾立委赶鸭子上架
随便生一套出来,那我还宁愿他们不要生出来。
没有做好配套措施,没有做好查证举证机制,没有做好法官相关判定规范的话,
跟踪狂法令会变成很恐怖的工具。
这几年不是没有女性对男性胡乱提妨害性自主的案例。
当然我知道这只是少数,但是,在没有看到的部分呢?
所谓仙人跳,我自己的同学就遇到过,最终花钱消灾。
这是不会有记录的。
结果最后感觉自己一直在离题= ="
总之,若你要对他提出告诉,不是不行,只是要做好准备,蒐证资料要备妥。
恐吓的部分,其实很主观,“你在这样我就告你喔!”,这段话就可以提告了。
只是到了法庭,检座法官会怎么去判定,则是他们的自由心证了。
版友的意见也很多重要的,从原PO的内容中,对方对你的出没位置,甚至是住处公司等,
我想是了若指掌,要是真的想要对你不利,在你例行路线上堵你可能不难,
怎么保护自己的安全,除了版友说的防狼喷雾、电击棒之外,
其实哨子,就是一个很简单又有用的小工具,或是蜂鸣器之类的。
凤新阿.....凤山分局学长人都不错的,有状况或是对方有更激烈的行为的话,
不要怀疑,报警请求协助吧。
作者: alkahest (==â•­(′▽`)╯==)   2014-11-15 02:08:00
推这篇 除了封锁讯息外 自己也要做好准备
作者: Ichbinyy (我是YY)   2014-11-15 02:13:00
作者: m910835 (不洗澡小天后)   2014-11-15 02:22:00
推 原原Po快来阿
作者: wycc (wycc)   2014-11-15 02:35:00
帮推
作者: yellowsnail (诸城某人)   2014-11-15 02:48:00
作者: lexi1242 (Lexi)   2014-11-15 02:50:00
作者: MII9u   2014-11-15 03:24:00
作者: BrownPAN (布朗。潘。褐色平底锅。)   2014-11-15 03:30:00
作者: ranney889 (兰尼)   2014-11-15 05:09:00
作者: darkagesgaga (SLOTH)   2014-11-15 07:36:00
作者: copperlin (copper)   2014-11-15 08:27:00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1-15 08:53:00
“你在这样我就告你喔!”,这可以提告? 不要浪费司法资源好吗!
作者: joe2233 (~ Everlasting ~)   2014-11-15 09:09:00
作者: leo921080931 (小饱)   2014-11-15 09:29:00
楼楼上这已经严重妨害到原原po正常生活的权益欸,你有看过原文吗
作者: shyuan0424 (傻妹)   2014-11-15 09:46:00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1-15 10:16:00
看过原文呀,但这也不代表那句话就可以告
作者: Spell16 (晒太阳的翻车鱼)   2014-11-15 10:23:00
作者: wku (Enoch 我的宝贝)   2014-11-15 10:30:00
认真推
作者: staymind0000 (深呼吸)   2014-11-15 10:31:00
不知道嘘什么意思的-_- 真的希望原原po能够平安摆脱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1-15 10:33:00
嘘的意思是凭那句话到底想告什么?还是就只是觉得自己站在正义的一方,所以说什么没根据的话都行?
作者: queenrabbits (葵兔子)   2014-11-15 12:13:00
推 台湾的法律是治疗胜于预防 一定要发生严重的事了才要动作
作者: kaorukei (huihuichan)   2014-11-15 12:18:00
推专业!哎法律还是有很多令人摇头的灰色地带啊
作者: ru899 (爆米花)   2014-11-15 13:10:00
专业好文好建议
作者: yeh10jp   2014-11-15 15:25:00
可能要找亲友设局了...
楼主: mileslo (罗仔)   2014-11-15 15:48:00
回PETER,我懂你要说的意思,身为警职我当然也不希望民众随随便便提出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或者说增加我的工作,但是很可惜的,现实总是事与愿违,民众真的只要让他觉得高兴不爽快不愉快,他就提告,这种情形你真的在基层工作过就能理解体会,不用跟我说那些长篇大论理论派的东西,只要你来派出所待一个月你就了解了,这句话就能告,甚至一个眼神交会一个车辆擦身虚惊,民众都能来提告。民众总是一句话:我有提告的权利,你们警方就应该要受理不受理?警方吃案拉! 好言相劝?警方吃案拉!甚至:叫你们分局长出来,给我一个交代,不然我叫议员来不帮我受理案件我就叫记者来,叫立委来。基层员警的苦你如果只用书本上或是理论派上所学到的东西你是看不见的。台湾鲷,可不是浪得虚名。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1-15 19:59:00
你既然也不赞成,何必在这里鼓吹,如此言行也太矛盾了吧。还有,不要总是在那什么基层很辛苦、根本做不到之类的,那就算给你再好的法律制度,如此的执法习惯也将是制度失败的根源,对的就做,不对的不妥协,很难吗?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4-11-16 01:42:00
警察本来就没有定罪与起诉的权力和专业能力,本来就不能自己判断是小事就拒绝受理,就算理由再荒唐都一样。做出这种事活该被电,甚至应该被质疑是否适任,因为这已经是滥用公权力了。有这种自己可以代替检察官行使权力、竟敢骂我投诉我真是刁民的想法的警察,就是败坏警查形象与风纪的老鼠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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