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手式:我对约泡没有什么偏见,只是想知道大家的想法?
在1999年修法 "妨碍性自主章" 强调以[性自主]取代[贞操]
在我的想法里 约泡 在不妨害双方彼此的性自主意识下 都是合法自由
且
不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不论该社团是以 国家 地区 职业 性别 等等区别,皆不影响其正当性?
则,XX大学约泡、XX大学告白、XX大学靠北、XX大学香鸡排、XX大学基督教派、慈青社?
我的认知上皆是以 大学这个区域作划分 介此达到成立目的的营利或非营利组织?
至于其中是否牵涉到 XX大学的[姓名权]就先不在讨论范围