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提起预告离职,预告日没薪水

楼主: pdca (标准化管理模式)   2014-08-19 11:55:39
※ 引述《mininakai (迷你中井)》之铭言:
: 相识多年的好友刚出社会不久。
: 前阵子跟我说她们公司老板决定改契约。
: (她们一年一聘。)
: 改成如果要离职的人,提前预告后,
: 这段时间是没有薪水的。
: 我们听了当然觉得说这违反劳基法吧,
: 有劳动就要给薪啊。
您说的没错....
劳基法 第 1 条
为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雇关系,促进社会与经
济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雇主与劳工所订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本法所定之最低标准。
: 可是她说她老板说劳基法就是这样规定的…囧。
雇主当然会唬你,挑对雇主有利的部分唬人
: 所以她想离职了…因为不想做越久
: 提前预告要越多天,那就要做越多天白工。
: 后来是被我们劝住了啦,劝她找到再走。
: 之后她签公司新一年的劳动契约,里面就有这一条,
: 提前预告日至离职日是没薪水的。
: 我是跟她说如果真的确定老板会不发薪水,
: 那她将来找到新工作的话,发薪日隔天就不要来了。
: 虽然也不确定这是不是馊主意…
: 而且我觉得我朋友还是会摸摸鼻子算了,做一阵子白工。
: 可是还是觉得很7788,怎么会有这种老板。
劳动契约若是违反劳基法的部分是无效契约...
第 16 条
(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预告期间是要付工资的,劳基法真的有规定(特殊情况例外,在十一条跟十三条内说)
劳基法第十一条跟第十三条请自行查阅,我就不多说明了
所以....请保留证据,尤其是预告离职....
即使口头请辞也要录影或录音
如果保险一点的话,用纸本提出(标明日期并签名影印一份)与E-mail or 短信,保留证据
离职后若是没拿到薪水的话,可以向劳工局提起申诉,劳资纠纷
劳工与雇主间若发生争议,可向劳工局以书面提出申请,劳工局会邀集双方当面协调解决
纷争。
劳工局备有申请表格,只要填妥表格便可以申请,此外,事前准备证据越周详
(例如可以佐证的资料丰富齐全,找朋友或劳工团体协助对老板会提出的说词与
理由进行沙盘推演),当然胜算会大一些。
劳基法 第14条 第一项
(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雇主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另外...若是您朋友想要离职,可以不用预告...可以用这条文反击..
因为预告至离职是无薪水的,造成您朋友认为预告会变成没薪水(误信受损害)
但是不要闹这么大,这部分真的很受不了再这样搞....
一样就是要离职前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免被雇主申诉...
劳基法 第 26 条 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不管怎样,老板是不能预扣工资的...
作者: patty6824 (patty)   2014-08-19 12:03:00
作者: mininakai (迷你中井)   2014-08-19 12:41:00
第16条是雇主如未预告须给付的薪水,如劳工主动提离职的话,我搜寻过,没有特别标明,所以我才觉得老板很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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