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eter555565 (peter555565)》之铭言:
非讨战,真心请教
1.十一条第五款实务上应如何认定
很多事情不是订个考核表就可以评定出你适不适任的
服务生动作太慢,厨师煮的菜不好吃,做事失败率比别人高
咖啡拉花拉得太丑之类林林总总
每个商家或行业都有自己重视的环节
有些员工做不到或做不好
可以做为解除"不适任员工"的理由吗
或者说,如何举证或认定呢
2.如果企业想资遣员工,到底要如何资遣才是合法的
这又分两种情况
a.员工能力不足
比如上面说的,员工确实做不到企业所要求的
经教育训练后纵有改进,也仍然表现达不到雇主要求
b.员工能力足够 但工作态度不佳
比如私下拉帮结派,霸凌同事,炫耀自己的男友是某某帮的
我可以资遣掉这两种员工吗
3.依p版友指教去google,看到"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号民事判决"
他说"按劳基法第十一条第五款所谓“不能胜任工作”,不仅指劳工在客观上之学识
品行、工作能力、身心状况,不能胜任工作者而言,即劳工主观上“能为而不为”、“
可以做而无意愿做”之消极不作为情形,亦属之。雇主得否以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
不能胜任为由,依劳基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预告终止与劳工间之雇佣契约,应综合
上开二者为考量,始符劳基法“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雇关系,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
之立法本旨。…按基于劳工工作权之保障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之理念,雇主解雇劳工固
属最后不得已之手段,但除法令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约定雇主解雇劳工,必先经劝导、
辅导及惩戒等程序外,祇须具备劳基法所定终止劳动契约之要件,即难认雇主终止劳动
契约之行为不生效力"
看起来像是我原本认知的,雇主确实可以以十一款五条直接资遣调员工阿
4.一样是照p版友的关键字google,第一个网站(真的很抱歉我不会缩)
http://elawer.pixnet.net/blog/post/30724840-%E8%A7%A3%E5%83%B1%
E5%8B%9E%E5%B7%A5%E7%82%BA%E9%9B%87%E4%B8%BB%E7%B5%82%E6%AD%A2%
E5%8B%9E%E5%8B%95%E5%A5%91%E7%B4%84%E3%80%8C%E6%9C%80%E5%BE%8C%
E6%89%8B%E6%AE%B5%E6%80%A7%E3%80%8D
上面说"第12条之惩戒解雇始有解雇最后手段性之适用",似乎也与p版友所言有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