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难过] 男友的前妻ㄧ直不放过他

楼主: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4-07-24 11:53:01
※ 引述《SeedDgas (发酵)》之铭言:
: ※ 引述《Ilovecats (~猫~)》之铭言:
: : 其实我觉得两者的差异很明显
: : 一个有明显的对错
: : 一个则是不同立场或不同人生经验的人会抱持不同的观点
: 其实那篇要讲的不是这个,小三对不对,妹妹有多错,这都不重要
: 那篇想表达的是对觉得错的事情是不是就可以往死里骂,顺便表一下不认同的人圣人?
: 如果答案是yes
: 那小三这篇尽情的发泄没问题,同样妹妹那篇觉得妹妹做错骂到翻掉也很合理
: 没有人该因此被酸键盘圣人
: 如果答案是no
: 那为什么有些人在这篇讲得很激烈,在妹妹那篇又说别人太酸的很圣人?
: 不管怎样都不该骂得太难听不是吗?
: 呵呵
小三对不对 妹妹有多错 其实这很重要
在法律部份 peter论述的过程 简单来说是这样
小三部份
小三又不一定跟老公上床
上床又不一定被告
被告又不一定败诉
男友妹妹部份
女友上网说男友妹妹邋遢是可能被告公然侮辱哦
但其实两者的违法程度与败诉可能性天差地远
p大要把他们混在一起说都是脑补 我觉得这样的论点很无力
再来是小三在标题上写前妻 其实根本未离婚
有种骗网友或是骗自己的感觉
而女友并没有做错什么事
她是背房贷的男友找来住的/有付钱/有做家事/受不了也搬出去
但是骂的人靠直觉开砲
外 人 凭 什 么/没付钱还大声....才一万很多吗/洗衣机会自己洗/不爽搬出去啊
我同意说对这两件事都应该以柔软的心来看待
但不是因为这两篇都是讨拍
也不能同意把差异性忽略然后说这两篇都一样
谢谢大家
作者: u770114 (可爱的兔子在这边~)   2014-07-24 11:54:00
邋遢那段应该是公然毁谤 而不是公然侮辱喔侮辱是有人身攻击 毁谤是事实不存在
作者: kyotenkacat (maina)   2014-07-24 11:55:00
推! 非常同意@@ 身为成大人想再推一次XD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1:57:00
我后来觉得比较像诽谤,就算事实为真也与公益无关
作者: NOTHINGES (肥蛇蛇推便便)   2014-07-24 11:57:00
跟成大有啥关系啊 但我不认同此篇 哈哈
作者: krista520 (克莉丝塔)   2014-07-24 12:00:00
什么时候有公然毁谤了....= =而且"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作者: agete (agete)   2014-07-24 12:01:00
好像是p大那篇下面有提到毁谤?希望不是我记错XD
作者: u770114 (可爱的兔子在这边~)   2014-07-24 12:01:00
对喔 记错了 XDD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2:02:00
哈哈,是诽谤,u大笔误而已吧XD
作者: u770114 (可爱的兔子在这边~)   2014-07-24 12:02:00
没有公然啦 只有公然侮辱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2:07:00
立法者既然在刑责上给予相同评价,违法性就是一样,跟你个人觉得有错没错或可不可恶都没关系喔最后,为什么你对小三做了这么多有罪的假设,对男友妹妹的部分,就一句"可能"来带过呢?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7-24 12:21:00
男友妹那个还要看能不能让人知道妹妹的真实身分才会有法益受害的问题,网络上的妨碍名誉有时是很难成立的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2:22:00
再者,你真的很想论成罪可能性的话,一个证据就在公开版面,删文也于事无补。通奸的话只凭他一篇文说自己是小三就够了吗?我同意网络上证明名誉伤害有难度,但通奸的证明难度也不小呀另外,想告诉此篇原PO,我可以接受在法律评价上有不同意见,毕竟我又不是真理,但你什么论述都没有,就说两者天差地远,会不会太儿戏呀?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7-24 12:29:00
