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我们总是有所选择的吧?

楼主: Lupaypay (卢佩)   2014-06-14 12:24:40
如同原PO的心情,不论正反意见,都是在追求心中的正义感,
只是讨论社会议题总是有些资讯要厘清。
→ tryfi:远东集团已经违约没有在期限内安置收费员,却也没有缴纳违约 06/12 23:43
→ tryfi:金,再加上ETC问题一堆,这样是合理的吗? 06/12 23:43
ETC问题一堆和收费员有没有被安置无关,原po也只有讨论这个问题而已。
而远通是不是已经超过期限,这里和前一个罚款有关系。
原定101年11月21日系统要全面建置完成通过测试,
远通有拖到,高工局改在102年12月30日才全面实施ETC,
这和契约中“收费员安置计画”的预定102年7月1日全面安置,有不同但合理。
没有实施ETC,你要让收费员在7/1~12/30这段时间完全不上班,
会陷入国道没人收费的真空期呀。
再来,假设你说,这段时间你就要把收费员安置完毕,
这完全不给远通作业时间。
啊人家要上班怎么配合远通的职训…或者去新环境看看走走媒合一下?
不可以就此认定远通违约,因为这个契约义务有双方当事人协力进行的色彩,
高工局需要人力,远通没等到高工局放人,也不可能履行安置计画。
→ PHPer:现在好像搞得他们是高普考进去的正式公务员了哦? 06/12 23:43
→ PHPer:人人都这样搞,那干脆废除高普考嘛,反正你只要当过约聘人员 06/12 23:43
→ PHPer:政府就要保障你一辈子工作权?哪有这种好事啊 06/12 23:43
→ tryfi:约满不续聘跟非志愿离职差很多好不好...... 06/12 23:44
讲的没错,约满不续聘的确和非志愿离职有点差别。
约满不续聘是在你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
告诉你这个计画、这一季结束,你可能就要找下一份工作。
可参考聘用人员聘用条例施行细则第4条前段:
“聘用人员约聘期间,得以业务预定完成期限为准”。
所以高工局也在95年开始,就在每年的收费员简章上面注明了
“约雇收费员系属一年一雇之临时人员性质,
如因人工收车道改电子收费车道需精简时,恕不负责转置”
http://ppt.cc/NQyg
就是95年开始有每年在简章上告知了。
当然,这样不够。国道收费员在行政法上,算是广义的公务人员,
用另一种角度去想,假使他们因故意或过失侵害用路人权益,
这还是要负起国家赔偿责任。
有责任代表有义务,有义务代表有权利,
政府要对他们有足够的保障,称为信赖保护原则,
所以你才会在简章看到“不负责转置”改成现在的“委托远通转置,违约罚款”。
接着就会进入到最后一个问题,
就是很多版友在推文中提及的“这种工作谁要去做”。
首先信赖保护原则,
是会衡量个人权利侵害的程度去决定存续保障、财产保护的大小程度,
这样的过程称为比例原则,仰赖个案的判断。
我们先看看收费员的诉求。他们要求要政府直接安置,
也就是直接变成其他机关的约聘人员,或者直接拥有公务员资格。
前者要看机关内部的专业和人力需求,
他们能去卫服部、农委会、金管会、内政部吗?
后者则是于法规不符,约聘人员直接变成招考,
这对辛苦考高普考的人公平吗?
再来,他们也要求安置的条件比照收费员的薪水,
也就是“给他们一模一样,不会更累的工作”。
就像sing80230大大说的,
远通是除了那个你看到的19.5K之外还会额外补贴到34K~39K,
这样还嫌不够...我就真的支持不下去了
作者: vivinanao (安静优雅地轻声哭泣)   2014-06-14 17:27:00
推 我可不敢讲
作者: ueyfn (又)   2014-06-14 18:16:0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