这种事情吵到要用法律来论对错我觉得是一件很悲哀的事…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2:33:00
是有点悲哀,但比起用每个人都不一样的道德来看,算是较为理性客观的了,要是没有前后不一的人,实在是没什么好吵的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7-24 12:33:00
而且目前不管是妨碍名誉还是通奸都有人提出刑事除罪化,以民事纠纷处理的思维,以法律来说这些事的对错…我真心觉得不是很洽当
作者: clareanna (大根娃娃ru)   2014-07-24 12:34:00
不爽搬出去/不开心就搬出去/不开心的话,不然就搬出去吧外人凭什么/作为女友,凭什么/作为女友算是个外人,没权干涉/就男生家庭,女有算…类推语气用词,就差很多了
作者: winnie759281 (匿名)   2014-07-24 12:38:00
那个...公然侮辱或诽谤也不一定成罪耶?有人骂脏话就算被起诉还是被法官判无罪阿
作者: clareanna (大根娃娃ru)   2014-07-24 12:39:00
但要说有些是恶意骂人,其实也太过了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2:39:00
是不一定成罪,但同理通奸也不一定呀!
作者: winnie759281 (匿名)   2014-07-24 12:39:00
再者版友也不知道那个妹妹是谁,也没指名道姓...要说影射也很难...因为大家都不知道是谁阿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2:40:00
有人口交通奸也被判无罪呀
作者: winnie759281 (匿名)   2014-07-24 12:40:00
p大我不是在回你,我是看到一楼说的...还有这篇原po写的...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2:41:00
那如果是认识的人看到以那种程度的资料认出来很难吗?
作者: winnie759281 (匿名)   2014-07-24 12:42:00
那是认识的人,可是绝大多数还是不知道不是吗?至少去推文的那些人,有谁知道男友是谁?妹妹是谁了?讼棍钓鱼都不一定能起诉人了,更何况成罪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7-24 12:46:00
我觉得现在是版友们一群在一头热吵法律问题,搞不好原原po他们已经开开心心在帮忙布置新家了也说不定
作者: winnie759281 (匿名)   2014-07-24 12:46:00
不过不管哪一方,要告都可以告,但司法程序旷日废时等结案都不知道怎样了..= =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2:49:00
诽谤是危险犯,就算真的没有认识的人看到也不影响,问题在到底可不可以认出来,我觉得资讯是够的,但你当然可以有不同意见!的确是真的告了还有得吵,但是用同一标准,两案都可以吵,没什么分别呀
作者: mommybo (猫咪猫)   2014-07-24 13:33:00
...是有人知道他妹是谁喔?是不是除非假设人都会开天眼 才会判成立阿 噗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7-24 13:47:00
真要吵其实一堆版都可以关了,只要上来抱怨→诽谤。第三者版→妨碍家庭。 ???
作者: whalecell (宅宅精灵)   2014-07-24 13:49:00
只要综合观察可推知所指为何人即可 不用开天眼~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3:55:00
推楼上,干嘛开天眼,前面已经说的很清楚,危险犯不用到真的有人认出来,好吗,噗!
作者: kyotenkacat (maina)   2014-07-24 14:07:00
真要说的话小三其实同时妨碍家庭+毁谤耶因为周遭的人也可能看文章认出里面的人啊?
作者: agete (agete)   2014-07-24 14:10:00
只要综合观察可推知所指为何人即可的话 那婚姻板怎么办XD还有男女板XD
楼主: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4-07-24 14:12:00
XD 笨板也可以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17:00
我不知道妹妹是谁,但我觉得认识的人知道,有冲突吗?
作者: krista520 (克莉丝塔)   2014-07-24 14:18:00
她认识的人看到那篇会知道是在说她 这样就可以了不然以后告人要先统计看过的有几个人认识吗?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18:00
要说可能性,你告诉我成罪的机会各是百分知多少?不知道你到底有没有学过法律,危险犯不用真的造成结果就算今天有朋友认出来,但是对妹妹的评价未必因此降低虽然最终没有造成名誉损害,但并不妨碍成罪不用有真的有认识的人看过,只要有这样的"危险"即可,最后,你说的违法性天差地远,是差在哪?难道我把你的隐私贴在路上,附上基本资料,结果认识你的人没一个人看到,这样难道没事吗?
作者: winnie759281 (匿名)   2014-07-24 14:26:00
看来要是很多公婆小姑会上ptt的,婚姻版都可以告一轮不过检察官也不是傻子,大不了就从旁人求证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27:00
顺带一提,你攻击我是否认得出妹妹,完全是打击错误,
作者: winnie759281 (匿名)   2014-07-24 14:27:00
如果符合事实,那又如何公然侮辱?XD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7-24 14:28:00
楼上,诽谤对私德事件不适用真实陈述原则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28:00
前面也说过,就算是真的也要跟公益有关~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29:00
口交不符合"奸淫"的定义,所以最后通奸无罪,这推论哪里错了,我不懂你的意思?通奸可不是危险犯,你的可能性才完全是错的吧,你要证明到"几乎确定",而不是可能性很高就够高有版友说那这样很多版都可以告,我只能说,用严格的标准看,是这样没错~
作者: winnie759281 (匿名)   2014-07-24 14:34:00
好啦,基本上我还因此去看了法律版,基本上如果旁人无从得知影射谁,只有当事人知道是在指自己,法官也无从根据证实有意图散播,故也无法因此就判罪我不是律师也没念过法,只能查网络了~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37:00
w你说的没错呀,但是都说成那样了只有当事人知道是谁?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7-24 14:37:00
我觉得当很多人都认为法律不公不好,但有什么事却又要拿法律出来做立论点,然后又发生法律知识不足或法律见解歧异,又牵扯到谁的法律论点才是对的,反而没有比较客观公平的说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38:00
你可以说有争议,但绝不是完全没问题,好吗?如果法律见解歧异那以实务为准,但这里我没看到法律解歧异,是有人根本搞错了~
作者: kyotenkacat (maina)   2014-07-24 14:41:00
如果女友文有毁谤成罪可能性 小三文不也有吗??@@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43:00
既然你考过国考那我就直接问了,如果题目出那女友的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7-24 14:44:00
我说的不只是这篇文章,而是有很多议题都出现过的现象。说到实务…有时最高法院对同案件的见解都不一定相同了,遑论是广大乡民呢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44:00
案例,你会开一个诽谤的标题讨论,还是直接写无罪?
楼主: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4-07-24 14:46:00
结论会无罪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48:00
你会开标题就够了,我同意有无罪的可能呀不懂我说只有口交通奸就可能无罪,有什么问题?如果真得无辜成这样,你开标题干嘛?我的意思是你可以帮诽谤找无罪理由,我也可以在通奸找到无罪理由~为什么你结论无罪别人就不能讨论,国考这样考的吗?
楼主: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4-07-24 14:58:00
题目最多跟这个扯得上关系 不然要用强制性交罪论述吗?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59:00
所以我说"可能"成罪,我从头到尾没说一定!!这么爱问别人那请问你是哪个法律系的?虽然我不觉得排名高低代表法律素养高低!
楼主: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4-07-24 15:05:00
我也才问一次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5:09:00
问一次就够啦~代表你觉得问这个可以比出高下不是还问哪个事务所吗?这我可以跟你说,还没上班
作者: eternia0920 (我不會用水球( ̄□ ̄||)a)   2014-07-24 15:39:00
小三对不对 妹妹有多错 S板友为什么说不重要 那是因为批评的版友都不是当事人也不是法官所以她才提出问题反问大家是不是应该说话留余地结果妳引她的文来讨论法律问题 个人觉得离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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